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粹主义:概念界定方法之比较

作 者:

作者简介:
郎友兴(1964- ),男(汉),浙江临海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中国政治、比较政治与地方治理;吕鸿强(1991- ),男(汉),浙江桐乡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比较政治。

原文出处:
理论与改革

内容提要:

民粹主义近来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欧美国家兴起,但是国内外学术界对民粹主义的概念尚未给出一个清晰且统一的定义。有学者认为民粹主义概念的不确定性源于其所指现象的复杂性、概念历史的时间性、研究背景的差异性等情况。历史法、归纳法和归类法从不同的定义逻辑方法出发所界定的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具有显著差异,从而导致了这一概念的纷繁复杂。通过对三种定义方法在界定过程、概念特征和具体研究方法等维度进行比较分析,我们认为三者具有各自的特征、优势和局限。依据一个初步构建的评价标准体系,归类法界定的类型学概念在准确度、简洁性和稳定性三个维度中所获得的综合分值最高,其界定的概念也更易被操作化测量。在实证研究领域,民粹主义的概念性定义需要转化为操作性定义,这为在具体研究议题上寻求概念的共识性提供了可能。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10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D091

       [文件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26[2020]04-0038-016

      10.13553/j.cnki.llygg.2020.04.004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世界范围内民粹主义现象的兴起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与此同时,社会科学正在努力尝试将“民粹主义”这一政治和社会现象进行概念化和理论化。然而,民粹主义的概念在社会科学领域却饱受质疑与争议。从1967年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召开的“定义民粹主义”的国际会议开始,围绕这一概念的争论直到现在尚未平息。与“民主”一样,研究者们发现民粹主义是“社会科学中最富争议的概念之一”(Roberts,2006;Barr,2009;Mudde,2013)。国内外学术界对民粹主义没有取得多少共识,这一概念“是如此具有弹性和不确定性,以至于阻碍了所有对其进行严格定义的尝试”。[1]那么,为何难以对民粹主义下一个清晰且统一的定义?

      第一,这与其所指的现象的不确定性有关。塔格特(Taggart,2005)认为民粹主义本身的内涵是空洞的,但可以与其他意识形态相互结合而制造民粹主义,“民粹主义缺乏一种能为之献身的核心价值,这造成民粹主义适用于各种不同的政治立场,又可依附于其他意识形态。民粹主义作为像变色龙一样的东西,能够随环境变化而变化”[2]。俞可平(1997)指出,“民粹主义成了一个万能的术语,它无所不包,可以用以指各种不同的现象。它可以被视为政治思潮、政治策略和政治运动”。[3]拉克劳(Laclau,1977)、卡尔特瓦瑟(Kaltwasser,2019)等学者也认为这一概念的模糊性与它所暗示的现象的不确定性有关。第二,考虑到概念历史的时间动态变化。马科特(Mackert,2019)从概念史学视角认为民粹主义的概念受到时间性的影响,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民粹主义兴起的社会条件不断变化,与其他历史时期或社会、文化、政治或体制情境相比,这个词的含义在今天可能发生了极大变化。[4]第三,研究基于的背景具有显著差异性。这既包括地理与历史背景的差异,民粹主义在美国、欧洲和拉美分别有不同的含义,也包括体制背景的差异,民主国家之间的民主制度并不一致,这导致了民粹主义的差异。如美国与欧洲国家的民粹主义并不相同,欧洲国家内部也具有差异性,东欧地区的威权遗产较为突出。凯塞尔(Kessel,2015)对欧洲不同国家的比较分析即证实了这一点。[5]第四,一些学者回避了概念性讨论转而从规范性层面对民粹主义进行评定。科利等人(Collier,Hidalgo & Maciuceanu,2006)认为民粹主义既是一个消极的概念也是一个积极的概念。民粹主义除了正面价值的社会现象,还包括负面价值的社会现象。[6]民粹主义的价值为何?是威胁民主还是纠正民主?学者们得出了见仁见智的结论。较之于前三个原因,第四种研究路径的问题在于如果不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那么就不能分清楚民粹主义在什么情境下对民主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换言之,这是价值判断而非真正去理解民粹主义。本文认为,除了以上几种情况导致民粹主义难以被清晰界定之外,还与研究者界定概念的方法论有关。也就是说,不同的概念背后意味着不同的定义逻辑方法。以往的相关研究忽视了界定概念的方法论前提,而仅将概念作为研究民粹主义现象的起点。对民粹主义概念界定的方法论考察,正是本文的出发点。

      二、概念与方法论

      从类似的个例中抽离出共同属性的活动,称为抽象化历程,而经由这种历程所获得的共同属性便是概念。[7]因此,概念是一个类名,所代表的是该类事物的一种或数种共同属性。概念具有两个基本的特征:内涵和外延。内涵是指概念所反映对象的共同属性。外延是指概念所反映属性的对象。就此而言,内涵确定了概念的本质特征,而外延划定了概念的适用范围。内涵与外延具有反比关系,即内涵越多,外延就越少;反之亦然。这在数学的集合关系中较容易理解:一个概念所需要的必要条件越少,实现它的充分条件便越多。定义和划分是界定概念的两种逻辑方法:定义明确内涵,划分明确外延。

      从亚里士多德继承而来的古典观点认为,一个概念中的所有对象都具有共同属性,而这些共同属性对于定义这一概念来说是必要且充分的。然而,史密斯和梅迪(Smith & Medin,1981)提出两种观点对古典观点进行了批评。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个概念的所有对象共享某些属性的程度并不一致。因此,在它们表示概念的程度上也不同,即尽管它们属于同一概念,但是对象之间在属性归属上存在量的差异。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存在一元概念的表示,而只有对象的类的特定表示。也就是说,对象之间没有共同属性可言,只有属性不同的类的划分才能定义所有对象。这两种观点分别可以被称为“概率观点”和“类型观点”。[8]这三种观点可以从两个基本问题来理解:一是对类的所有成员是否都有一个单一属性的描述?二是在单一描述中指定的属性对类的所有成员是否为真?[9]古典观点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均为“是”;概率观点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为“是”,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为“否”;类型观点对第一个问题说“否”,因此第二个问题就不相关了。

      以上讨论三种概念观只想阐明,任何概念背后均存在一套关于如何定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认识论决定方法论,即对概念的共同属性(有无以及程度高低)的不同认识决定如何定义。方法论指导概念的成型,即用何种方式、方法来定义一个概念。因此,方法论是界定概念的前提。如果没有方法论作为支撑,那么概念只是一个名词。换言之,对于概念如何被界定的学理性考察,不得不重视其方法论前提。图1所示即为概念界定的逻辑方法。

      

      图1 概念界定的逻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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