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学艺术的“文本意向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毅衡,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教授。成都 610064

原文出处: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意向性是意义活动的出发点,它是意识观照对象的产物。意向性包括文本发出者的意向性、文本解释者的意向性以及处于这二者之间的似乎无主体的“文本意向性”。文学艺术的发出意向,既包括艺术家的意向,更包括展示者意向,因为展示指明文化范畴,对于文本的解释更有决定性影响。而在文本传播的过程中,“文本意向性”更是关键环节,它与文本本身的品格联手,共同决定文本的基本意义。文本本身中会留下大量意向性的痕迹,这些痕迹召唤着解释者意向性。文本中的“意义不定点”越多,文本的“解释张力”就越大,对解释的要求就越高,意义解释就越丰富。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21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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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I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20)04-0166-08

      意义是意识与世界的关联,意识是这个关联的出发点,是心物发生意义关联的主动一方,意识发出的意向性,维系这种关联。任何关于意义问题的讨论,都不得不讨论复合的意向性:包括意识的发出意向、意义的解释意向,以及另一种更复杂的意向性——处于这二者之间的文本所携带的意向性。文本本身并无意识,不会有意向,但是文本中留下大量意识发出者的意向性痕迹,而这些痕迹是解释者意向的对象。意识的发出与意义的接收通过文本意向性发生碰撞,是文学艺术意义生成的关键。

      面对大千世界的万物,人的意识至少可以分成两个大类:事物(包括物、事件、他人的意识)及其再现文本。所谓“文本”,就是能够被解释出一个合一意义的符号集合,它可以通过任何媒介形成,因此本文可能会谈到“图像文本”甚至“心象文本”。因为意义需要文本来传达,上面说到的三种意向性,只有意识发出者有可能面对事物产生文本,意义解释者面对的已经是文本。文学艺术解释者面对的不可能是对物的直接呈现,他们面对的必然是媒介化的符号文本。因此,本文集中讨论文学艺术文本中的意向性,并没有避难就易,恰恰相反,“文本意向性”是文学艺术研究中的最大难题。

      一、文学艺术文本中的意向性

      在讨论文本意向性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须对组成文本发出意向性的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环节——展示意向进行重估。解释者如何知道所面对的是文学艺术文本?主要是因为“展示”凸显了文本意向性的这一特征,在了解了它术语文化中的某种范畴,然后解释者才能加上对应的解读意向。与文本的展示意向相比,创作者意向反而处于次要地位。这个论点听起来有点抽象,下文将用一连串很普通易懂的例子证明。

      文学艺术的意义问题,近半个世纪讨论非常激烈,辩论的一个焦点是意向性的地位。“卡夫卡意向之争”,画龙点睛地说明了这个问题的困难。著名艺术学家莱文森指出:艺术性不仅在艺术符号文本之中,更在于文本与文化史的关联。这种关联将文化史意向性置入作品中,迫使作品成为艺术。这就是莱文森主张的“历史主义定义法”:某些文本被看成艺术,是由于它们“郑重地要求用先有艺术品被看待的相同方式来看待它”,①所谓“郑重要求”,就是文本的意向性,“相同方式”即同一范畴。文学艺术文本的范畴性,“郑重要求”解读者确立它为艺术。

      对此,另一位艺术学家科拉克很不以为然,在《艺术与意向性》一文中,他举了个看起来很容易懂的例子:卡夫卡立了遗嘱,要求他的朋友勃罗德烧掉长篇小说《审判》《城堡》的手稿,这说明卡夫卡没有给这些文本艺术意向性,但是偏偏这两本小说成为划时代的杰作。②对此驳难,莱文森的回答看起来更理由十足:卡夫卡在写作前,写作中,甚至写作后,“他的艺术意向(art intent)显而易见,他的最终意愿表达是否必须优先考虑,应当存疑”。他的意思是:不管卡夫卡临终如何想,其草稿中已经有了艺术意向性,临终之言也无法抹去。对此利文斯通进一步反驳说:卡夫卡对此二本小说,的确有过前后矛盾的意向,何者更重要实为其次的问题,但其小说本身的确是艺术文本,这点才是决定性的,是任何人的意向无法否定的。③照他的看法,文学艺术是文本品质决定的,与发出者的意向无关。

      看来文学艺术意向性问题,比一般理解的复杂得多。作者本人的意愿,不一定在文本中显现来,科拉克与莱文森一开始争论的是卡夫卡本人的意向,最后讨论的却是展示者—出版者的意向能否取消作者的意向。卡夫卡的作品已经有历史定评,如果我们讨论的是不久前突然蹿红的小猪“毕加索”,问题就显豁了:此位小猪的作品卖到10万美元一幅;另外,2005年伦敦拍卖会上,猩猩“刚果”的三幅画,卖出14000英镑,显然被当做艺术品。④至今,生物学界未能确认动物有艺术创作意向,但是展示者(画廊与拍卖行)的意向却再明确不过,展示者在文本中注入的意向,迫使我们按“美术”这个文化范畴,来解读小猪的作品。由此可见,解释者面对一个符号文本,不得不处理多重主体的意向性的竞争或协同,对卡夫卡的小说,遗嘱执行人勃罗德的“展示”意向,作用比卡夫卡本人的意向更大。

      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语言中,“艺术”这个概念就蕴含着人工性,在西语中art定义为“与天然相对的人工技巧或技艺”(Human skill or workmanship as opposed to nature);中文的“藝”字源起于种植,上是禾木植物,手执农具耕作;而“術”字是“邑中道也”,即“路径、手段”。相较之下,中、西原义极为相似,均为人工技巧。“艺术”既是人工所为,创作者的意向性就不可忽略。西语art至今“人工”含义非常明确,与“人造”(artificial)同一词根。本文在中文里讨论艺术,不得不再次强调一下艺术的人工性。

      既是人工制品,必有一定的创作意向。猩猩或大象的“作品”,哪怕与某些艺术创作看来相似,动物却至今未能被证明有艺术创作意向,实际上许多人根本不承认这些所谓的“作品”是艺术品。但是这些动物生产的文本,由于作为艺术品在画展上展示或拍卖,就带上艺术意向,获得了足够的文化范畴压力,迫使人们用艺术品眼光审视。用上引莱文森的话,它们“郑重要求用先有艺术品被看待的相同方式来看待它”。尤其当我们不知是动物所作之时,解释无法从创作意向来否定这些艺术作品。

      一个肯定会出现的问题是:难道艺术品不可能是自然的吗?难道自然物或自然事件不是经常被视为艺术,它们哪有创作的人?人们往往称之为“造化的神工鬼斧”,但除非真的相信神灵,地质或生物演变史不可能具有艺术意向性。只有一个途径能把自然物变成“人工性的”艺术品,那就是艺术展示:树根非艺术,奇石非艺术,人体也不是,只有被当作艺术品展示,才变成艺术品。崇山峻岭,大川长瀑,可以用观景台或取景框,或者用“观景方式”展示,这才成为艺术。有时“展示”这个意向性关键环节,相当隐蔽,容易被忽视,但是它必然存在。通过展示,这些物已非纯自然物,而是渗入了艺术意向性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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