1966年,正当结构主义在西方如日中天的时候,德里达以一篇题为《人文科学话语中的结构、符号和嬉戏》(“Structure, Sign andPlay in the Discourse of the Human Sciences ”)的论文宣告了结构主义时代的结束和解构主义哲学的正式登场。然而,从解构主义哲学诞生之日起,德里达及其追随者们所要拆解的目标就不仅仅指向结构主义,而是整个西方形而上学的哲学传统。在德里达看来,这一传统不仅支撑着欧洲大陆哲学,也规定着英美分析哲学的发展。在《签名事件语境》一文中,德里达便集中批判了分析哲学中日常语言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奥斯汀(J.L.Austin)及其所创立的方语行为理论,从而引发了他和言语行为理论在美国的传人塞尔(J.Searle)的论战。这一论战,可以说是解构主义和英美哲学的首次交锋。虽然双方谁也未能驳倒谁,但论战中双方所表达出的许多观点却发人深省,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本文将简要介绍言语行为理论有关论点以及德里达对这一理论的解构批判,进而尝试着探讨这一论战对文学话语和哲学话语的关系问题、文学的存在价值问题等诸方面所具有的理论意义,同时也希望能为全面了解德里达解构思想脉络提供一点管窥之见。 一 我们知道,对语言意义的追寻一直是语言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然而,在奥斯汀提出言语行为理论之前,对意义的研究仍局限于语义学的范畴,“它研究句子和词语本身的意义,研究命题的真值条件。因此,语言学研究的意义是句子的认知意义,是不受语境影响的意义。 ”(注:何自然:《语言学导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7,134页。)也就是说,对于传统语义学而言,真值性(truth value )是判断句子意义的唯一标准:如果一个陈述句所描述的现实情况为真,则句子具有真值意义,是真陈述(normal statement);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则句子不具有真值性,是伪陈述(pseudo- statement )。 例如, “Itis cold here”。从逻辑一语义方面入手, 该句的意义就只有两种可能性:或者房间的确冷,则陈述是真;如果房间不冷,则陈述为假。然而,实际情况是,说话人所要表达的意思,远非陈述的真值性所能涵盖。它可能还是一种“请求”(希望说话人弄一台取暖设备来,或者是一种“邀请”(邀请大家转移到另一个较暖和的房间去),等等。(注:何自然:《语言学导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7,134页。)可见逻辑一语义学难以把握住句子所有的意义。而且,还显然存在着一些并不受语义真值条件裁定的句子,如 “ I promise to pay youtomorrow”, 就不是对某一事实的陈述或状态的描述,而只是作出了一个承诺。 经过长期的研究总结, 奥斯汀在其论著《论言有所为》(How toDo Things with Words)彻底推翻了以逻辑一语义的真值性为语言理解的中心这一观点,拆解了normal statement/pseudo-statement这一等级对立。 他引入了另一对概念来对陈述句分类, 既表述句(constatives)和施为句(perfomatives)。 表述句涉及的是“言有所述”属于逻辑一语义问题;施为句关注的是“言有所为”,这主要以语境为转移,属语用学问题。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奥斯汀发现其先前引入的等级对立:施为句/表述句存在着许多不严密的地方,比如表述句其实可以归入隐性施为句。如“The cat is on the mat”一句, 表面上看是一个表述句, 但实际上却可以被看作一个省略了施为动词(performative verb)的隐性施为句:“I hereby affirm that thecat is on the mat”。这样一来, 所谓施为句/表述句的等级对立便形同虚设了。在此基础上,奥斯汀又提出了言语行为三分说,力求使言语行为理论具有更为普遍的涵盖性。他认为,所有的句子都可以被看作施为句, 而每一个施为句都包含着三种言语行为: 以言指事(locutionary act );以言行事(illocutionary act );以言成事(perlocutionary act)。其中以言指事指语句的表述; 以言行事指完成某种行为(如允诺,发誓等);而以言成事指给受话人带来的影响(如使其感到放心,安慰等)。 但是,奥斯汀也清楚地看到,并不是每个施为句都能达到其目的,即并不是每一个以言行事都能带来以言成事,比如“I now pronounceyou man and wife”,如果是演员在电影里讲的一句台词,则收不到言后之果。为此,奥斯汀为言有所为得以有效实施设立了一系列合适条件(felicity conditions),它们是: (A1)必须存在一套能带来规约性效果的、为普遍认可的规约性程序(conventional procedune);这一程序包括由特定的人在特定的场合所讲的话。再有(A2)在一具体事件中,特定的人和特定的场所必须符合特定程序的要求。(B1)程序必须由对话双方正确而(B2)彻底地执行。(注:J.L.Austin,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5),pp.14—15,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