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北朝隋唐的土地法规与土地制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际平,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厦门 361005)。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北朝隋唐《地令》或《田令》只是土地法规,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并不决定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北朝《地令》既有授田与土地还受条款,又有不触动各户原有土地,进行户内调整,实际上无还无受条款。这是执政者土地国有理想与土地私有现实矛盾冲突的结果,是情势所必然。实施《地令》时,北魏、北齐都是双轨制:对代北鲜卑拓跋族聚居区来说确实是普遍授田制。对汉族为主聚居区,则只是限田制,同时也是一种户籍登记制度。隋唐时期,因为鲜卑族已经不再是统治民族,因而对鲜卑族也就不再实行特殊的土地政策。隋唐未见按《田令》规定给吏民实际授田与土地还受的实例。相反,可直接反映未曾实际授田与土地还受的实例却很多。唐《田令》废止于唐宋之际,而不是建中元年(780)。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21 年 03 期

字号:

       北朝隋唐土地制度是社会经济史研究的重要内容。20世纪初,随着一些敦煌户籍资料的面世,中日学者对该问题产生极大兴趣,逐渐掀起研究北朝隋唐所谓“均田制”的热潮。参加讨论者甚众,研究成果也颇丰。①

       其中研究的重点是北朝隋唐《地令》或《田令》实施状况,对此,学者们讨论得很热烈,意见分歧也很大。争论的焦点是北朝隋唐《地令》或《田令》规定的土地还受是否切实实行。相关学术争论大体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20年代至50年代初。争论主要在日本学者间进行,形成以铃木俊为代表的土地还受否定说与以仁井田陞为代表的土地还受肯定说两种对立观点。②由于铃木俊等的研究,论据很坚实,所以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同。

       第二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末至70年代。日本学者西村元佑、西嶋定生系统整理并研究了大谷退田文书、欠田文书、给田文书,认为这些文书就是唐代西州实行土地还受的确证,从而大大加强了土地还受肯定说。③由于唐令《田令》全文与《户部式》皆不存,《吐鲁番出土文书》(1-10册)亦尚未出版,人们尚难对西村元佑、西嶋定生的诸多假设提出强有力的驳论,所以一时几成定论。

       第三阶段是《吐鲁番出土文书》(1-10册)出版与戴建国等据宋《天圣令》所附《唐令》完整复原《唐令·田令》以来。《吐鲁番出土文书》(1-10册)的出版为弄清大谷欠田、给田诸文书的来历与令制提供了依据,唐《田令》的完整复原,证明铃木俊描述的敦煌户籍的登籍规律原来都有令制依据,而西村元佑、西嶋定生等关于受田基准额的猜测全无根据。

       完整复原的《唐令·田令》显示,它既有国家授田与土地还受的规定,又有无田可授时户内帐面调整的规定。今后研究唐《田令》的实施,就要具体研究其时绝大多数地区、绝大多数人户是按《田令》的实际授田条款实施,还是按户内帐面调整实施?实施的结果,秦汉以来地主土地私有制和自耕农、半自耕农土地私有制占绝大多数,国有土地只占很小比例的格局是否发生根本性变化?

       一、北朝的土地法规与土地制度

       太和九年(485)十月,北魏孝文帝颁《地令》诏称:“朕承乾在位,十有五年。每览先王之典,经纶百氏,储畜既积,黎元永安。爰暨季叶,斯道陵替,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致令地有遗利,民无余财,或争亩畔以亡身,或因饥馑以弃业,而欲天下太平,百姓丰足,安可得哉?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受以生死为断,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④此诏体现了孝文帝土地国有的理想。其土地国有理想自有深受我国井田说传统思想影响的一面,但更主要的还是源于鲜卑拓跋族农村公社传统。因为我国历代的井田说,包括孟子的井田说与周礼的井田说都没有土地还受内容,唯独孝文帝诏不仅说到“均给天下民田”,而且还规定“土地还受以生死为断”。

       颁行《地令》的建议是赵郡士族李安世提出的。其建议称“臣闻量地画野,经国大式;邑地相参,致治之本。井税之兴,其来日久”,似乎很有复井田,由国家普遍授田的意思。但他话锋一转,就把落脚点放在“田莱之数,制之以限”上。⑤与董仲舒、师丹、孔光、王莽、荀悦、仲长统等所主张的“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⑥如出一辙。接着,李安世又将重点放在长期未决的土地产权纠纷上,建议“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⑦颁行《地令》前,先解决久拖未决的土地产权纠纷,预示着即将颁行的土地法规不会触动原有的土地私有制。面对土地国有理想与土地私有社会现实的冲突,李安世偏重于后者。李安世的这一思想对随后颁布的《地令》有很大影响。对比孝文帝的诏令与李安世的建议,不难发现,两者还是有很大的差别。如果不是魏收说“后均田之制起于此矣”,我们很难将李安世上疏与随后颁布的《地令》联系起来。

       随之颁行的北魏太和九年《地令》载于《魏书·食货志》。⑧文长,不具引。北魏太和九年《地令》共15条。《地令》第1条前部,第2、4、5、7、8、9、10、13、14诸条款,都有关国家授田与土地还受,体现了立法者的土地国有理想。《地令》第3条后款(各户原有桑田“不在还受之限”)、第6条“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第11条“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家内人别减分”,则体现了对土地私有传统的充分尊重。前者在《地令》中占有很大的分量并处于显要地位,后者在《地令》中似乎只是处于从属地位。同一部法令中,本不该有如此矛盾对立的条款,但北朝隋唐土地法规就是如此。这当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是土地国有理想与土地私有制已经根深蒂固的社会现实之间矛盾冲突的必然结果。

       北魏太和《地令》既有体现土地国有理想的国家授田与土地还受条款,又有适应土地私有社会现实要求的不触动民户原有土地,土地还受之际只做户内帐面调整,实际无还无受的条款,那么,具体实施时,绝大多数地区或人群,究竟是按哪些条款执行的呢?

       进入讨论之前,必须先澄清几个概念。其一,北朝隋唐《地令》或《田令》可否概称为“均田制”?李安世提出颁行《地令》建议后,《魏书》作者魏收说“后均田制起于此矣”。汉魏至唐宋华人士大夫说的“均田”有二义,一是限田,一是均税。鲜卑拓跋族的孝文帝则有“均给天下民田”之说。魏收所说的“均田”似乎也是取“均给天下民田”之意。但此又不合北魏太和《地令》的实施状况。今人也习称北魏《地令》为均田制,其首倡者就是日本学者内藤湖南。20世纪20年代内藤湖南在《中国近世史》中提出:“从六朝中期到唐太宗时期实施的班田制,都不承认土地的私有权,只允许永业田为私有。”⑨此后的日本学者与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多数中国学者也习惯上将北朝隋唐《地令》或《田令》称为“均田令”或“均田制”。然北朝时人从不称北魏《地令》为均田令或均田制,而称之为《地令》、⑩《地制》(11)或“垦田授受之制”。(12)唐五代时人更习称《地令》或《田令》所设计的田制为“井田事”。如《唐六典》即称:“户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户口井田之政令。”(13)《旧唐书·职官志》亦称“(尚书户部)郎中、员外郎之职,掌分理户口、井田之事”。(14)笔者以为,未对北朝隋唐《地令》或《田令》的实施状况进行论证之前,径称《地令》或《田令》设计的田制为“均田制”容易给人“均分田土”的先入之见;径称《地令》或《田令》设计的田制为“井田事”,也容易给人必不可行的印象,都不合适,还是称之为《地令》或《田令》设计的那种田制为宜。(15)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