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道德即德育

作 者:

作者简介:
杜时忠、张敏,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教育研究与实验

内容提要:

本文提出,国家是道德主体,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与义务。不过,国家和国家制度并不一定道德。事实上,对人类造成最深重灾难的创造者,不是个人,而是国家,是政府。一个邪恶、暴虐、腐败、虚伪的国家本身,就是对国民最坏的道德教唆;反之,一个民主、正义、公正的国家本身,就是对国民最好的道德教育。亦即:国家道德即德育。教育学理应对国家和政府保持足够的警惕。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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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育德的核心思想与理想追求,就是用道德的制度来培养道德的人。问题是,道德的制度从何而来?在制度结构体系中,学校制度并非本源性的制度,相反,它来源于、受制于国家根本制度和国家基本制度。顺理成章的问题就是,欲求道德的学校制度,必有道德的国家制度。那么,国家、国家制度的道德性质如何?它们是正义的还是相反?由于我国长期专制政治的历史传统,人们或者认为国家、国家制度“天然”是道德的,或者即使有所怀疑,却不敢公开讨论,以至于已有的伦理学、教育学理论,都只是“盯住个人”、教化个人,追求个体的善,而没有关注和反思国家道德或“国家的善”,缺乏清醒的国家反思。

      一、国家是道德主体

      对国家的解释多种多样,有案可查的定义就有145种之多。很长时期以来,在我国的政治话语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表达是: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这种阶级统治的国家观,毫不含糊地表明国家是一个利益主体、权利主体,甚至是最高的权力主体(对内而言)。不过,我们很少追问,这个权力主体是不是一个道德主体,有没有道德义务,以及有什么样的道德义务。

      其实,从法律与道德相互联系的观点来看,任何个人或组织,如果承认其是权力主体,不言而喻,其同时就是道德主体。因为,既然他或它享有一定的甚至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力,理所当然,他或它就应该承担必须的不可让渡的法律义务;而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尽管不同,但互为支撑,互为证明。如果没有道德的支撑,权力实为甚至仅为暴力。无论我们如何定义国家,毫无疑义它是一种组织,它应该而且必须服从这一公理。

      首先,国家具有道德行为能力。从逻辑上讲,要承担义务,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尽管我们常常在抽象的意义上使用国家一词,但是,国家并不抽象,它由领土、人民和政府构成。国家行为常常是由其领导者、领导集体乃至全体国民做出的,“他们”是能够进行理智判断的正常人,是能够承担行为后果的责任人。国家的行为能力源于(当然不止于)“他们”有行为能力。如果组成国家的是一群精神失常的疯子,那就谈不上行为能力。

      其次,国家有必要接受道德约束。至今为止,国家是人类最重要的利益组织或利益集团,地球上70亿个体的人首先属于204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国际交往中首先查证的是个体的国民身份即国籍。国家对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影响巨大,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巨大灾难。而且,国家行为是有自由的,不受强制的。对外,它是独立的主权实体,加入或不加入某一国际组织,承认或不承认某一国际条约或规则,采取或不采取某一国家行动,它有不受强制的自由;对内,国家是最高的主权实体,具有最高的国家权力,凌驾于任何组织、政党和个人之上。影响巨大而有行为自由,就决定了国家有必要接受道德约束,方能合理合德地行使国家权力。否则,一个在国际上背信弃义的国家,一个在国内对人民不负责任的国家,那将是一场灾难。

      二、国家不一定是道德的

      肯定国家是道德主体,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与义务,是否意味着国家具有不可怀疑的道德身份或道德合理性呢?是否意味着国家必然道德呢?是否意味着国家和国家制度具有不容争辩的正当性呢?我国几千年“造反有理”、“马上打天下”的暴力夺权,使人们不敢提出对国家权力正当性的怀疑,甚至用“君权神授”、“众望所归”或“百姓选择”为之作道德合理性的论据或包装。

      其实,通过革命、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取得了国家政权,并不等于国家政权就是道德的(事实与价值并非时时一致),更不等于对国家权力的使用也是道德的。世界历史上,法西斯军国主义国家,尽管合法上台,但是,无论是行使国家权力,还是产生的实际后果,都是不道德的。现实国际政治中,有的国家被称之为邪恶国家,有的国家自称为正义国家,尽管我们不一定同意其判断标准,但这一区别本身就说明国家是有其道德身份和道德定位的,它是值得怀疑和探究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国家的道德合理性?

      这还得回到国家的性质本身。如果坚持国家的阶级本质,视国家为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那么,能够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能够增进统治阶级的利益,这样的国家,对统治阶级而言,就是道德的,就是承担并履行了其道德使命;至于对被统治阶级而言,是否道德,那又另当别论。比如,血腥镇压人民起义或暴动,对于统治阶段来讲,是天经地义的,是正当的,当然也是道德的;但是,对于人民来讲,则正好相反。实质在于,国家究竟是谁的国家,究竟反映或代表谁的利益。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国家。一种是把国家视为个别人或少数人的统治,即专制集权统治,这是传统的国家;另一种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共识,即把国家视为人民的统治,坚持人民民主,这是进步的现代的国家观。如果坚持国家的民主本质,即认为国家源于“公意”或“契约”,主权属于人民,它是“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和为了人民”的(OF PEOPLE,BY PEOPLE,FOR PEOPLE,即民有、民治、民享),那么,能够维护人民利益,促进人民幸福,这样的国家则是道德的。事实上,别管姓资姓社,不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中华民国”,二者的宪法都宣称自己是民主国家,主权在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民国宪法》第二条宣称:“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宪法宣称“人民主权”(西方)或“人民主人”(我国),表明国家对于民主价值的认可;不过,现代国家的道德性质,或现代国家道德,或现代国家正当性,如果只看其宪法表达,那就太天真了。因为宪法可能被“悬置”,可能被架空。名义上“人民主权”,实际上可能是“一个政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因而,判断国家是否道德,更要看其民主实践,包括民主权力配置和民主权力运行,后两者既是民主的制度设计,也是民主的道德实践。孟德斯鸠甚至强调后者更重要,认为没有权力制衡,就没有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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