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育是一项崇德育德的实践活动,同时也是一项对实现人类幸福有所助益的教育活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Socrates)、柏拉图(Plato)、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等先贤都强调德育所培育的美德有利于实现城邦共同体的幸福;中世纪前后,奥古斯丁(Augustinus,S.A.)、阿奎那(Aquinas,T.)等神学家们则认为,德育通过教导人们热爱上帝有助于接近由上帝眷顾的永恒幸福;到了近现代,卢梭(Rousseau,J.-J.)、洛克(Locke,J.)、杜威(Dewey,J.)等思想家们主张德育所培育的自由个人能够更加积极地追求现实生活的幸福。因此,德育是实现“德福一致”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德福一致”和德育都具有鲜明的历史性和社会性,时代的变迁和现实的社会情境对“德福一致”和德育的时代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在德国当代批判理论家罗萨(Rosa,H.)看来,当代社会是被科技加速、社会变化的加速以及生活节奏的加速共同笼罩的“加速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参照群体、交流伙伴、物品、想法和工作等等都是如此快速地变化”[1]。这一社会诊断继承并发展了诸多思想家对现代社会特征的思考。比如,处于“早期现代”的卢梭认为,社会中的诸多事物“每时每刻都在变化,并自己摧毁自己”[2];处于“经典现代”的马克思(Marx,K.)将现代社会描述为“生产的不断变革,一切社会状况不停的动荡,永远的不安定和变动”[3];处于“晚期现代”的鲍曼(Bauman,Z.)将现代性称为时间力量战胜空间力量的“流动的现代性”[4]。因此,“加速社会”的社会诊断在一定程度上切中了现代社会发展的核心特征,为我们从时间维度上理解并解决“德福一致”以及德育的现实困境提供了新的分析视角。 一、“德福一致”与德育:理解方式与内在关系 “德福一致”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生活状态,也是诸多思想家一直关注和思考的经典命题,它与德育具有密切的内在关系。但对“道德”和“幸福”的理解、对“一致”的理解、对“德福”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一致的理解,深刻影响“德福一致”的可能性和实现性,也深刻影响着德育问题的理论拷问与时代诉求。马克思是近代西方哲学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他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Theses on Feuerbach)》中明确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5]。这实际上反映出两种哲学思维方式:以“解释世界”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以“改变世界”为核心的思维方式,而后者更具革命意义和现实意义。这两种思维方式同样体现在西方哲学家对“德福一致”问题的理解上。在马克思之前,哲学家们在解释“德福一致”的意蕴方面作出了大量的探索,颇具启发性。而马克思则一直致力于“解释世界”基础上的“改变世界”,强调在现实的革命运动中理解并实现一种美好的生活。根据马克思的理解方式,以实现“德福一致”为一种重要目标的德育要关注生活世界,将分析其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化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应对之道作为重点任务。 (一)以解释“德福一致”意蕴为核心的理解方式 对“德福一致”问题,康德(Kant,I.)曾系统总结出关于德福关系的两种理解方式即分析论与综合论。从实质内容上来说,其能够被解读或者转换为关于解释“德福一致”的两种理解方式。其中,分析论将道德与幸福按照同一律的方式理解为包含关系。斯多亚学派与伊壁鸠鲁学派实质上就是以这种分析方式理解德福之间在逻辑上的联结。斯多亚学派继承了苏格拉底对至善问题的理解,将成熟的理性视为人真正的自然本分,认为只有“完善的或健康的理性所追求的美德是惟一真正意义上的善(至善)”[6]。但是,斯多亚学派并没有因此而忽略个人对幸福的追求,而是主张一个具有美德的人将得到完全的幸福,因而幸福并不存在量上的增减。与斯多亚学派针锋相对,伊壁鸠鲁学派主要是从人必要的自然欲望出发,主张追求人生的快乐,期求消除“人的不安全感、对死亡的害怕及其错误逃避”[7],强调快乐和幸福才是至善。伊壁鸠鲁学派竭力批判斯多亚学派对道德的理解,后者认为“某种行为之所以正当、值得赞美,只是因为它是获得快乐生活的一种手段”[8];而对于伊壁鸠鲁学派来说,所谓道德就是能使人幸福和快乐的一种手段。对于以上两派的观点,康德分析指出,他们都“遵循着同样的方法的,但在它们从两者之中对基本概念作不同的选择上却又是互相分歧的。伊壁鸠鲁派说:意识到自己的导致幸福的准则,这就是德行;斯多亚派说:意识到自己的德行,就是幸福”[9]。在康德所指认的此种理解方式之下,“德福一致”在形式上指向道德与幸福的统一,道德与幸福乃是同一类事物。而在实质内容上“德福一致”则呈现出两种不同的样态:以成熟理性所追求的美德为核心的“德福一致”和以感性欲望所追求的幸福为核心的“德福一致”。根据这种理解方式,以培育道德为根本的德育与幸福便具有紧密的关联,德育直接指向幸福,“德福一致”的实现内蕴在德育过程之中。 与分析论不同,综合论的思维方式将幸福与道德理解为在实践原则方面不同性质的要素。康德运用这一思维方式即按照因果律的分析方式理解德福关系。在康德看来,幸福只是出自一件事物的实存的表象的愉快,它主要建立在主体的感受性之上,而不属于知性和理性。尽管幸福让人愉悦,但康德认为,“自身幸福的原则,不论知性和理性在其上可以有多少运用,对于意志来说却只不过包含有与低级欲求能力相适合的那些规定根据”[10]。与此相对,道德法则是纯粹理性基于意志自由而提供给我们的普遍实践法则,它不受经验性的制约,而是超感性的实践理性法则。道德的本质就是自律,道德不为别的,就是为了它自身。既然道德与幸福分属不同的领域,两者便存在着巨大的鸿沟,那么,“德福一致”便无法在综合论思维方式的意义上获得合法性。在康德看来,道德尽管是最高的善,但并不是至善即“德福一致”,对于纯粹实践理性来说,道德应该配享幸福,也即,使人的幸福按照其德性的比例配享而得。“德福一致”并非是偶然的和不可实现的,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必然性,但这种必然性的存在必须基于两大悬设即“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如此一来,康德便将“德福一致”存在的合理性诉诸无法在现实生活中证明的悬设,由此,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在现实生活中实现这一至善的可能性。然而,康德指出,德性必须被教授,这就为实现“德福一致”提供了德育这种现实路径。康德主张通过“道德判断力训练”“范例与模仿”“道德问答法”等方法最大程度地发挥学生自身的理性,从而在内心中获得道德律,形成履行义务的动机。此外,康德不赞成苦修,他强调“人自己加给自己的管束(纪律)只能通过伴随管束的愉悦感成为值得称赞的和示范性的”[11]。也就是说,德育应是伴随幸福感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