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数据治理的伦理框架:价值、向度与路径

作 者:
谢娟 

作者简介:
谢娟,博士,济南大学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副教授。山东 济南 250022

原文出处:
现代远程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大数据时代,数据驱动已成为教育治理现代化的主导形式。教育数据治理作为一个具有跨学科解释力的核心概念,体现了数据治理与教育治理在手段与目的上、数据驱动与教育自发在治理理念上的交融。教育数据治理离不开伦理道德的观照与润泽,其内蕴的道德合理性和伦理价值,促使伦理治理成为必需。为建立教育数据治理的伦理秩序,制度与德性是两个不可缺少的伦理向度。其中,制度伦理是指对社会规范和运行规则的伦理反思和要求,体现为对教育数据治理相关制度建设的规约;德性伦理是指主体对自身的生存意义、精神归属、处世方式的反思和体认,体现为教育数据治理主体的精神品质和道德境界;两者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教育数据治理的伦理向度。在推进教育数据治理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数据收集阶段的伦理嵌入、数据分析阶段的伦理调适和教育决策阶段的伦理评估等伦理路径,积极应对数据采集、算法应用、决策制定中潜在的伦理风险,以促进和谐治理的伦理秩序之生成。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21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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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195(2020)05-0015-10

       大数据时代,教育数据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持续产生并亟待服务于教育改革,面向教育的数据治理迫在眉睫。不宁唯是,进入教育信息化2.0时代,推进大数据驱动的教育治理已成共识。由此催生的“教育数据治理”近几年已成为教育大数据领域的研究热点和重点。然而,教育治理的数据主义倾向、数据治理的人文缺失等现象不断涌现,成为教育数据治理的重要障碍,也暴露出该领域研究中的伦理缺位问题。那么,教育数据治理内蕴怎样的伦理价值?有无适合的伦理向度以引领分析?治理过程又当如何进行伦理规约?当追问走向深层时,对教育数据治理及其伦理争论也将愈发激烈。本文尝试从伦理价值、伦理向度和伦理路径等理论角度对教育数据治理进行伦理探寻,以引发更广泛思考。

       一、教育数据治理的概念及其伦理价值

       从语义上看,教育数据治理既是教育的数据治理,也是教育数据的治理。教育治理是多元主体共同管理教育公共事务的过程,其最终目标是建立高效、公平、自由、有序的教育新格局(褚宏启,2014)。数据治理是对数据进行优化、保护和利用的过程,目标是从数据中获取最大价值(曹建军等,2017)。二者在大数据时代得以迅速发展,促成了数据驱动的教育治理和面向教育的数据治理在内容和理念上的不断融合。教育的育人属性与数据的技术本质同时存在,注定教育数据治理具有独特的概念内涵及伦理价值。

       1.教育数据治理的概念阐释

       (1)相关研究梳理

       关于数据驱动的教育治理等相关研究兴起于2014年左右。有学者聚焦以大数据为基础的现代教育治理与决策趋势(陈霜叶等,2014),基于数据可视化、学习预测分析等大数据技术来分析教育管理实践的数据驱动治理模式(Williamson,2016),探讨教育治理面临的数据意识薄弱、共享障碍、制度不足等挑战(姚松,2016;王永颜,2017;Piattoeva et al.,2020)。还有学者从数据分析、数据应用、数据共享、数据反馈、数据推送等方面论证大数据与教育治理的契合之处(申霞等,2018),提出优化大数据相关制度、发展数据素养、建立治理评价指标、更新数据技术等教育治理途径(杨现民等,2020;宋宇等,2020)。

       随着教育大数据的发展,面向教育的数据治理研究首先在高等教育领域兴起。数据治理作为高等教育治理的一部分,是提高大学教育质量、大学决策科学性、大学管理效率的需要(许晓东等,2015)。国外的一些大学将信息治理扩展到数据治理,揭示了高等教育数据治理的发展趋势(Jim et al.,2018),其中美国通用教育数据标准在教育数据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启示高等教育数据治理要规划数据架构、纳入多元主体、推进标准建设与实施(许晓东等,2019)。之后,教育领域数据治理的学理分析、基本思路和实践路径逐渐明了(张培等,2020)。

       显然,无论是数据驱动的教育治理,还是面向教育的数据治理,二者在研究内容上存在交叉重合的现象,研究目标均指向教育治理现代化。尤其近年来,有关“教育治理现代化”“教育大数据”等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弥合了传统教育治理和大数据时代教育治理的界限,一个具有跨学科解释力的核心概念——“教育数据治理”应运而生。教育数据治理就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教育机构为了充分发挥数据价值,围绕教育数据,在体制与机制、政策与规则、技术与行为等方面的行动集合(徐峰等,2018)。该概念常被用来表达数据驱动的教育治理和面向教育的数据治理的融合之意,如成人教育数据治理(马启鹏等,2019)、人工智能时代的教育数据治理(田贤鹏,2020)等。可见,学界对教育数据治理的认识虽在技术手段等内容层面初步形成共识,但对其概念内涵的探究仍需深入,研究视角上也缺少伦理学等哲学观照。

       (2)教育数据治理的概念界定

       “治理”是各种公共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使不同利益得以调和的持续过程,以维持秩序、满足公众需要为主要目的(俞可平,1999)。一方面,从治理的本质出发,教育数据治理是基于数据应用的教育治理,是对教育数据行为的治理,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都可以利用数据参与教育治理,从而调和教育利益、满足公众的教育需要。另一方面,从治理的体系来看,教育数据治理不仅应该包括数据获取、数据分析、数据解释和预测等数据治理阶段,而且还应含有教育制度、教育价值和教育政策等教育治理的组成结构(陈金芳等,2016)。因此,教育数据治理作为教育治理和数据治理交互相融的系统过程,就是从教育的价值追求出发,依据相关教育制度,开展数据的收集、挖掘和分析工作,通过科学的解释和预测,做出符合教育价值的决策,从而解决教育问题,达到教育治理的目的。

       具体而言,教育数据治理的内涵是数据驱动的教育治理和面向教育的数据治理的融合。这种融合是为了调和教育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通过数据治理的手段,作出满足公众教育需求的决策,达到育人的价值追求。治理的过程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展开:通过充分收集教育数据而确定教育问题;通过揭示教育数据之间的相关关系而分析教育活动;通过呈现数据分析结果,协商制定教育决策以提出解决方案。可见,作为手段的数据治理与作为目的的教育治理相互融合,构成了教育数据治理的内涵,而与教育治理和数据治理有关的体系、方法、程序等内容范畴,均属于教育数据治理的外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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