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捐纳、捐输概念考辨

作 者:

作者简介:
江晓成(1987-),男,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副教授,jianghistory@163.com(福州 350117)。

原文出处:
清史研究

内容提要:

捐纳和捐输均为清代国家在常规财政收入之外汲取社会财富的重要渠道,但研究者往往将其混为一谈。二者在政策依据和政府反馈、款项收益、款项数额、道德色彩、财政管理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与捐纳相比,捐输是臣民并非出于义务地将财产直接或间接捐献于国家,政府事后可能酌情奖励。清前期政府有时参照捐纳事例议叙捐输,嘉庆朝起政府比照捐纳事例为特定捐输制定细则,咸同以降各省所设捐局往往同时收取多种不同名目的捐输和捐纳,由此二者愈发不易区分,、捐输的复杂制度变迁并未改变其与捐纳的差异,因此准确的概念界定、严格的区分和系统的制度比较是推动捐纳与捐输研究深化的必由之路。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3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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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纳和捐输均为清代国家在地丁、盐课、关税等常规财政收入之外汲取社会财富的重要渠道。捐纳由于许大龄在20世纪中期的典范研究而广为人知,捐输研究因起步晚且少见制度层面的考察,至今争议颇多。尤其是两种制度往往为清政府同时并用,加之官私双方的有意讳饰与用语含混,故今天的研究者难以仅根据史料的字面措辞理解制度所指。在这种背景下,研究者往往将两者混为一谈。概念混用制约了研究的深化。因此,在既有研究认知混乱现状的基础上,有必要辨析捐纳与捐输的差异并予以严格定义,同时反思概念混用导致的问题及区分的意义,从而以正名为新的起点推动研究工作的进一步展开。

       一、学界对捐纳与捐输关系的代表性认识

       对捐纳与捐输的系统辨析始自许大龄,其观点影响深远,然而此后研究对概念解读和使用存在很大分歧。因此,本文在详细分析许大龄论点的基础上,展示目前几种代表性认识。

       (一)许大龄的开创性研究

       许大龄的辨析出自其名著《清代捐纳制度》。在绪论部分,他将清代捐纳制度溯源至秦汉时期的多种举措:秦统一后和汉文帝时期晁错所议“纳粟赐爵”;西汉时期张释之和司马相如“以赀为郎”,卜式和黄霸“输财得官”,汉武帝“鬻武功爵”;东汉安帝时期的吏人入钱谷得官职,灵帝“开西邸卖官”。随后他总结道:“按晁错所议,是鬻爵,非鬻官也。入赀为郎,是计其赀算;输财得官,是报效朝廷;非捐纳也。灵帝鬻官,是鬻缺,非实授也。”①值得注意的是,作者明确将“入赀为郎”“输财得官”与其余区分开来,强调其并非捐纳。关于“输财得官”,作者在正文辨析捐纳与捐输之别时将其定性为“捐输”:

       捐纳有常捐、大捐之分,前已言明,今更进而检讨捐纳与捐输之区别。国家取资于民,开例授官,详条款,备奏案,谓之捐纳。士人量力输银,藉得列班朝廷,谓之捐输。捐输是奖励,捐纳是卖官。卜式献钱拜郎中,黄霸出赀补侍郎,皆捐输也。后代每遇兵兴荒歉,捐输之举,屡见不鲜。清道光以后,国势日岌,捐输报效者,亦与日俱增。②

       随后许大龄进一步引用咸丰元年(1851)宗稷辰奏疏并解读说:

       据此,可知捐纳、捐输之区别,亦可知当时扰乱大捐,以捐输为最甚。然因报效捐输者不计银数,每易聚集巨款,故未能尽行停止。当时凡捐输人员,皆给以实收或捐照,按筹饷事例核奖,其捐数较多者,则专折上闻,请旨议叙,至后各朝皆踵行之……

       由上所述,捐输与捐纳性质不同,殆无疑义。然论者每与捐纳混而为一,甚且见诸官书。试探其故,以出身捐班,人多以为耻,若谓援例捐输或请奖议叙,俾掩饰也。再捐输为捐纳、捐输、报效议叙、增广学额、修理文庙营房之总称,此又不可不明者也。③

       在上述三段系统的辨析之外,许大龄又于序言中总结说:

       再捐纳与捐输,用语易混,严格言之,捐输系由士民之报效,捐纳则系卖官之行为。买官者欲求掩饰,咸谓出自援例捐输或报效议叙,此类情形,《清史列传》及各家文集墓志中,多混为一,即政府诏谕,亦往往含忽言之,不可不察。④

       据笔者所见,上述四段引文当属许大龄对捐纳与捐输关系辨析的主要文字。此处之所以不厌其详地罗列,是因为后续的分歧多出于此。在此将其论点概括并分析如下。

       第一,许大龄区分捐纳与捐输为两种不同概念。捐纳是政府“开例授官”(“卖官”),是一种买卖行为;捐输是臣民“量力输银”,政府给予奖励。既然都是以财产获取政府的某种资格,“卖官”与“奖励”如何区分,作者未做进一步解释。尤其是,作者虽然在正文中详细考察了捐纳所得包括实官、虚衔、封典、贡监等多种形式,但在概念辨析时两次将捐纳简称为“卖官”,这给后续的研究者造成了认知困惑。不少研究者未能充分理解捐纳这种复杂制度,误将是否“卖官”作为捐纳与捐输的根本区别,以为只有捐纳才会授予实官,捐输所得只有虚衔和封典等荣誉性奖励。这种误解,直到近年来伍跃准确定义捐纳概念始有好转,详见后文。

       第二,许大龄强调,捐纳对每项所得有明确的价格,从银数十两至一万余两不等;捐输“不计银数”,也就是对款项没有规定,反而在紧急时期更易于政府筹集巨款。而且,道光后期政府参照捐纳事例奖励捐输者,并颁发以往只有通过捐纳才能获得的实收或捐照等证明文书,由此二者收益高度相似。更由于大额捐输者可获得比捐纳更为优渥的资格,导致了“扰乱大捐,以捐输为最甚”的局面。对此,冯尔康进一步指出,雍正时期政府已参照捐纳事例议叙捐助(捐输)者,“有职衔而没有实缺的官员可以即用,有职衔的可以即升,无职的贡生、监生准给衔选用”,因此“从议叙讲,捐助与捐纳有相同之处,捐助议叙也具有卖官的性质”。⑤换言之,二者收益相似问题在清前期已存在。

       第三,许大龄指出清人使用捐输概念的模糊性及其原因,并将捐输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指出广义捐输包含捐纳、狭义捐输等多种制度,即“捐输为捐纳、捐输、报效议叙、增广学额、修理文庙营房之总称”。但他未进一步解释各项名目的确切内涵及其异同。

       总之,许大龄最早系统辨析捐纳与捐输的关系,但由于区分标准不够具体,以及清人用语的含混,两种制度的复杂演变,此后很多研究者或对此形成误读,或出于研究便利将二者笼统考察,或使用宽泛不一的广义捐输概念,形成至今言人人殊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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