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商业繁荣,商税名目亦多,就种类而言,可分为“过税”与“住税”,前者为货物流通税,后者为交易税。但是,对于作为货币的铜钱,在运输过程中是否纳税(当然,铜钱不买卖,自然无“住税”之说),学术界有不同看法。日本历史学家加藤繁先生说:“在宋代,对商贾的缗钱是不课税的”,①但其并未对此展开论述;宋史专家漆侠先生则认为,北宋铜钱是征税的,南宋则严禁征税;②刘淼认为宋代征收钱税“有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无,有无相间,从违法到合法的演变过程”。③事实上,若广泛搜集、梳理、研读有关史料则会发现,宋代对铜钱并非收税与否如此简单,它具有时间与地域性,又有合法与非法的差异,还涉及商税则例、便钱制度、货币兑换、宋与辽金贸易等方面,故颇有重新探讨之必要。 一、北宋“商税则例”中铜钱不征税 北宋建国伊始,“恭惟我艺祖开基之岁,首定商税则例,自后累朝守为家法”,④以此为依据,对商税加以监管,如早在建隆元年(960)四月,宋太祖即“诏诸州勿得苛留行旅赍装。除货币当输算外,不得辄发箧搜索”。⑤这是漆侠先生“钱税说”的主要依据。但是,此次征收钱税应是短暂的。宋孝宗时期的吏部侍郎李椿在奏言中说:“太祖皇帝动守经常,凡为国苛赋横税,寻即停罢”,⑥也许当时的钱税即属于“苛赋横税”之列,旋即废除。宋太宗在淳化二年(991),本着“征算之条,当从宽简”的原则,又下诏:“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常税名物,令有司件析揭榜,颁行天下”。⑦这条文献出自宋元之际历史学家马端临的《文献通考》,是刘淼认为宋代征收钱税的主要依据。事实上,若仔细推敲,此记载不太符合逻辑。因为从“又诏除商旅货币外”这句话来看,征税的对象仅仅是商旅所携带的货币,难道其所运输的货物就免税吗?这不符合常规。并且,“商旅货币”与“贩夫、贩妇细碎交易”,二者不对等。此文献应来自淳化三年五月辛巳宋廷颁布的“商旅细碎交易不得商其算诏”,其中规定:“自今除商旅货殖外,其贩贸细碎交易,并不得商其算,违者罪之。仍令有司件析,颁行天下,揭于版,悬于官寺之屋壁以遵守焉”。⑧这是诏令原文,可信度高,后来应为《文献通考》所传抄,只是文字有出入,时间亦抄错,最明显的是将诏令中的“货殖”误写成“货币”。“货殖”,是指货物、商品,而非货币,如宋人王禹偁(世称“王黄州”)在其《送李巽序》中说:“古者,设关所以禁末游,为市所以通货殖,后世因而有税焉”。⑨可见,“钱税说”所依据《文献通考》的条目,是不可靠的。 至于当年“揭于版,悬于官寺之屋壁”的货物名目,未被诏令所记,却出现在《宋会要辑稿》所述“国朝之制”中:“布帛、什器、香药、宝货、羊豕,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骡、橐[驼]及商人贩茶,皆筭”。⑩这张征税清单中,未有铜钱。而其中的“宝货”是否指代铜钱呢?文中未有解释,但是通过另外几条文献,即可否定。如北宋河北一带,为了招募商人运输刍粟于边地,曾“以要券取盐及缗钱、香药、宝货于京师或东南州军,陕西则受盐于两池,谓之人中”。(11)这里虽未说明“宝货”为何物,但其与缗钱(铜钱)并列,看来二者并不等同。又如,广州通判孔道辅,“以清洁闻,及被召,蕃酋争持宝货以献,皆慰遣之”,(12)这里,蕃酋所献的应是宝物之类,也非铜钱。只是在金章宗承安二年(1197)十月,金人“遂改铸银,名‘承安宝货’,一两至十两,分五等,每两折钱二贯”。(13)此乃银铤之名,亦非铜钱。 后来,钱税亦未进入税收则例之中,但是在宋仁宗时期,对其征税,却成为一个议题。天圣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1029),臣僚上言有乞税钱陌者,仁宗曰:“货泉之利,俾其流布,而税及之,为患深矣,不可施行”。(14)此事也许有一定的影响,以至于南宋李椿在奏言中还提道:“至天圣中,有司以乏用,请税缗钱,仁宗皇帝谓‘泉货之利欲流天下,今辄税之,可乎!’”(15)可见,征收钱税之请求,当时为仁宗所否定,但后来又有反复。康定元年(1040),时任右正言孙沔在《上仁宗乞诏令先定议而后行》中提出,以往诏令颁布后,“或未逾时,或方经月,有称未便,又复冲变”,所列举的“冲变”之例,即为“去岁暴收钱税,今春权罢度僧之类是也”。(16)但是,同年十一月十九日,针对地方“增添名额,刻削民利,刻剥奉上”之现象,仁宗又下诏:“且令州府军监县镇关津,今后并依自来体例点检,不得创增无名税额”。(17)可以推测,作为一种“无名税额”,钱税亦被制止了。在宋哲宗元祐二年(1087)颁布的《元祐编敕》中,还规定了征收钱税的处罚措施:“诸纲运船筏到岸检纳税,如有违限,如限内无故稽留及非理搜检,并约喝无名税钱者,各徒二年”。(18) 至徽宗崇宁五年(1106)九月,参照此前五年的税物名目及其税钱数量,下诏修订税收则例,并“颁下诸路,造为板榜,十年一易,永远遵守,外辄增名额及多收税钱,并以违制论”。(19)这里的“辄增名额”,亦应是商税则例之外的“无名税钱”。钱税也应属于此项,宣和四年(1122)六月十四日的诏书即可说明:“官司将客人船载有公据买盐钞见钱,妄喝税物收税致留滞者,依纲运所至约喝无名税钱法,科徒二年”。(20)总之,北宋时期,钱税一直未在“商税则例”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