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国际标准研究

——基于国际标准确立文件的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申素平(SHEN Su-ping),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受教育权的国际标准由多项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国际文件共同确立。受教育权国际标准的框架由教育的目的、教育的受益权、教育的自由权、不歧视与制度保障五个维度,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五个层次共同构成。其中有些标准要求国家立即予以实现,有些标准允许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渐进实现。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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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519(2007)05—0099—06

      受教育权① 是为了满足个人的充分发展而必需的获取知识和训练的权利。它既是维护个性尊严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训练年轻一代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维护世界和平及促进人类发展的基本手段。受教育权本身是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实现其他基本权利不可或缺的手段,已经被现代国际法和我国宪法确认为基本人权。目前,以联合国及其主要机构为主制定的多项国际人权文件都对受教育权做出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形成了受教育权的国际标准框架。对受教育权的国际标准进行研究,进而将之逐步落实到我国的教育立法,既是我国履行国际法律义务的需要,也是分析和评价我国教育政策的一个重要视角和依据,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一、受教育权国际标准的确立依据

      国际社会关于促进、保护和监督受教育权的主要依据是联合国通过的四部国际文件(见表1)。其中,《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接受,从而已具有国际习惯法的性质②,另外三部属公约,对其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他们(以下简称主要国际文件)共同确立了受教育权国际标准的基本框架。

      除了主要国际文件对受教育权标准的界定,其他一些国际文件也对这些标准持续确认、赋予某些标准以更为详细具体的内涵或进行顺应时代发展的调整(见表2)。这些国际文件大多是以“宣言”、“建议”或“行动纲领”的形式出现,并不像“公约”那样对国家具有法律拘束力③,传统上只具有政治和道德上的拘束力量。不过随着现代国际法的发展,目前普遍认为,这些文件(宣言和建议)通过对受教育权的持续确认,已经逐渐包含了国际法上的“法律确念”成分④,从而具有了国际习惯的性质⑤,因此也是确立受教育权国际标准的重要依据。

      

      

      二、受教育权国际标准的框架

      通过对上述国际文件的规定进行文本分析,笔者发现,经过半个世纪以来的不断发展,国际人权法已经内在地形成了一个完整而系统的受教育权国际标准的框架。这一框架由五个维度和五个层次共同构成。五个维度包括教育的目的、教育的受益权、教育的自由权、不歧视与制度保障;五个层次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⑥ 其中,教育的受益权维度在五个教育层次中的内涵差异较为突出,而其他维度在各个教育层次的内涵差别则较小。因此下文主要从五个维度出发分析受教育权的国际标准,并在教育的受益权维度按照五个层次加以讨论。

      1.教育目的

      教育目的是实现受教育权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教育制度和教育过程没有适当的目的,或者这些目的不能切合个人提升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水平、维持具有人性尊严的生活的需要,这样的教育就会与确认受教育权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主要国际文件在确认受教育权的时候,首先阐明了教育的基本目的,要求各国实施的教育必须符合这些目的。根据主要国际文件的规定,无论各级或各类的教育,都应有以下四个教育目的⑦:(1)充分发展每个人的个性、天赋和能力;(2)增强对人类及基本自由的尊重;(3)使所有人有效且负责任地参与自由社会;(4)促进所有国家、种族、民族或宗教组织间的理解、宽容和友谊,增强联合国维持和平的活动。这些目的综合了教育目的中个人和社会两个方面的价值,体现了受教育权作为人权存在的意义和目标。

      2.教育的受益权

      国际人权法按照人权的代际划分理论将人权分为三代,分别是第一代人权——公民与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第三代人权——群体(人民)权利。受教育权被认为兼具第二代人权和第一代人权的属性。⑧ 在第二代人权的位置上⑨,受教育权是一种积极权利,要求国家积极作为,为协助个人的人格自由发展而维持和发展一套学校系统。个人在这个维度上享有的受教育权是一种受益权,与英文the right to receive an education相当。目前,主要国际文件将个人的教育受益权规定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五个层次。每个层次上的受教育权内容既有共同点,如都要求国家提供的各级各类教育具备可获得性、可进入性、可接受性和可适应性的特征以满足个人进入学校接受教育的需要,⑩ 也有各自的特殊内容。

      关于初等教育,国际人权文件规定它必须是普遍的、义务性且免费的,应确保所有儿童的基本学习需要被满足,并且考虑到儿童所在社区的文化、需求与机会。“义务”和“免费”成为该权利的核心内容。中等教育是为人的终身学习及人格发展巩固基础的重要阶段,主要国际文件规定其应“普遍设立”、“对一切人开放”和“逐渐做到免费”。技术与职业教育既与受教育权有关,也与劳动权有关,因而受到国际人权法的特别关注。根据规定,技术与职业教育是人人应享有和接受的权利,应当在各个教育阶段均予提供,但以中等教育阶段最为重要。对于高等教育,主要国际文件的规定与中等教育有很多相似性,如它们都应以多样的形式提供、逐步做到免费等,但最大的不同在于高等教育不能普遍获得,而必须根据能力平等获得。为此,《21世纪高等教育世界宣言:视角与行动》第3条专门规定,高等学校的入学应以“优异的分数、能力、努力程度以及在入学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坚持和热爱”为基础,并可在“对所获技能正确评估的基础上于人生中的任何时期发生”。最后也是非常重要的是,对那些没有接受或完成初等教育的人以及所有未满足基本学习需要的人,主要国际文件赋予其接受基础教育(11) 的权利,并强调这一权利的享有不因年龄而受到限制,适用于儿童、青年和成人,也包括老年人。因此它构成了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内在组成部分,而其最终达到的目标则是“创造一个能够保证社会公平和大众福利的学习型社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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