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叙事作品进行形式分析之前,要先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与叙事作品中的“细节”“情节”等概念一样,“形态”和“结构”也是虽常用但言人人殊的复杂概念,值得进一步讨论。我曾经在《论细节》一文中指出,“所谓的结构,是指事物内部要素之间、部分与部分之间、部分与整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以容器的结构分析为例,认为尽管诸多容器的形态各异(如立方形、圆柱形、圆锥形、棱柱形、曲项形、不规则形等),但它们都具有“一方开口,其他各方封闭”的统一不变的结构形态,由此而产生了容器的储存功能①。至于容器中所储存的内容,则要根据容器内部更细致的结构差异而定(比如材质的绵密度或缝隙的大小),这些差异决定容器储存的内容是固体、液体还是气体。陶缸、瓦缸、铜鼎能装液体,没有做特殊处理的木竹材质的容器不能装液体。正如古人所言,细眼网捕小鱼,大眼网捕大鱼②。 上文出现了两个术语——“形态”和“结构”,没有出现“形式”这个术语。“形式”介于“形态”和“结构”之间,其所指比较含混。“形式”跟“形态”接近,但跟“形态”关注特殊而具体的外形不同,“形式”关注的是普遍而抽象的外形,而这一点恰恰属于“结构”的范畴。于是我绕开“形式”这个术语,直接采用“形态”和“结构”两个术语。我认为,形态是可见的(显在的)形式,而结构是不可见的(潜在的)形式,后者是纯粹理性的结果,或者说是抽象的规定性。 艾布拉姆斯发现,许多批评家将“结构”和“形式”两个术语替换着使用,同时又将这些术语复杂化:或指向神话、礼仪、梦幻等(原型批评),或指向语言结构和亲属结构(结构主义批评)。艾布拉姆斯转述克莱恩(Ronald Crane)的观点,说克莱恩区分“形式”和“结构”,认为“形式”是作品成型的原则,“结构”是根据成型原则对各个部分进行的整体艺术处理③。而我则以为,这种区分或者阐释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因为反过来说也同样成立。为构成区分,我坚持认为,形态是可见的形式,结构是潜在的形式。也就是说,圆柱形、圆锥形或立方形的形态是具体容器的可见形式,而“一方开口,其他各方封闭”的结构是所有容器的潜在形式。 结构不是孤立的,它是形态分析的结果。提到形态分析,或许会给人一种很低级的印象,尤其在文学研究中。柯勒律治认为,文学创作必须模仿自然界中美的事物,“那么什么是美的事物呢?……是样子美好的东西与有生命的东西的统一。在无生命的结构中,美在于形式的整齐,其中最早最低级的是三角形及其种种变形,如在结晶体中、在建筑中等等;在有生命的结构中,美就不仅仅是那种可以产生形式感的形状的整齐;它不为自己身外之物服务”。此外,艺术家不能只模仿“无生气的自然”,还要模仿“有生气的自然”,并且在这种“最高意义的自然”与“人的灵魂”之间找到结合点④。柯勒律治在这里将“样子美好的东西”(“无生气的自然”或“无生命的结构”)和“有生命的东西”(“有生气的自然”或“有生命的结构”)分而论之,认为后者要高于前者,而且两合则二美,二分则两伤。柯勒律治的观点还可以进一步辨析。首先,将“无生命的结构”和“有生命的结构”等级化是有疑问的。因为事物的存在形态(或者结构)是一种空间(或者逻辑)上的广延性,它与事物是否有生命无关,更与事物的等级无关,不能说“虎头三角肌”高于“等腰三角形”(我甚至觉得,虎头三角肌是对等腰三角形的模仿,是等腰三角形理念的“影子”)。其次,生命的演化形态,花草树木和沧海桑田的演化,是对生生不息的自然的模仿。严格地说,自然之中并不存在一种完全死寂的形式。但是,生活在18、19世纪之交的柯勒律治,提出关于诗歌“无生命的结构”和“有生命的结构”的等级观,符合现代人文主义价值观念,因此也成了现代诗学中形式分析的金科玉律。 在现代人文学科中,人们很忌讳“形式主义”这个标签,忌讳一种无关人文和历史的研究思路,乃至贬低形态学或类型学研究。每当结构主义者被归类为形式主义者的时候,他们普遍感到委屈。如列维-施特劳斯辩解说:“坚持结构分析的人经常被指责为形式主义……(结构主义)与形式主义的做法相反,结构主义拒绝把具体事物跟抽象事物对立起来,也不承认后者有什么特殊价值。形式是根据外在于它的某种质料获得规定的,结构却没有特殊的内容,因为它就是内容本身,而这种内容,是借助于被设想为真实之属性的逻辑活动得到把握的。”⑤他把形式主义研究归于普罗普,认为《故事形态学》就属于形式主义研究⑥。普罗普以一篇长文回应,认为列维-施特劳斯不能因为别人指责他的结构主义方法属于形式主义,就把这种“自外于历史的”研究方法归于《故事形态学》,将其与结构主义的区别当成形式主义与结构主义的区别,进而武断地推论该书“是形式主义的,因而不会有什么认识意义。如何理解形式主义?……标志之一便是形式主义者们在研究自己的材料时对历史不加考虑”。普罗普还进一步辩解说,列维-施特劳斯没有读到自己的另一部著作——《神奇故事的历史根源》。其实,列维-施特劳斯所持有的观点——形态学的分析必须结合民族志材料才有出路——正是普罗普所践行的。《故事形态学》和《神奇故事的历史根源》两本书“就好像是一部大型著作的两个部分或两卷。第二卷直接出自第一卷,第一卷是第二卷的前提”⑦。《神奇故事的历史根源》一书,是继“形态学研究”(分类学)之后的“起源学研究”(发生学),它有历史学性质,但不是历史研究本身。“起源学”研究的是现象和事物的发生,而历史学研究的是现象和事物的发展⑧。 我们假设世界上存在这样一种研究方法,即对材料进行孤立的、静止的、形而上学式的研究,并且将这种研究命名为“形式主义研究”,那么,列维-施特劳斯和普罗普的研究方法都不在此列。他们都曾明确地表达自己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列维-施特劳斯指出:“结构主义方法其实都是要在不同的内容中找出不变的形式。一些文学评论家和文学史专家却不恰当地以结构分析自诩,他们是要在多变的形式背后找出重复出现的内容……结构分析主动地立足于共时的层次,它不会对历史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只要存在共时性,历史就不可忽视。这是因为,一方面,历史通过时间维度增加了可供使用的共时层次的数目;另一方面,历史的维度正因其已经成为过去而处于主观错觉所达不到的地方,因而可以用来检查直觉中的不确定性。”⑨强调共时研究和历时研究、形式分析和内容分析同样重要,恐怕是诸多研究者的共识,任何将其割裂开来的研究都是偏颇的。问题关键还在于,研究者的切入视角和研究方法能否将上述两种要素真正结合在一起。列维-施特劳斯在《结构与辩证法》一文中指出,看似静态的结构(比如天赋/学习、童/叟、雌/雄、得/失等),它们的对立统一状态本身就蕴含着一种辩证思维运动,也就是说,事物的结构本身包含着事物的辩证运动,而事物辩证运动的起源学问题则是一个神秘主义的话题:“结构的辩证法并不与历史决定论相抵牾,而是需要后者,并给后者提供一个新的工具。”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