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协商民主的特性及其传统政治思想渊源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九勇(1987- ),男,山东莘县人,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100028)。

原文出处:
理论月刊

内容提要:

中国的协商民主理论虽然受到西方审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理论的启发和引导,但在实践中又有明显的不同。其特殊性包含三点:一是私利表达的自由,而不是对理性思辨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二是公共价值的预设,而不是寄希望于全体一致的审议结果;三是协商组织的集中,而不是固守去中心化的组织和程序。这些特性可以从明清之际“公”的观念中找到思想渊源。其中,私利的表达自由与顾炎武“合私为公”的观念相关;公共价值前置与黄宗羲“士人公论”的主张相类;协商组织集中性与王夫之“尊君絜矩”的思想相呼应。这样的特征,尤其是公共价值的前置与统领,决定了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除了制度化建设之外,还必须重视相应的文化保障。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11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20)06-0040-10

       [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20.06.005

       西方的审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在国内往往被译为“协商民主”①,并启发了中国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兴起。虽受其影响,但实际上中国协商民主与西方审议民主仍有明显的不同。中国协商民主的组织方式与运作机制主要来自当代的实践探索与创新,但深层次的价值理念和思维方式除了部分地来自西方审议民主理论的浸润之外,其独有的特色则应当从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土壤中寻根溯源。寻绎优秀传统文化对现代中国的影响,尤其在政治思想领域,过去往往溯及先秦诸子争鸣时代或者泛言所谓“传统”,但遥远的源头或模糊的依据不足以充分说明直接的因果联系,晚近的时代才应是我们探索传统思想如何影响现代的首要考察对象。明清之际反专制的政治批判思想被普遍视为中国近现代思想革命的先声,其对民族主义、民权主义等思潮的影响昭然可见。而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政治所体现出的特点,也同样可以在明清之际“公”的观念中找到思想的渊源。

       一、中国协商民主的特性

       西方审议民主与中国协商民主,都主张在公民平等而广泛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基础中,通过参与主体之间对话、交谈与讨论合理程序,找到一个所有参与主体都接受的集体行动方案,实现包容并超越多元私人利益的公共利益。但在这一过程所涉及的基本假设、组织方式与行事风格上,中国协商民主都体现出了不同于西方审议民主的特色。

       (一)私利表达的自由

       审议民主鉴于自由民主(liberal democracy)②中自利性、竞争性的规则所造成的社会分裂和党派政治,转而希望以理性约束、改造私利偏好的表达。审议民主不鼓励公民直接表达个体性利益诉求及其讨价还价、交易妥协,而是假定在审议之前,个人仅能片面或错误地看到自己的利益,需要通过理性辨析才能发现自己的真正利益,并假定这必然符合公共利益。因此埃尔斯特认为审议民主要求公民超越“市场”的私利而诉诸“论坛”的公共利益[1];博曼也认为审议民主“要求公民超越典型的偏好集合中的私利,把目标导向公共利益”[2]。然后以公共利益为理由提出公共决策方案,供其他公民审议。“他们必须声称自己提出的建议是正义的、有根据的,是他人应该接受的,以此来吸引他人的注意。这一过程会促使个人的初始偏好从主观的欲望转向客观的要求,偏好的内容也会随之发生改变”[3]。

       因此,在审议民主中,公民被要求的不是私利的直接表达,而是人人致力于理性的充分使用。不能使用理性与他人交谈、审议的公民,其私人利益也很难得到平等的考量,审议民主的基础也将缺砖少瓦。这种康德式的“实践理性”③意味着价值中立、批判思维和自我订立普遍法则的责任意识,以及在审议之后能够否定自身偏好之合理性而追求潜在共识的决断力和意志力。而所有人的公共理性还需要参与的热情、包容的觉悟、公共交往与商谈的能力和技巧等素质。以至于博曼也承认“审议民主向普通公民和政治制度都提出了相当多的要求”[4](p237)。这种高要求使得部分学者认为审议民主存在走向扭曲和虚假的危险。有学者论证道,“根据哈贝马斯式的准则,即使是自利的言谈者也会被迫或被引导根据公共利益进行争论”,结果却是一种“伪善的教化”(civilizing force of hypocrisy)[5](p12)。

       中国协商民主同样追求广泛的参与性,但对于公民素养并不提出脱离实际的过高要求,这在实践上明显要现实得多。中国协商民主虽然也提倡公民在协商中发扬更多的理性和克己精神,开展更有深度的商谈讨论,但并不胶柱鼓瑟,并不一味强调纯粹的理性审议、摒弃私利干扰,而是首先鼓励各方参与者积极而自由地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呈现公共事务中真实的利益结构和冲突。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引导参与者超越私利诉求、理性探讨正义的解决方案;也可以鼓励各方利益表达,协调私利诉求之间的讨价还价、交易妥协。后者虽被哈贝马斯拒绝承认为审议民主④,但却是中国协商民主的真实写照。例如,有关中国地方官员对协商民主之理解的调查显示:对协商民主的作用,有52.6%的频率占比选择了“促进利益表达”;对协商座谈会的发言方式,有71.2%的频率占比选择“要表明自己或自己所在群体的利益”;对完善协商形式的举措,有45.5%的频率占比选择“各方面的利益都要表达出来”,52.7%选择“要创造说真话、讲实情的氛围”[6](p1-16)。这表明,相比于指望公民之间非利益性的理性审议,中国的协商民主更强调真实利益的直接呈现及基于利益关系的调和治理。

       中西方“协商民主”观念上的差异反映了不同的民主政治关注点。西方审议民主追求的是通过理性辩论出的共识赋予决策坚实的合法性,“从根本上讲,审议民主要强调的是公民及其代表需要对其决策之正当性进行证明”[7](p3)。而中国协商民主更偏向于通过利益协调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因此相比于合法性,更加强调决策的科学性和协商的有效性。合法性的思维必须关注导致共识的商谈是否足够理性和价值中立,排斥私人偏好的干扰;而有效性的思维则必然鼓励和接纳各种私利诉求自由而充分的表达和碰撞,并致力于协商调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