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阳明巡抚南赣经费研究

——以盐法为中心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国信(1964-),男,中山大学历史系、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教授

原文出处:
盐业史研究

内容提要:

学术界对王阳明的研究,多着眼于其思想及事功。本文以盐法为中心,探讨其巡抚南赣时期的经费来源,说明在明中叶朝廷并不特别重视动乱地区,军费补给往往从食盐流通中获取。这提示我们,传统时期食盐问题的重要性,远超现代社会。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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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09)03-0003-07

      王阳明作为心学大师,人所熟知,其事功,亦为学术界所重视。从明至今,关于其研究,已经汗牛充栋。然而,相关研究仍然侧重于其思想及事功,对于其建立事功之财政基础,研究尚少①。因此,笔者撰拟本文,以其盐法为中心,试图对其巡抚南赣时期的经费作一侧面分析。据王阳明的一则奏疏,正德十三年(1518)十月赣州府知府曾上一文,转呈至时任南赣巡抚的他,其中开列了南安、赣州二府自正德十二年正月至正德十三年九月的可以归南赣巡抚动用的军费收支情况。试列表如下:

      

      此表生动地反映出王阳明南赣巡抚任上南安、赣州府的军费状况。它表明,除了不固定的并且比较特别的收入来源,诸如南、赣二府查出在库赃罚、缺官柴薪等项之外,最经常的可靠的军费来源就是商税。关于南赣巡抚的军费乃至整个经费来源,唐立宗指出,田赋并不成为其中的组成部分。即使军饷告急,南赣巡抚暂时动用地方应起运之田赋,但事后仍需补还②。因此,上表中并不见田赋等地方财政的常规收入。可见,兵部尚书王琼专门举荐,特地为平定南赣“盗”而履任的南赣巡抚王阳明,一上任就面临着严峻的财力考验。也难怪他的前任文森会“托疾求去”③。

      然而,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既然履任即为平定盗乱,军费开支就是摆在王阳明面前的第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众所周知,王阳明平南赣盗的军队有三种,一是卫所屯军,一是赣镇营兵,还有就是他自己募集的民兵。其中,卫所军队的军费开支,按明王朝的制度,应该由军屯解决。不过,实际上并没有办法做到,据于志嘉研究,万历年间赣州卫屯田收入,仅够支付军俸的86%强,这在南赣地区还是比例高的,更不用说战争时期的军饷支出了④。营兵和新募民兵的军饷开支,则由赎金、储谷和盐税解决⑤。赎金即如上表所列,军饷不够时,可以偶尔为之,但并非可靠收入。储谷本可以来自卫所屯田,但于志嘉上述研究已证明这种来源几乎不可能,那就只能通过地方田赋,不过田赋是需要归还的⑥。所以,归根结底,王阳明的最可靠军费来源就是盐税和商税。而二者之关系,王阳明则有“商税所入,诸货虽有,而取足于盐利独多”的说法⑦,甚至,他还直接指出:“南、赣地方两次用兵,中间商税实为军饷少助;然而商税之中,盐税实有三分之二”⑧。足见盐税已成为王阳明南赣巡抚任上最为重要的军费来源。

      那么,明代南赣盐法如何?王阳明盐法又如何?为何王阳明能够拿到那么多的盐税呢?

      实际上,要理解明代赣南盐法,我们必须从唐宋时代赣州(虔州)盐法谈起。自唐末刘晏改革盐法,盐法之主流即已形成为“划地行盐”之制,即某地所产食盐,必须在某一固定地区销售。到宋代,南安、赣州(时称虔州)一带按制度规定,应该行销淮盐。然而,实际情况却大不相同,史称:

      初,江、湖漕盐既杂恶,又官估高,故百姓利食私盐,而并海民以鱼盐为业,用工省而得利厚,由是盗贩者众。又贩者皆不逞无赖,捕之急则起为盗贼。而江、淮间虽衣冠士人,狃于厚利,或以贩盐为事。江西则虔州,地连广南,而福建之汀州,亦与虔接。盐既弗善,汀故不产盐,二州民多盗贩广南盐以射利。每岁秋冬,田事既毕,往往数十百为群,持甲兵、旗鼓,往来虔、汀、漳、潮、循、梅、惠、广八州之地。所至劫人谷帛,掠人妇女,与巡捕吏卒斗格。至杀伤吏卒,则起为盗,依阻险要,捕不能得,或赦其罪招之,岁月浸淫滋多⑨。

      这是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嘉祐七年的一条记载。它说明,当地推行淮盐是一件很艰难的事情,而粤盐则因地近虔汀等地,在当地广为销售,这是两地食盐在当地的比较优势所造成的结果⑩。此事还引起了相当复杂的社会问题,一是当地人民冬季往广东兴贩私盐成为日常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是导致当地大量盐寇兴起(11)。面对这样的问题,北宋王朝的一些有识之士开始筹划改当地为粤盐销售区。经过宋代处理行政问题时的习惯性的长时间讨论,并派出三、四名京官赴虔州会商之后,元丰四年(1081),经蹇周辅努力,正式罢运淮盐,并将原来虔州、南安军运销的淮盐六百一十六万余斤改为销往江南西路洪州等其它八州军。维持原来这八州军地方财政可以获取的盐利,同时改运广东盐七百万斤至虔州,一百二十万斤至南安军,使广东盐第一次突破原有的食盐运销区,就近进入虔州和南安军(12),也就是明代的南安和赣州两府。不过,由于党争失败,元祐元年(1086),蹇周辅被黜责之后,其搬运广盐之虔州盐法终于被完全革除。南安、赣州等地重新行销淮盐。

      明初,为筹备边储,仿宋代盐制,实行开中盐法。洪武三年(1370),依山西行省建议,明王朝开始推行开中制(13),用官府控制的“官盐”(或称“引盐”)将内地所产之粮饷与边军所需之军饷连结起来,“招商输粮而与之盐”,也就是让商人把粮饷运到边境,然后根据商人所运粮食的多少给与相应数量的盐引,商人凭此盐引赴指定的盐场支盐,并运到指定的地区销售,由此达致专卖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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