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合会的风险规避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萤,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邮箱:huying3488@126.com;戴建兵,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邮箱:jianbd@263.net(石家庄 050024)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合会是我国古老的民间金融组织。在民国以前,合会主要由会首担负完全责任,缺乏完善的风险规避机制。民国以降,由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复杂变化,合会不仅受到会首责任过重、轻会权利缺乏保障、运行周期较长、官方监管缺失等传统风险因素的影响,而且还面临自身规模扩大与成员间熟识程度降低、乡村危机加剧等新的风险因素的威胁。为达到风险规避的目的,合会广泛利用了担保制度,一方面凭借保人担保和殷实铺保实施风险转嫁,另一方面依靠实物抵押担保和混合担保进行风险控制。通过这些举措,充分凸显出合会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有效促进了合会风险应对途径的拓展和风险处置功能的强化。整体而言,担保制度的盛行在合会风险规避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不应被忽视,同时还须客观、理性地看待其局限性、金融功能的演进以及金融近代化等问题。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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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会是“我国民间之旧式经济合作制度,救济会员相互间金融之组织也”。①作为一种留存至今的传统金融组织,合会与钱庄、典当等民间金融机构相比,更加注重信用、情谊而轻视营利,对于抵制高利贷剥削、构建融资平台、提倡储蓄事业、完善社会救助机制、支持宗族建设、沟通人际关系等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围绕合会开展专题性研究,不仅对理解其在近代中国农村经济与传统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对改造和利用合会的优势、助力“乡村振兴”战略亦具有可观的现实意义。

      民国以前,合会盛行于以血缘、地缘为纽带的熟人社会,主要由会首担负完全责任,对于存在的风险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相对较少。②时至民国,由于内部与外部情况的复杂变化,合会所面临的风险逐渐增多,故调整原有的运行规则、增添保障性条款显得十分必要。担保制度作为一种典型的保障性制度,在民国时期的盛行对于合会的风险规避起到了重要作用。担保制度的盛行亦是这一历史时期中国合会发展过程中相对突出的变化之一。

      目前,学界对于合会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合会的种类、内部结构、运行规则、功能以及流弊等方面的考察。③但对于合会的风险规避及其担保制度,至今关注甚少且未能形成相对客观的评价。此外,学界对于合会的研究大多借助报纸、期刊、方志和文史资料,而对于民间的会书、谱牒以及档案馆未刊档案的发掘和使用相对滞后,故有待于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充分发掘民间会书、谱碟等第一手史料,并结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北京市档案馆、天津市档案馆、四川省档案馆、广东省档案馆、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云南省档案馆等馆藏的未刊档案,首先对民国时期合会所面临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随后运用风险规避理论从风险转嫁和风险控制两方面入手,分别梳理风险处理过程中涵盖的保人担保、殷实铺保、实物抵押担保以及混合担保等相关内容,最后结合担保制度的盛行对民国时期合会风险规避的发展进行评述。本文一方面试图修正前人对于担保制度的认知,以利于正确解读担保制度的广泛利用在合会风险规避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旨在透过担保制度,揭示合会风险规避中存在的局限性和金融功能④的演进、金融近代化等问题,从而拓展和丰富中国民间金融史的研究成果。

      一、民国时期合会面临的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原因和条件。其源头既可能来自内部,亦可能来自外部。对于民国时期中国合会所面临的风险因素,可以从固有与新生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中国合会存在的固有风险因素

      1.会首责任过重。合会通常由会首、会脚以及会总组成。所谓会首,系需款使用之人,往往为合会的主动者或发起人。会脚是指应会首之邀请而来会之人。会总则是合会中地位介于会首与会脚之间的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帮助会首邀请一定数目的会脚。会首假借会总之信用、情谊与经济实力,以减轻自己之责任。⑤一般情况下,合会的成立是由于会首希望“以其一己平时对人之信用,集相知之戚友若干人合为一会”,⑥通过参会成员共同出资,以解其资金短缺之窘境。作为合会的创设之人,会首在享受集款和偿还方面的便利之时,亦须承担完全责任。“完全责任”所涵盖的内容相对宽泛,存在着一定的地域性差异。比如广东的“横冈乡成德堂三益会”对会首制订了三项责任,一则“会期首会预先十日具柬通知各友,以得备办银两充养,以免临时有误”;二则“如已领过者供养不清,即将其按会田标佃,如租不足抵供,首会代供足”;三则“如未领者至日无银清兑,首会代养”。⑦会首不仅需要担负通知之责,而且还必须对会内债务承担垫付之责。又如在山西民间流行的“请钱会”中,会首需要承担的责任也颇多。请得会员后,需要会首订立日期宴请会员,将一切办法宣布后,各会员认为同意,即将“老会钱”交与会首;凡会员收过钱而不继续纳大份者,如保证不足,由会首代纳,以完会为止。⑧与前者相比,会首除通知与垫付之外,还增加了宴请之责。这些都反映出会首所担负的完全责任十分重大。

      若会首责任过于重大,则极易增加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在垫付会脚债务方面,“钱会责任,完全负诸会首一身,会员不能如期应会之时,会首应为之垫付”。但是,会首的经济实力必定有限,不可能无限制地为会脚垫款,若“不能应会者只有一人,会首或尚可应付;若因特殊情形,不能应会者多,会首则无力维持”。⑨例如江苏松江的“总会”因已得会者不能续缴,以致会首“难以筹垫,日缺月亏”,⑩遂造成合会的运行停滞或中途解体。除垫付之外,合会通常由会首一人担负经营、管理的责任。若其行为不当,亦可能造成一定的风险。比如天津河东郭庄子的“引寿社老人会”由张荫武创办,自为会首。会中一切收支均由张荫武一人管理,并无组织可言。至民国十九年(1930),因张荫武年老、不克任事,改由其子张鸿池继续办理。不曾料想,张鸿池擅自挪用会内公款,包人纳妾、任意挥霍,导致该会周转不灵而宣告停办,并引发大规模的索债纠纷。(11)因此,将责任过分集中于会首一人,有提高合会发生债务纠纷的可能性,甚至造成合会的中途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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