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权力的内容、类别与配置

作 者:

作者简介:
蒋建华(1965-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中国教育政策评估研究中心副主任,首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副院长,博士,北京 100048

原文出处:
课程·教材·教法

内容提要:

市场经济背景下,如果仍然笼统地认识、运行课程权力,就会导致权力运行不畅,甚至混乱。根据转换职能的要求与权力作用的范围和过程,课程权力可细分为行政权力、社会权力和个人权力三个类别。对这些权力进行配置,需要遵循各就各位、分权制约和两条路线的原则。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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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23.0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0186(2013)04-0044-06

      毋庸置疑,每个实际生活领域作为一个综合性领域,均会有各种不同权力的配置,也会有不同的利益诉求。课程改革领域作为教育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领域,以整体面目出现,也会掺杂各种权力与利益的作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各种权力高度集中,没有分化,也就难以细分,而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的课程改革如果仍然笼统地认识课程权力,则会导致权力运行不畅,甚至混乱。

      一、哪些权:课程权力的具体内容

      在我国现行的课程管理政策中,已经明确提出编审分开,即是说要将教材编写权与教材审查权分开,说明人们已经认识到课程权力细分的价值。本文力图通过对课程权力进行细分,从而为各种权力找到自己的位置做一些基础工作。

      (一)分析的思路

      在具体权力内容层次上进行考察,需要分析权力作用的范围和权力作用的过程。通过对权力作用的范围和过程进行分析,应该完整地考察了课程领域中权力的方方面面,这样分析课程权力的具体内容才是完全的。笔者认为,从权力作用的范围而言,包括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这三个方面是课程内容的载体。对这三种载体,权力的表现为:建议、编制和审查。相应的,则产生九种权力。课程计划的建议权,课程计划的编制权和课程计划的审查权;课程标准的建议权,课程标准的编制权,课程标准的审查权;教材的建议权,教材的编写权,教材的审查权。从权力作用的过程而言,则包括决策、实施、评价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派生出决策权、实施权和评价权。这样,从权力作用的过程则可以派生出课程计划的决策权,课程标准的决策权,教材的决策权;课程计划的实施权,课程标准的实施权,教材的实施权;课程计划的评价权,课程标准的评价权,教材的评价权。在“一纲多本”和“多纲多本”的环境下,均面临着选择问题,有选择,则必然应该有监督,这样便派生出选择权和监督权。

      根据决策的层级,课程决策可以是国家水平的决策,可以是地方水平的决策,也可以是学校水平的决策。课程决策权是一切课程活动的起点,是课程领域最重要的权力。

      (二)具体权力内容

      现实中,并不是每一项课程权力都能凸显出来,在特定国家和特定时期,凸显出来的课程权力是不一样的。根据我国现实的状况和可以预见的发展,进一步对这些具体课程权力内容进行归纳、分析,可以发现以下一些课程权力内容是更为重要的。

      课程决策权。课程决策贯穿着课程活动的始终,可以说,在课程活动的每一个重要阶段,均有决策活动的参与。最初的课程立意需要决策与制定课程计划和最重要的权力。

      课程编制权。作出课程决策以后,需要编制相应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同时也需要根据相应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编写教材。编写出课程计划,是贯彻课程决策意图的第一步,是对课程政策的总的描述。没有这一步,便不能进行下一步课程标准的编制,因为课程标准比课程计划更加细致深入,是对具体知识选择的规定,同时也是编写教材的依据,只有编写出了教材,课程决策意图才得到了具体的体现,才便于教师和学生落实课程决策意图时使用。

      课程审查权。为了鉴别课程计划是否符合课程决策的要求、课程标准是否体现了课程计划的安排、教材是否很好地达到了课程标准,因而需要对制定出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编写出的教材进行审查,这一客观需要使得权力的价值得到体现,从而产生了权力,这一权力就是审查权,包括课程计划审查权、课程标准审查权和教材审查权。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教材审查制度,因而教材审查权对我们而言并不陌生,日本就是这样的典型。

      课程选择权。课程选择权与教材选择权不一样,教材选择权是指选择何种教材的权力,课程选择权是指选择何种课程的权力。课程选择权的实现决定于国家的课程结构,课程结构规定得没有弹性,则没有课程选择的余地。现在在课程结构中规定了选修课,则增加了学生的课程选择权力,这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各个时期、各个地方、每所学校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在课程计划、课程标准、教材各个层面进行选择,因而决定了课程选择权的存在。最简单的情况是国家选择教材,全国一统,稍微放宽一点则允许地方政府具有教材的选择权,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教材选择权则很难实现。已经实行的课程管理政策中,教科书选择权是最突出的。其实,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的选用权也应该突出出来,只是在实践中,这一权力被隐没了。实行义务教育课程改革之初,当时的教育行政部门就委托上海市和浙江省分别单独编制适应发达城市地区和发达农村地区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本来这两个省市的实验是为了全国、面向全国的,然而由于当时的课程权力以行政权力为主,以至于这两个省市的课程实验和教材使用最后均画地为牢,在本地方内实验和使用,最后没有导致全国范围内课程计划选择权和课程标准选择权的凸显。

      课程教材选择监督权。课程教材选择监督权是对课程教材选择权的监督,现实的课程管理政策中,由于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尚没有选择的余地,因而课程教材选择监督权主要表现为其中的教材选择监督权。教材选择权的凸显决定了与之相伴的监督权的存在,教材选择监督权是为了保证教材选择沿着健康的轨道进行,保证教材选择的正常秩序。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学生也众多,学生的学习所需的教材及其相关资料均采用学生自己购买的方式。因此,教材构成了一个巨大的市场。由于教材中经济利益的凸显,教材选择权对实现各个权力主体的经济利益至关重要,因而教材选择权的行使特别需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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