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正义的多维审视:资源分配、文化承认抑或自由发展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金木(1982- ),男,安徽人,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教育基本理论、公民价值教育与道德教育研究,E-mail:hujinmu@126.com(西安 710062)。

原文出处:
教育学报

内容提要:

从分配正义理论来看,正义是按照“得其应得”原则将社会权益和责任在其成员间进行合适的分配。如何分配教育资源是教育正义的基本维度,对于矫正资源不公平配置而导致的教育不义,有着极强的适切性。承认正义理论则认为,正义不仅仅涉及分配领域,还涉及社会承认领域,应该关注人际互动层面上的承认正义问题。教育正义不仅要在外部教育资源分配上合乎正义,还要在教育过程中实现一种承认与尊重,更要促进学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教育正义具有多个维度,是一种复合的正义理论。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22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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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298(2022)01-0001-11

      DOI:10.14082i.enki.1673-1298.2022.01.001

      正义最基本的意思是应得,得其应得、不得其不应得。若是进一步再追问,则会人言人殊,不同研究者有着不同理解。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1]教育正义兼有分配正义与承认正义的特征,既要在外部教育资源分配上合乎正义,还要在教育过程中实现一种承认与尊重。除此之外,还由于其独特的育人性特征,要促进学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不能促进学生发展的教育很难说是正义的。所以说,教育正义是一种复合的正义理论,是资源上的分配正义、人际交往上的承认正义与学生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有机统一。

      一、资源的公平分配:教育正义的分配之维

      对于正义问题的研究,古已有之,但正义问题凸显为政治哲学的中心问题要归功于罗尔斯(John Rawls)。罗尔斯称他的正义论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回应的是社会基本结构中权益和义务合理分配,理论基础是自由主义,核心是公平,特色在于差别原则,即他特别关注社会中那些处于不利境遇的人,试图通过再分配来补偿社会中的“最小受惠者”。这种通过制度安排来实现“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再分配方案,带有一种结果正义色彩,立即招来了同时代的诺齐克(Robert Nozick)、德沃金(Ronald Dworki)等人批评。无论如何批评,批评者都高度认可罗尔斯对于正义理论的贡献。如,沃尔泽(Michael Walser)说:“今天研究正义问题的人,谁也不能否认、谁也不能不尊重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如果没有《正义论》,自己的《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就不会像现在这样成形,甚至可能根本不会成形。”[2]

      (一)罗尔斯及其批评者的分配正义理论

      罗尔斯从社会合作体系出发,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每一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3]3正如真理之于思想体系一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要求,一项制度安排无论多么精致、多么有效,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修正或废除。罗尔斯多次修正正义原则的陈述,最终陈述如下:“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拥有与其他所有人同样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的平等权利。第二个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存储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3]327

      人们一般把第一个原则称为“平等自由原则”,主要是确认所有人都平等享有的基本自由,第二个原则的第二部分称为“机会平等原则”,主要确保人们都拥有相同的机会参与到社会生活中来,第二个原则的第一部分称为“差别原则”,阐明了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在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时,才能被允许。两个正义原则按照词典式顺序排列,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体现了“自由的优先性”,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体现了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如,“对第一个原则所保护的基本平等自由的侵犯不可能因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或补偿”,自由是第一位的,自由只能因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人人是自由的不等于人人都应该一样,但这种差异要符合机会平等,要能照顾到那些处于不利境遇的人。“涉及第二个原则的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权威和责任的地位,必须符合基本的自由和机会的平等。……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3]48

      诺齐克在《正义论》出版后的第三年(1974年),出版了《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提出了基于公民个人权利,倡导“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政府没有权力过多干涉公民的生活。正义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守护,作为“守夜人”的政府不能通过再分配来把一部分人的财产转移给另一部分人,再分配是一种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是不正义。人们秉持一种权利至上的持有正义理论,只要持有过程、转让过程和矫正过程是正义的,人们对于社会善的持有权利就是正当、不可被剥夺的。“持有正义理论的一般纲领是:如果一个人按照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按矫正不正义的原则(这种不正义是由前两个原则确认的)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4]

      罗尔斯倡导平等取向的正义理论来改善人们由于自由竞争所导致的经济差距,自由至上的自由主义理论则坚持政府要较少干预,干预就是侵权,只能导致社会成员之间的不平等拉大,造成社会的分裂与对立。后来,诺齐克认为:“我曾经提出的极端自由主义的立场,现在看来是非常不当的,没有充分地把这两个方面编织进正义的结构之中:一方面是人道的考虑,另外一个方面是它为更加紧密的关系留有空间的共同合作行动。”[5]

      面对着罗尔斯与诺齐克之间的分歧,德沃金一方面强调权利,出版了《认真对待权利》一书,认为个人权利必须得到承认,另一方面又强调平等,出版了《至上的美德》一书,认为平等是至上的美德。他通过“重要性平等的原则”来说明平等,政府应该给予公民同等的关切,通过“具体责任原则”来说明差异,个体应该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在这两个伦理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资源平等的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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