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与意义:论狄尔泰的“体验”概念与间在解释学

作 者:

作者简介:
金惠敏,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

原文出处:
文艺研究

内容提要:

解释学是关于意义的学问,是一种意义学,但如果简单地以为狄尔泰的解释学是生命解释学,以生命为出发点和指归,因而以生命为意义之永不枯竭的源泉,那么这至多说对了一半。按照狄尔泰所言,意义既不单独地在于生命,亦非纯然存在于概念的差异化运动,而在于生命与其经由概念的表达之间永远无法弥合却又一直试图弥合的努力和挣扎。生命是意义的主体和动力,概念是意义实现的途径和工具,而所谓意义则是生命个体对其自身与外在的他者乃至整个世界所进行的概念性或想象性联结。生命与概念之间不可征服而又动态调适的紧张,将意义置于一个不断更新的过程之中。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22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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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的“赫尔墨斯学”(hermeneutics之音译)在中国学术界迄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译名,但大势上看来,最终就是在“诠释学”“解释学”“阐释学”三者中择其一而名之了①。不过,较早时候出现的“释义学”尽管如今似乎逐渐地淡出人们的视野,这一名称却最鲜明地提出了“赫尔墨斯学”的核心论题——意义。其实,解释学就是意义之争,或者也可以说,解释学就是一种“意义学”②,因为意义并非我们轻而易举可获得的东西,而是需要使用一系列的方法来做艰难的探寻。但在方法之先,我们又必须对意义做出本体性说明,即什么是意义?它来自何处?对此的回答可避繁就简分作两派③:一派认为意义就是作者的原意,是作者真正想表达的东西;另一派则主张意义是互文性的或结构性的,是作者之表达与整个社会符号系统的网络关系,即一种符号间性。

       狄尔泰是生命解释学最重要的代表,其意义理论自然可以命名为“生命意义论”。这种理论虽然出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但它超越了其身后各成气候的两大流派,包孕着某种程度的辩证综合,堪作今后继续探讨的出发点。在狄尔泰那里,生命不只是叔本华的“意志”,还是由意志生发的“表象”;不只是弗洛伊德的“本能冲动”,还是拉康的无意识语言结构;不只是其自身,也是与他者乃至与整个世界的关系。即是说,生命除了作为一种原始的事实之外,还是一种意义、一个意义化的过程。甚至可以完全反过来断言:无意义不成生命。人类的生命需要在对意义的建构中完成自身。让我们从头道来,看看能否成功走向如上的断语。

       一、“体验”是生命的自我展现:直接性与他涉性

       孔德的实证主义,与自然科学、现代技术和工业革命的成功以及从而建立起来的威权有关。这种实证主义假定人类思维和历史社会在本质上并非多么有别于自然界,它们完全可以根据同样的实证方法来研究,而且就像在自然科学中那样,对它们进行预言和控制也是可能的④。因此,自然科学便成了一切研究的榜样和规范,被顶礼膜拜为“单一的知识实体”“人类进步的典型”“人类理性的力量”⑤等。由于这一文化气候,狄尔泰哲学生涯的不懈追求就是为精神科学辩护,而此辩护能否令人信服则取决于能否顺利找到精神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的本质特征,从而宣告将自然科学的规则和方法运用于精神科学的不当和失效。

       为此,狄尔泰祭出的关键词是“体验”(Erlebnis)。伽达默尔指出,该词并非狄尔泰首创⑥,黑格尔早在1827年的一封书信中即有使用,但是狄尔泰1906年出版的《体验与诗》一书“首先赋予这个词以一种概念性的功能,从而使得它很快发展为一个讨人喜爱的时髦词,并且成为一个明白易懂的价值概念的名称,以致许多欧洲语言都将其作为外来词予以接纳”⑦。也就是说,“体验”作为一个专业性的、包含价值褒贬的概念术语而非一般的日常用语为学界和公众知晓使用,与狄尔泰的影响密不可分。伽达默尔所言不虚,狄尔泰研究权威鲁道夫·马克瑞尔在其著作《狄尔泰:精神科学的哲学家》中也采信了这一观点⑧。狄尔泰终身使用“体验”一词,毫无疑问,该词是狄尔泰特别选择的、用以批判实证主义或科学主义的哲学概念,然而也许正是由于其使用历史跨度巨大、语境多样且着重点各异,使得研究者对于该词的准确所指一直存在争议。但是,撇开细节差异不论,体验的基本含义是比较清楚的。

       分解地说,德语词Erlebnis的词干是L/leben(生命),其前缀er有“使之(词干)如何”的意思,或有将之转变为动词的功能,合起来说,er加L/leben就是指(让)生命如其本然地运动。词典通常将Erlebnis或erleben解释为“经历”“遇见”“感到”等,虽然没有错误,但也没有我们所需要的信息。究竟生命活动的主体是谁?此主体又以什么方式来体验?要把握体验的性质,回答这两个问题将十分关键。

       在狄尔泰,体验乃生命之自我展开。体验的主体是生命,是生命在体验着和活动着,因而没有生命,体验和活动便无从谈起,或者也可以说,体验不过是对生命经历的描述。体验的客体——如果有的话也不等于在认识论中与主体呈二元对立态势的那种客体,它是生命自身的活动。在这一意义上说,体验意味着生命的自我体验,即生命体验着生命本身的体验(经历),这种体验不具有反身而思的性质。因此,严格说来,在体验中没有主客体之分,就是生命以生命的形式显露着自身。如其构词所提不,Erlebnis的要义是生命。

       体验不同于间接获得的知识,具有直接性的特点,伽达默尔看到了这一点:“显然,体验的两重意义是以其构词形式为基础的:一方面是直接性,它先于所有的解释、加工或传达而存在,并且只是为解释提供依据、为建构提供素材;另一方面是从直接性中所取得的收获,即直接性留存下来的结果。”⑨进一步,若是再追问体验何以具有此种直接性的特点,那就必须返回体验的主体或核心,即生命存在。生命存在赋予体验以直接性,对此,伽达默尔有一格言式的概括:“体验到的东西总是自我体验到的东西。”⑩体验是自我本身的体验,来自他人的体验对于自我来说只是间接知识,与之相反,自我体验由于不经他人而自知,是从自身获得的,故而这种体验是直接的。在体验的自我性意义上,狄尔泰的《施莱尔马赫传》将其与自我意识(Selbstbewutsein)相提并论甚至等而视之(11),因此,该书的编者用“主体性的”这样兼具物主性色彩的形容词来描述体验活动的特点,有“主体性体验”(ein subjektives Erlebnis)(12)这一说法。显而易见,体验的直接性来源于执行此体验的自我,而所谓自我首先就是人自身的生命存在,是弗洛伊德人格理论中“本我”(id)阶段的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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