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理学“公理”论的阐释学意义

作 者:
郑伟 

作者简介:
郑伟(1979- ),男,湖北枝江人,博士,山西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古代文学批评史研究。山西 太原 030006

原文出处: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公理论表明宋明理学具有明确的公共性意识,理学家践行“觉民行道”的使命,总是努力地将自家之所得扩充为可以普遍共享的真理,这即是向着阐释之公共性生成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理学家以“公理”来思考世界秩序,以“公共之心”来达成人与世界之间相通、相恕的关系,由此将对话建立在这种世界同一性的基础之上,并将阐释者的个体生命通向了宇宙生命共同体的存在体验。理学阐释作为一种生命体验或工夫,它的对话精神和公共性品格就是循着这样的逻辑而来的,这为中国当代阐释学的建构提供了宝贵的民族经验。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21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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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I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35(2021)01-0019-07

       近年来,张江先生在以《公共阐释论纲》为代表的一系列文章中提出了“公共阐释论”的思想,他系针对西方理论因为放弃了对意义确定性的追求从而走上一条极端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的道路,致使无力应对当代诸多全球化挑战的现实而发,试图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间架下彰显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以《公共阐释论》为中心,张江先生在《阐、诠辨》《理、性辨》《解、释辨》等文中着力发掘中国古典阐释学的对话精神与公共性思想,而在《阐释的有限与无限》《不确定关系的确定性》《逻辑阐释的正当意义》及其与约翰·汤普森、迈克·费瑟斯通的对话中,则重点关注阐释边界、公共理性(公理和规则)以及意义的确定性问题。他说:

       阐释是一种公共行为。阐释的公共性决定于人类理性的公共性,公共理性的目标是认知的真理性与阐释的确定性,公共理性的运行范式由人类基本认知规范给定,公共理性的同一理解符合随机过程的大数定律。公共阐释的内涵是:阐释者以普遍的历史前提为基点,以文本为意义对象,以公共理性生产有边界约束,且可公度的有效阐释。[1]

       这里缜密地界定了公共阐释的内涵、目标与条件,主要有三层意味:第一,任何阐释都是面向他人言说的公共行为,因而公共阐释召唤公共理解——这是一切阐释的自性诉求。第二,公共理解之达成,有赖于公共理性从阐释规则、认知范式和客观性等方面保证意义的确定性,从而将多元对话或协商建立在一个坚实的基点之上,并由此开辟一片“多方共同体”的意义世界。第三,公共阐释论的理论品格:它关注的是阐释学的伦理与使命问题,认为公共阐释本质上是一种公共话语实践。这与当代西方围绕阐释与阐释者的自我理解、自我存在之关系而来的形上建构,有着基本的区别。

       所以张江才把目光转向中国古代,提出要着眼中国传统文化,借鉴西方,构建中国当代阐释学的主张——由此也启发了当前关于中国古代学术(包括经学与古代文论)的阐释学重构的研究热点。在笔者看来,中国古典阐释学的精髓实在于宋明理学。这是因为,一方面,就理学所表征的阐释哲学来看,具有与西方“此在的形而上学”阐释学相对话的广阔前景;另一方面,从理学的“自得”与“公理”等话语所揭示的阐释之个体性与公共性之间的关系来看,它与阐释的公共理解诉求及其话语实践品格遥相呼应,体现了民族的传统。本文即以宋明理学的“公理”论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一、公理或公共之理

       在宋学之前,“公理”这个词只是零星地出现在《管子》和一些史料之中。《管子·形势解》说:“行天道,出公理,则远者自亲;废天道,行私为,则子母相怨。”[2]400《三国志·张温传》说:“选曹郎徐彪专用私情,憎爱不由公理。”[3]745这里讲的是为政的原理,所谓“公理”就是公正无私的道义,一种普遍的治道法则。又《北史·宋弁传》:“灵太后临政,委任元叉,恃宠憍盈,怿每以公理裁断。”[4]938《续资治通鉴长编》:“异日迎等遍诣本州及转运、提刑司次第陈诉,并不依公理断。”[5]10174《古穰集》卷十六:“凡清军、提学、勘治、审狱诸务,悉以属之公理断,各得其宜。”[6]650这里讲的是“公理”的具体运用,类似于“公法”的概念,它是裁断政务的客观依据。总之,以上在政治学或法律学意义上使用“公理”一词,强调的是“公理”的外在规范性,及其具有的社会整合功能。

       这和宋明理学的公理表述有着明显的区别。如果说《管子》等强调的是“以至公,理天下”的政治原则,则宋明理学更倾向于表达一种“心公而理得”“廓然而大公”的生命境界,所以很难直接用公平、正义等社会性概念来代替。理学家讲“公理”,落实在“公”或“公共”之上,主要有以下几种义项。

       (一)“心公而理得”

       朱熹解读孟子“强恕”之道说:“反身而诚则仁矣,其有未诚,则是犹有私意之隔,而理未纯也。故当凡事勉强,推己及人,庶几心公理得而仁不远也。”[7]350朱熹认为“万物之理具于吾身”[7]350,所以“恕道”就是以吾心去沟通万物同然之理,而关键在于“心公”,即克尽己私之后达到诚于天理的状态。理学家讲“不诚无物”,说的就是心诚则明的道理,认为心无己私则天理自明,故能“用心若镜”,遍照万物而与天地同流。程颐《答横渠先生定性书》云:“夫天地之常,以其心普万物而无心;圣人之常,以其情顺万物而无情。故君子之学,莫若廓然而大公,物来而顺应。”[8]460-461在程颐看来,天地、圣人“普”“顺”万物,并没有私己的念头,所以天地无心、圣人无情;或者说其心、其情即是万物之心、情。这便是廓然大公的思想,程颐认为只有克服了“自私而用智”的人情之弊,才能够“明觉”照物,顺物不累,而通向“内外之两忘”的宇宙之境。这层意思,王阳明说得好:“汝若于货、色、名、利等心,一切……皆消灭了,光光只是心之本体,看有甚闲思虑?此便是‘寂然不动’,便是‘未发之中’,便是‘廓然大公’。自然‘感而遂通’,自然‘发而中节’,自然‘物来顺应’。”[9]22由此观之,理学家讲“公心”和“公理”,联系着物我一贯的生命,强调的是理的超越性、普遍性或贯通性,并由此启发了“浑然与物同体”的仁者胸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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