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鱼是非常重要的物产和商品,尤其是在湖泊众多、水网密布的南方地区。①秦汉文献常以“鱼盐之利”来表明某地资源的富饶;②而“饭稻羹鱼”“民食鱼稻”也成为史书对南方水乡地区一种惯见的描绘,即后世所言“鱼米之乡”。例如《史记》载:“楚越之地,地广人稀,饭稻羹鱼,或火耕而水耨,果隋赢蛤,不待贾而足。”③《汉书》:“楚有江汉川泽山林之饶;江南地广,或火耕水耨。民食鱼稻,以渔猎山伐为业,果蔬蠃蛤,食物常足。”④在司马迁和班固看来,广大南方地区,农耕尚不发达,渔业资源丰富,民众以鱼和稻米为主食。对于鱼这样重要的自然资源,政府亦留意进行管理、征收渔税。《后汉书》记载:“有水池及鱼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渔税。”⑤湖南长沙就出土过一枚汉印“上沅渔监”,⑥可证史书记载是准确的。要想真正了解秦汉时代南方地区的经济和民生,就必须对当时的“鱼”有深入的理解。⑦ 学界对秦汉的渔业已有一些研究。李士豪梳理传世文献,从通史的角度提出渔业生产自汉代起失去重要地位,降格为农业的副业。⑧但余华青认为西周至秦汉,渔业地位虽有所下降但仍然重要,随着渔业生产经验积累,秦汉时期的渔业技术有显著提高。⑨钟一鸣认为两汉渔业发展较快,在当时社会生活中有一定的地位。⑩王子今则指出秦汉时期渔业是重要生产部门之一,水产品是当时饮食生活中的主要消费品之一。秦汉渔业在生产手段和经营方式等方面都达到了相当成熟的水平。(11)既有研究主要梳理传世文献,结合当时所能掌握的一些出土材料,对秦汉渔业的发展做出了宏观的分析,讨论渔业生产在秦汉时代的重要性。但彼时出土材料多为西北汉简,学界没有条件对渔业所占地位最重要、最具有代表性的南方水乡进行深入研究。近年来,湖南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以下简称“东牌楼简”)、尚德街东汉简牍(以下简称“尚德街简”)、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以下简称“五一简”),湖南沅陵虎溪山一号墓汉代简牍(以下简称“虎溪山简”)、湖南湘西里耶秦简(以下简称“里耶简”)、山东青岛土山屯元寿二年堂邑县简牍(反映的历史信息为今南京六合区,以下简称“堂邑简”)等资料的大量出土和刊布,(12)为我们深入理解水乡地区鱼的作用提供了契机。本文利用这些新资料,从水乡的视角探讨鱼作为商品、消费品和课税对象对民生和财政的意义。 一、作为民众生计的鱼 五一简记录了一个与捕鱼、漏税有关的案件,使我们对鱼与普通民众的生计有了具体而直观的了解。现有记录很零散,按简号罗列如下: A.有庐舍,众广成,武僦都亭部女子黄圣舍一孔,月直钱百五十,各以贩卖、绩纺为事。邯以吏次署都亭长。今年六月三日,武从官市鲜鱼十斤,直钱六十。众于所有田溏中捕得小鱼(五一简[叁]1121) 这段文字首先记录了两位小贩,更具体说是鱼贩(详见下文C条)的基本信息和活动:“众”家在广成,“武”租住在都亭。某日,武花费60钱从“官市”上购买了十斤鲜鱼。(13)而众在自己所有的田溏中捕捞了数量不明的小鱼。此外,文字还提到了武的房东、房租以及都亭长邯。 这段记录有一个疑点。武作为鱼贩为何花费60钱从“官市”购买十斤鲜鱼?从价格上看,一斤鲜鱼6钱比较低廉,因为五一简和尚德街简记录的鱼价大约在一斤3钱—14.52钱之间。价格差应该是个重要的因素。也许武打算高价转卖鲜鱼给他人牟取差价,也许他打算对鲜鱼进行加工然后出售,也可能他是购买低价鱼供自己消费。 B.
鱼者,男子张武、李众,付亭长薛邯,解遣(五一简[叁]1153+1127) 这条记录一开始就提到了“鱼者”。从语法结构上分析,“鱼”之前似乎缺失了动词,估计原本是捕鱼或者贩鱼之意。我们紧接着又看到了记录A出现的三个人物——武(张武)、众(李众)、邯(薛邯)。他们涉及的具体事宜见记录D。 C.事武家在都亭,众家(?)□亭部。武众以贩鱼,通绩纺田作为事,今
(五一简[肆]1600+1593+1611) 这条资料反映出的信息基本上和A条一致,但明确指出武和众是专业的鱼贩。之后,又出现人物“通”,以纺织和种地为生。尚不清楚“通”为何牵扯到这个案子里。 D.税官言捕得兰鱼者,张武、李众,以付都亭长薛邯,绝匿不言,愿部吏考奸诈解书(五一简[伍]1855+1878) 这条记录一方面揭开了B条内容所指,另一方面透露了新的重要信息——“税官”对张武和李众的指摘。“税官”或许不是该官职的全称,但这个职务显然和收税有关。税官说张武和李众捕捉到了“兰鱼”并交给了都亭长薛邯,而薛邯隐瞒了这个信息。税官进而要求有关部门调查这几个人的不法行为。“兰鱼”从字面上看,有两种解读:可能是“兰”这个人的鱼,也可能是鱼的一个品种。细品文义,第二种可能性更大:既然由税官出面指摘,这个事件应该和税务问题有关,而当时在官方管控的江河湖泊中捕鱼需要缴纳渔税。所以笔者推断,“兰鱼”很可能是一种特定品种的鱼,生长在官有的水域里。张武、李众捕捉这种“兰鱼”却偷漏应当缴纳的渔税,引发有关部门的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