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法典化的国际实践与启示

作 者:

作者简介:
龚向和,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安琪,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东南大学教育部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博士后(江苏 南京 211189)。

原文出处: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教育法法典化作为一项革新型的立法活动,对教育法体系的逻辑性、系统性和抽象性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愈发成为各国推动教育振兴的关注重点。对不同法系国家如法国、摩尔多瓦、俄罗斯、美国等国的教育法法典化活动在不同内容范畴的分析发现,“法典化”的概念存在“法典编纂”和“法律汇编”两方面的认知;立法模式可分为统一立法模式、法律汇编立法模式以及总则立法模式等三类;体例设计方法亦可分为提取公因式法、位阶法与平行法。通过借鉴这些国家的“体系化”和“科学化”的立法技术经验,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实现应遵循欧洲大陆法系教育法典编纂的“实质性”原则,遵循教育法典编纂的“体系化”原则和“科学化”原则。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22 年 08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22)02-0010-11

       DOI:10.19503/j.cnki.1671-6124.2022.02.002

       一、我国教育法法典化问题的提出

       教育法法典化对推动教育法体系的系统化和科学化,以及教育现代化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计划已表明,要研究启动“教育法典”等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这既符合我国“十四五”规划提出的“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战略愿景,也符合了我国法典化实践不断丰富的趋势要求,亦是教育法领域“一揽子修法”大规模清理工作的必然走向。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尤其是我国民法典和刑法典的成功编纂,为教育领域的法典化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它们在立法思路、策略、模式、技术和体例设计方面的可借鉴性已达成较高程度的共识。以上发展背景呈现出教育法法典化立法活动的现实意义,比如能有效整饬教育立法中存在的法条竞合、冲突、重复、错位、疏漏等现实问题,有效提高法律实效;能促进教育理念的更新,以及各类教育政策制度的有效协调,实现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和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能进一步提升教育法体系的适应性与安定性,减少类案异判的征象,统一教育法司法适用等。从目前我国学者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来看,教育法法典化仍处于探索阶段,基本上是从教育法法典化的内涵、意义、立法模式、体例安排、教育法法典化的有利条件和面临的困境等几个层面进行宏观性研究。具体来看,有从方法论层面来研究教育法法典化的切入点的。有学者认为,教育法的体系化是教育法法典化的必经阶段,是教育法法典化必不可少的重要理论前提。只有先对教育法体系化展开充分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论证,通过教育法学的深化研究为教育立法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引,才能切实开展下一步的法典起草编纂工作[1]。还有学者认为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教育法对其承担保障落实的责任。从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出发对受教育权进行具体化、体系化保障,是完善教育立法、实现教育法体系化乃至法典化的重要路径[2]。有从价值论层面剖析教育法典编纂的融贯性需求的。有学者认为,通过教育法法典化,可重新审定教育法的全部法律规范,修改不合时宜乃至相互抵触的条款、补充新的条款,使之成为基于某些共同原则、内容协调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的教育法[3];有学者认为教育法法典化可以寻觅到统一的标准,统合原有法律文本,为未来新生制度以何种方式妥帖地嵌入法典框架提供衡量标尺,继而扭转法律复杂化[4];还有学者认为教育法典化是我国教育立法的元立法结构,即制定我国“教育法典”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统一化、规范化、体系化的要求[5]。有从意义论层面提倡教育法法典化的必然趋势的。有学者认为,一部教育法典可以减少针对教育领域或专门的教育问题而进行的单行法立法,因为相对于修改法典而言,单行法的立法过程更加漫长[6];还有学者认为各个部门独立出台的文件可能会针对同一规制对象存在冲突、交叉、错位等情况,也会因此而进一步降低教育法的稳定性与社会遵从度,因此颇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不同教育法律法规之间的融贯与整合[7];更多的学者则是在《民法典》的经验基础之上,提出关于教育法典立法模式和体例设计的构想。关于教育法典的立法原则问题,有学者认为,在未来法典化的进程中,立法机关可将《教育法》第4至12条明确发展为“尊师重教”“服务社会”“立德树人”“文化传承”“教育平等”等教育基本原则,树立教育法典的基本价值取向[8];也有学者认为,根据《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教育法典的立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四条基本原则,即与《宪法》相统一的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稳定原则[6]。关于教育法典的立法模式问题,有学者认为,根据我国教育立法的基本情况,“统一立法模式”是更适合我国当前及长远发展和立法需求的。统一的教育法典能够保障法典体例从内部到外部的统一性、全面性和完整性。统一的教育法典能够从逻辑上统一法典的概念、内容和制度,是避免法规竞合和冲突的有效手段[9]。关于教育法典的体例安排问题,有学者建议将总分结构作为教育法典的基本结构框架,教育法典可大致分为“总则、家庭教育、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民办教育、终身学习、教师、学位”等十一编[10]。总之,为数不多的学者针对教育法为何需要法典化、如何法典化等问题进行的学术探讨依旧停留在宏观界说层面,《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和体例结构也似乎成了教育法典编纂的不二模板,对教育法典实现的前提条件的认识和探究还不够深入,缺乏对法典化概念更深入的理论透析及其立法技术更全面的认知。

       本文试图以现有研究为基础,从它们均提到却未充分展开分析的国外几个典型国家的教育法法典化发展状况入手,进行比较法层面的国际考察。由于不同的文化和传统习惯,不同国家对于法典化概念的认知大不相同,“法典编纂”更倾向于法律内容的重构,离不开技术支持,而“法律汇编”则不然,更倾向于法条内容的汇总。从法哲学角度来看,大陆法系法典化的实质在于理性化,其立法逻辑即法律体系的系统化,这也是法典编纂的核心要义和目标。法典理性化可确保法律的前瞻性即法律安全,改善主体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亦可维持法律的稳定性即法律安定以及保证法律的可达性,促进法律民主化的发展。正如法国认为:“法典编纂是一系统性的表述,是以综合和科学方法,对特定国家内一个或若干法律部门中普遍和永久规则加以组织的整体”[11]。而《牛津法律大辞典》却认为:“法典的含义与习惯法较为接近,一般是各类综合性的习惯法或判例法的正式汇编”[12]。这种做法在美国也是常有的。在美国,受实用主义哲学和现实主义法学思想的影响,律以致用的法治精神已经深深扎根于其教育法治中,所以其在教育法治进程中是选择解决教育法律问题还是构建教育法律体系时,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前者。笔者试图利用法典化的相关理论知识对其进行解释,对比出不同法系国家对法典化概念及其要件的认知差异性,概括并归纳出多元化立法模式与体例设计方法,并分析各种模式、方法与我国教育法典编纂的适恰性,从而在获悉国际经验的基础之上探寻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实现路径。目前,对不同国家教育法法典化状况进行专门的比较研究很少,从研究视角来看本文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通过融合叙述的比较、评价的比较、沿革的比较等手段,可帮助立法者对我国编纂教育法典作出更加理性的思考。

       二、国外教育法法典化的实践

       在教育法法典化的进程中,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不尽相同。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教育法法典化的立法模式、教育法法典化的体例设计进行考察,能够准确把握它们的法典化思想和特点,获取较为丰富的国际经验,从而为我国教育法典的完成提供有效参照。

       1.教育法法典化的三种模式

       在教育法典的实现形式上,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以法国、摩尔多瓦和俄罗斯为代表的“统一立法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汇编立法模式”,还有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总则立法模式”。这些域外法典化模式为我国教育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参考经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