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德育学是教育学的分支学科,讨论德育理论的性质首先涉及到教育学理论性质的认定问题。教育学从自立门户以来,学科发展经历了两大阶段,即从教育学向教育科学发展阶段,从单数形式的教育科学向复数形式的教育科学发展阶段。在教育学阶段,教育学为规范性质的学科,称为实践教育学、应用教育学或规范教育学。正如英国学者赫斯特所认为的,(注:[英]赫斯特:《教育理论》,《教育学文集·教育与教育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441-443页。)教育理论是有关阐述和论证一系列实践活动的行为准则的理论。他用“纯粹理论知识”一词指称科学理论。他指出,实践性理论和纯粹理论知识的区别在于,后者的作用主要是解释,前者是决定实践活动;后者是获得理性的认识,前者在作出理性的行动。他认为,教育理论关心的是“改进”和“指导”实践活动,为实践制定理性的原则。英国学者穆尔称教育理论为应用理论。他认为,科学理论的作用主要是叙述的、解释的和断言的。与此相比,教育理论属另一范畴,即属于所谓“应用”理论的范畴。应用理论的作用主要不是准备去叙述世界或预测未来,而是告诉我们在世界上应该做些什么,它们为实践提出建议。(注:[英]丹尼斯·劳顿等著:《课程研究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 第9页,第10页。) 总结这两位学者的阐述,归纳起来,规范理论的特点以及它与科学理论的区别表现为:第一,规范理论的目的、功能,是“告诉应该做些什么”,“为实践提出建议”,“决定实践活动”,“作出理性行动”,不象科学理论重在“解释”、“叙述”;第二,规范理论建设的任务,是“阐述和论证实践活动的行为准则”,“为实践制定理性原则”,而不象科学理论重在“获得理性认识”。 在教育学阶段,人们认为只有一种性质的教育学,即规范教育学,科学在教育学的视野之外。这一阶段,人们为教育实践“赶制”教育理论,发明理论是为了应用,为实践提供规范。教育实践的需要促进了规范教育理论的发展和成熟。规范教育理论基本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它与科学理论的界限逐渐分明。如果用一个分类框架列出,它们的若干区别之处就在于:(1)在研究对象上,规范理论研究“应当做什么怎样做”。科学理论研究“是什么”;(2)在研究方法上, 规范理论采用从目的到手段,从内容到方法逐步演绎的方式,科学理论则采用归纳法,从事实中概括出规律;(3)在概念揭示和命题陈述上, 规范理论是对事物现象作出如何变革的规定,采用纲领性定义、规范性命题,而科学理论旨在对事物现象作出事实的概括,采用描述性定义、描述性命题;(4)规范理论的成果形式为理性规范,科学理论为反映事物规律的原理;(5)检验规范理论的标准为指导实践有效与否, 检验科学理论的标准是真伪;(6)立论与检验方法,规范理论是辩护与批判, 科学理论是证明与证伪。 这个划分学科理论性质的框架,对于我们认识德育理论的规范性质提供了参照。以现行的德育学著作的陈述体系为例。其一,德育学的陈述是采用规范理论的从目的到手段,从内容到方法的演绎方式,而非科学理论从教育事实中概括出规律的归纳方式。其二,概念界说是采用纲领性、规定性定义,采用规范性命题陈述方式,如“德育”概念,定义为:是将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思想观点、政治准则、道德规范转化为个体思想品德的教育活动。(注:胡守芬主编:《德育原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0页。)定义表述的是“应当”的纲领性要求,以及“应当怎样做”的规范。按定义的意思,如果换一种表述,即是好的德育、有价值的德育,或者说理想的德育,就是实现社会思想道德规范转化为个体的思想品德。这里同时也规定了德育“应当怎样做”。其三,德育学陈述的理性规范,是对事物规律的概括和总结。其四,对德育理论的检验标准是其实际效用,而非反映客观实际的真伪。 德育学著作是一定时期德育理论研究的表述,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学科理论的性质。当然,要确定德育学科的性质,仅考察现行德育学著作的陈述体系是不够的,还需要多一些考察视角。 2 如果说,在教育学阶段教育理论表现为规范性质的理论,进入教育科学阶段,人们不仅需要规范的教育理论,而且企求科学教育理论的出现。经过人们的不懈探索,教育理论趋向多元化,有形而上学性质的、有价值判断性质的、有经验性质的。与此同时,教育理论性质的划分也成为学术话题。通常对教育理论的性质作三种划分,即二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 教育理论“二分法”,是基于认识已经存在的事物与变革已有事物的区别划分教育理论。它与前面阐述的划分教育理论与科学理论持同一标准。二分法把教育理论分为科学教育理论和实践教育理论。有的学者把这两者同“规律”与“规则”之间的区别联系起来,规律确定“是什么”,规则确定“应当是什么”。科学教育学局限在关于社会和文化事实的见解方面,它不作规定,不作指示,而是作出说明。实践教育学具有行为规范或准则体系的特性,这是规范的、“要求的”、“规则的”,它的风格是“命令式”。(注:[德]布雷岑卡:《教育学知识的哲学》,《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1995年第4期。) 这种划分体现了人们建构科学教育学的理想,实际上,科学教育学尚未形成理论体系,即便是开展实证实验教育科学学研究也不等于建构起了科学的教育学陈述体系。现行的教育学基本上属于规范性质的实践教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