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阐释对象及相关问题的几点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立元,复旦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学术研究

内容提要:

张江《再论强制阐释》一文借鉴现代心理学重要成果,提出了批判强制阐释、建构中国当代阐释学一系列新见解,总体上值得肯定。笔者对其强调阐释中阐释对象的确定性等核心观点基本赞同,因为否定阐释对象的确定性,必然造成阐释实践中对许多重大问题的阐释发生困难。但是,该文对海德格尔、伽达默尔“前见”与“前掌握”的区分根据不足,分别用心理学“期望”与“动机”概念对这两个概念的含义所作的阐释也并不符合他们的原意。该文把自我确证作为阐释的本质、普遍心理依据和人性、人的生命本能,不够全面、完整,应当增补“同情”(同情、理解他人)作为自我的另一种本性、本能和公共阐释的基本心理基础,它与“自我确证”同等重要,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22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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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I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21)07-0014-07

       张江先生最近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再论强制阐释》一文,以中国阐释学的创新建构为目的,围绕阐释学的若干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元问题,借鉴和吸收现代心理学的重要成果,提出了一系列新见解、新命题、新概念——比如,重申阐释中阐释对象的确定性;区分阐释的期望与动机,阐明它们发生作用的不同机制和对阐释结果的根本性区别;重新探讨阐释的整体性规范;严格区别文学阐释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阐释,以对后者作合理约束;等等——是一篇极具理论深刻性和启示性的重要论文。笔者对其强调阐释中阐释对象的确定性等核心观点基本赞同,同时对文中某些观点有不同看法,现提出来与张江先生讨论,向张江先生请教。

       一、应当肯定阐释中阐释对象的确定性

       张江明确指出:“阐释是有对象的,对象是确定的,背离确定对象,阐释的合法性立即消解。此即阐释之为阐释的逻辑前提。此前提非主观任意规定,而为阐释的本质和机理所决定。”①对此,我非常赞同。他把阐释对象的确定性提升到阐释的本质的高度,我认为是完全正确的。因为这涉及一般阐释过程的第一个环节,即阐释的逻辑起点问题。张江这里主要针对的是强制阐释取消对象的确定性,甚至随意改变实在对象、制造符合自己预设结论的对象等消极现象。其实,不仅如此,在我看来,如果阐释对象没有确定性和相对的独立自在性,任何真正有效的阐释都不可能展开。对此,笔者是有切身体会的。曾经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笔者都全盘接受伽达默尔本体论阐释学倾向于读者中心论的基本思路,对阐释对象的确定性有所忽视。但是,在自己的阐释实践中,发现对阐释对象确定性的忽视是行不通的。

       按照传统的方法论阐释学如施莱尔马赫的观点,阐释的对象主要是所要阐释的文本及其原初的作者意义,正如伽达默尔所给予了准确概括的那样,施莱尔马赫“完全关注于在理解中重建(wiederherstellen)一部作品原本规定”,②认为“艺术作品的真实意义只有从这个‘世界’、首先是从它的起源和发祥地出发才能被理解”,他的整个诠释学目的就是“通过努力复制作者的原本创作过程”,③以获取文本及其作者的原初意义。这里阐释对象是确定的。伽达默尔的本体论阐释学批评了这种阐释对象确定性的看法,突出了文本解释者解释的创造性,强调“解释在某种特定的意义上就是再创造(Nachschaffen),但是这种再创造所根据的不是一个先行的创造行为,而是所创造的作品的形象(Figur),解释者按照他在其中所发现的意义使这形象达到表现”。④按笔者理解,这里“先行的创造行为”,是指文本作者的创造行为,它不应成为解释者解读、再创造的出发点即对象,在伽氏那里,文本的意义不能到作者创造活动、行为中去寻觅,而只有通过读者、解释者在其前见指引下的不断再创造,文本(作品)的形象及其意义才能逐步得到展示和表现。这样,实际上阐释对象的确定性就被消解了,文本作者的原初意义被排除在阐释对象以外,阐释对象成为读者与文本交互作用、进行意义再创造的生成过程。其要害在于对所阐释对象——文本及其必然包含的作者意义的相对独立自在性的忽视乃至取消。张江在论述文本制造者与阐释制造者的循环时正确地指出,“作者是文本的生产者,文本是意义的承载者,开放的阐释由此而出发”,“与文本的自在性及文本意义的自在性相比,阐释者的生产是第二位的”。⑤我赞同这个观点。强调包含作者意义在内的“文本的自在性”,实际上是对阐释对象确定性的另一种表述。否定“文本的自在性及文本意义的自在性”,亦即否定阐释对象的确定性,必然造成阐释实践中对许多重大问题的阐释发生困难。

       以笔者多年来一直思考的所谓黑格尔“艺术终结论”的国内外研究为例。自从美国哲学、艺术批评大家阿瑟·丹托把黑格尔《美学讲演录》中的某些说法概括为“艺术终结论”,并用于分析当代西方先锋艺术出现的种种新现象、新特征,认为是哲学对艺术的剥夺导致了艺术的“终结”,⑥之后,“艺术终结论”的提出者和首创者是黑格尔几乎成为定论。于是,对“艺术终结论”的讨论十分热闹,产生了许多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国内外皆然。然而,“艺术终结论”到底是不是黑格尔首先提出的?他的本意是什么?这些问题成为本体论阐释学相对忽视的问题,因为它们不在阐释对象的确定范围内。而笔者认为黑格尔究竟有没有提出过“艺术终结论”,也就是黑格尔(作者)相关论述的原初意义问题,是一个首先应该确定的、绕不过去的问题,是一个具有确定性的阐释对象。黑格尔《美学》的译者朱光潜说过,“黑格尔虽不曾明说艺术终将灭亡,但他对于艺术的未来是极其悲观的”,他发出的是“替艺术唱挽歌的声调”,实际上“把艺术导致死胡同里”。⑦对朱光潜的上述观点,笔者早在20世纪80年代前期就持批评态度。⑧但是,我注意到朱光潜肯定黑格尔“不曾明说艺术终将灭亡”,也就是说,黑格尔没有明确提出“艺术终结论”。这一点十分重要,却长期被多数人忽视。笔者近期对这个问题从文献实证角度做了比较细致的研究,发现黑格尔只有在《美学》第二卷的最后部分,出现了一个小标题即“Das Ende der romantischen Kunstform”(朱光潜译为“浪漫型艺术的终结”⑨),但是这一节正文没有再出现Ende(终结)一词,这也是黑格尔论浪漫型艺术唯一一次用了Ende(终结),而在象征型和古典型艺术阶段则多次用了Auflsung(解体)一词,而没有用Ende(终结)。这一点非常重要。而且,浪漫型艺术的“终结”不等于整个艺术的终结,丹托以及后来者们笼统、简单地用“终结”(Ende)论概括黑格尔对艺术的总体看法,恐怕并不符合黑格尔的原意。⑩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考察黑格尔关于绝对精神辩证发展三段论(艺术→宗教→哲学)的基本理路,揭示出其否定、扬弃、辩证转化内在逻辑,根本上否定了强加在黑格尔头上的“艺术终结论”提出者的帽子。(11)这种寻求作者原初意义的阐释,即对有确定性的阐释对象的阐释,难道不是阐释学题中应有之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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