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产权是一种客观存在,我们必须正视它,把握它,使它能有效地提高教育运行效益,有力地推进我国教育的改革。国有教育产权的运作有不同于经济领域中国有企业产权运作的特点。 一、教育产权的重组 产权重组就是在原有单一投资者所拥有的全部产权的情况下,引入新的投资者,使原来的产权格局改变为多个投资者以多种方式共同拥有的形式。 产权重组后可以是股份制,也可以是合作制、联营等等;可以是多种的公有制形式(国有制、社区所有制、股份合作制、劳动集体所有制、社团所有制、社会基金所有制、股份制、技术所有制、经营资本制、混合所有制),也可以是非公有制。 教育产权重组,在其现实性上,一般是指对原国家所有的学校产权的重新调整和组合。学校的存在及发展与企业的存在及发展有很大的区别。企业及其资产从建立到结束,时间可以很长,也可以短至一年、几个月甚至更短。学校及其资产的建立首先与地域性生源有很直接的关系,所在学校的存在往往都有几年、十几年、几十年、百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国有所有制学校是国家几十年教育投资的积累性资产。教育产权重组,首先是对国家长期教育投资积累的调整与发挥。对此,很多人从感情上难以接受:这不是国有教育资产的大流失吗?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 对学校的国有产权的重组,并不是对所有国有学校产权的重组,而是对一部分有可能、需要或具备必要条件的学校采用这一办法,是在国办、民办、混合制举办教育这三足鼎立态势下,对一定范围的教育领域的产权改革。 国有教育资产形态转化不等于流失。如值300元的手表, 把它丢失了是资产流失,但把它卖了,是由实物形态转变成货币形态,这一资产并没有流失。国有产权出卖、转让是以货币形式归还了国家,国家原拥有的这部分产权并没流失。相反,如果国有教育资产被闲置,不起作用或没有起到应有的充分作用,而且正在磨损、浪费,甚至于被私下瓜分或被人侵占,而不是合理的产权转让、出卖,那才是真正的流失!当前,国有教育产权流失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国家整体上或具体到对某一所学校的教育投入不足,而使其原有教育资产没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针对于此,教育产权重组的最好方式就是“融资”,即吸引新的教育投资主体,改变原有学校体制,采取国有民办或民办公助。新办的学校(国家把教育基本设施建设好)可以这样办,老校也可这样办。如广州某一名牌中学,需加大投资一、二千万元,使之达到国家“百强”学校,市政府要在一、二年内为这一所学校拨这一巨款显然是不可能的,但只要给政策,允许某一投资主体介入,充分利用学校的名牌效应,就不愁筹不到资金。这样的“重组”,使原国家拥有的教育产权份额减少(缩小),但原拥有的教育资产不但没有流失、减少,而且能更充分发挥了其潜在作用。可以说,国有教育产权重组的最好方式,是吸引融资,而不是出卖或转让。 国有教育产权重组将放大原来国有教育资产的作用。通过教育产权重组,以形成教育产权多元化格局,表面看上去是国有教育资产总比例缩小了,但是由于通过教育产权的运作所大大增加了的教育投资本身,必须服务于国家的教育目的,而且由于国有教育资产的多年积累而占有的绝对控股优势,重组后的国有教育产权不仅能充分发挥作用,并且还能以自己的特有影响控制着其它教育投资主体的资产,使国家对实际教育资产的控制力放大。例如,在一所股份制学校中,国家只要保证有51%的股权,就能控制包括了归属于其它社会法人或自然法人拥有的49%股权在内的100%的教育资产的使用。事实上, 国家拥有的教育资产仅仅是从原来单一主体时的100%下降为重组后的51%, 在资产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实际控制力放大了近一倍,这就是通过教育产权重组变革所带来的教育投资绝对量增大的现实意义。 当然,教育产权的重组也需要付出一定成本,这成本既可能是不可避免的极小部分的流失,也可能是对国有教育资产评估时的低估。但是,资产会因技术进步、磨损及时间等因素而贬值,即使评估价值是合理准确的,而可能因介入主体需要的迫切程度产生价格偏差。所以,转让价格不一定等于评估价值,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值也不一定是资产流失。关键的是,整个教育产权重组的事实,是否能有力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是否能真正放大国家原有教育资产的作用范围。 二、教育产权的分解 教育产权(即对特定的教育财产的权利),由教育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处分权等组成。如果一个主体拥有某特定教育财产的全部产权,那么这些产权是合一的,该主体拥有的教育产权则是完整的。 长期以来,我国教育产权的归属既是完整而单一的,又是不完整而模糊的。说它是完整的,因为它是纯之又纯的国家所有,除此之外,没有第二个教育投资主体。说它是不完整的,因为它除了属国家所有以外,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处分权等往往又是没有明确的相应主体在承担。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在理论上没能对教育产权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对其中不同权利的分解没有明确的界定;也由此在实践中不能对它们加于行为职责的分离区别。正因为这样,至今我们学校的校长往往是“管家”而不是校长,教育局长却常常充当了校长的角色。校长只能成为“管家”,所以千校一面,只有重点和非重点之分,除此再无其它特色。教育局长成了“校长”,就只能一头扎进事务堆中,忙忙碌碌,常常无暇顾及宏观的教育大计决策,却又以此去标榜自己懂得教育规律,这决不是正常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