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研究伦理审查制度的缺失及建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哲,中国医科大学国际医学教育研究院教育政策所副所长,副研究员,管理学博士,从事高等教育政策与管理研究;曲波,中国医科大学国际医学教育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导,从事医学教育评价与管理研究。辽宁 沈阳 110122

原文出处:
高校教育管理

内容提要:

教育研究伦理审查制度包含了道德制度的静态概念和道德制度化的动态过程,能够将伦理规约从研究秩序的个体感性层面转向群体制度层面,不仅直接标度了教育研究治理体系及教育研究成果的成熟度,而且是把握教育研究信念、分寸、限度、习惯与责任的必要“关卡”,更是弥合创新与预设规范之间“断带裂痕”的黏合剂。我国教育研究伦理审查制度建设依然滞后,主要表现为缺乏行政性与法理性依据,缺少可以完全依附的实施载体,欠缺科学规范的运行程序。我国构建教育研究伦理审查制度的关键途径是优化行政与立法的制度结构,明确主导机构的制度权力,完善运行体系的制度程序。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21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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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381(2021)03-0061-09

      一、教育伦理审查制度的本质内涵及必要意义

      教育研究伦理审查制度是从实质到现象的、关于教育研究道德的制度性命题。其中,“本质—现象”的研究逻辑阐述了教育研究伦理审查制度的发生基础,而对教育研究伦理审查制度的概念厘定则可以分解为静态制度和动态制度化的双重视域。教育研究伦理审查制度的重要价值在于调控性、泛在性、必然性、机会性与弥合性。

      (一)从伦理到教育研究伦理:教育研究伦理审查制度的发生基础

      伦理是一种关于道德哲学的学问,是道德的是非辨析及其秩序体系,其概念本意可以抽象为德性论、关系论和形式论。首先,德性论是伦理朴素认识的根本性概念。在柏拉图(Plato)和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看来,伦理学的主要关切是德性(道德卓越)的性质,以及如何培养好的品性[1]。其次,关系论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然形成复杂的社会关系,其中就包括道德关系。伦理是调整人际道德的条理、道理和原则,因为“伦”的本意就是“关系”或“条理”[2-3]。约翰·杜威(John Dewey)和詹姆斯·塔夫茨(James Tufts)认为:“道德发展过程的社会化方面代表了一种与他人发生联系的更强大的能力。”[4]最后,形式论是以道德为核心的伦理外显形态,既可以是制度也可以是规范。弗兰克纳(William Frankena)提出“道德是生活中的‘制度体系’”[5],彼彻姆(Tom L.Beecher)相信道德是一种社会惯例或一个规则的体系[6],康德(Immanuel Kant)则将关于自由法则的科学叫作“伦理学”,也称作“道德学说”[7]。可以说,伦理不仅是讨论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还是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有序行为的规范总称,判善恶、知廉耻、懂荣辱、辨是非的主观认知与行为素养以及规范体系共同构成伦理的主要内容。

      教育研究作为一种学术职业或一种科研活动,若要得到繁荣发展就应当有自己的伦理规范。教育研究伦理是以伦理为核心,以教育研究为外延的复合型概念体系,主要指教育研究者与合作者、研究对象和研究生态环境之间的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教育研究伦理发生于泛在的教育研究场域,是应用伦理的原则、规则和理由去分析、处理和解决产生于教育研究领域里的道德问题。教育研究的国际通用内涵是指用科学的方法来评估教育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局限于学生学习、教学方法、教师培训和课堂动态等主要内容[8]。从普遍意义上讲,教育研究是运用科学方法探求教育事务本质和性质,摸索和总结基本规律,取得科学结论,解决教育问题的过程;而从特殊意义上讲,教育研究是一种关注学生、教师、教学方法、课程、教育过程和结果等的问题导向式探究,目的是与更广泛的学术团体分享研究发现[9]。可以说,教育研究伦理是社会一般道德在教育研究领域的具体表达,是教育研究者的道德品质与科研素养,是维系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之间社会关系的准则和规范。教育研究伦理包含了教育研究学术共同体中人伦关系的条理、规则及其变化规律,是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之间的行为关系、价值关系、人际交往及社会活动秩序的是非、曲直、善恶、对错、好坏,以及“应不应该”“能不能做”“怎么做”“做什么”的道理、责任、准则、素养和约定。

      (二)教育研究伦理审查制度的概念界定:基于静态制度与动态制度化的双重解释

      教育研究伦理审查制度包含了道德制度的静态概念和道德制度化的动态过程。从静态语义来解释,教育研究伦理审查制度是一种带有普遍规约性的制度规范,它通过政策、法规、条例和办法等制度文本的颁布实施,成为教育研究者必须共同遵守、不可违反的研究道德规章或纪律。从动态语义来解释,教育研究伦理审查制度是对教育研究设计过程中的潜藏道德风险及其隐喻失范行为进行检查、判断、调查与抑制的制度化动态过程,它不仅由公开公正的组织化运行机制以及科学化、客观化、标准化的评价指标体系构成,而且包含审查的依据、谁来审查、审查什么、审查流程、审查结果、审查意见的改进跟踪等衔接有序的系列步骤。简言之,教育研究伦理审查制度主要从研究道德的立场出发,通过制度合力以及从简单到复杂、从游离状态到形成系统的制度化的变迁方式,促进非正式的自我约束机制发展为正式的制度约束机制,从而探讨如何缩小道德原则与教育研究者行为之间的差距,消除教育研究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显性和隐性的道德问题。教育研究伦理审查制度将关注重心从教育研究设计的单纯内容层面转向研究对象、新技术、新方法、成果应用等道德价值的制度化层面,将个体的研究道德升级为群体的研究道德制度。

      (三)教育研究伦理审查制度的作用及必要性

      第一,教育研究活动兼具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双重属性,更需要设立制度化、科学化的审查“关卡”,充分发挥防患于未然或亡羊补牢的重要调控作用。教育研究伦理问题的产生,一方面直接反映了教育研究科学主义中的工具、方法等科研技术性失范;另一方面具体表征了教育研究人文主义中的科研道德边缘化、科研道德矛盾及其冲突结果甚至科研道德危机。面对教育研究中的学术不端、技术失范、信息伪造和弄虚作假等伦理违规显性行为,以及语言、情感、态度等隐喻伤害的伦理隐性“小动作”,我们亟须用一种具有刚性的、强制的、完善的和外治的审查制度来规制柔性伦理,将有害的、敏感的、不合适的、偏离的教育研究伦理行为进行制度化的控制、抑制或阻隔。

      第二,一切与教育研究有关的人和事,教育研究中的一切人和事,都可以包含在教育伦理审查制度的视界之内。教育研究中的人际关系涉及伦理的道德精神、科学精神和公平精神等诸多基本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研究者的道德义务和被研究者的权利保障,即研究者的道德义务在于遵守法律和学术规定以及符合公认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则,而被研究者则有获得自我决定、知情同意以及隐私保密等权利。如在研究者(教师)的双重角色影响下,学生参与研究的自由选择权可能会受到约束。学生们可能会觉得,如果他们拒绝参与由教师领导的研究项目,将会带来负面的后果,并担心如果他们质疑研究的伦理性,也会产生不良后果[10]。在教育研究过程中,由于研究者与被研究者双方在拥有教育知识方面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这就需要建立一种利益公平的伦理契约机制,不仅把教育研究的主客双方视为平等伙伴,通过伦理契约保护双方的利益,而且促使教育研究者去思考、预测和评估开展研究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及伦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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