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康德主义为代表的义务论,由于基于其所确立的形式化的道德规范,并且要求人们应该仅仅出于义务而行动,因此,往往被人们指责为缺少对现实情境与真实人性的观照。尤其是像美国哲学家沃尔夫(Wolf,S.)等当代美德伦理学的支持者们认为,康德(Kant,I.)伦理学以及功利主义都倾向于产生“道德圣贤”,作为“道德理想”的完美代表,他对自己乃至他人都凭借严格的道德法则加以规范。然而,这将极大地破坏个人的完整性,并损害人生本身的丰富内涵。 在沃尔夫看来,“道德圣贤”其实并不值得向往。同时,像威廉斯(Williams,B.)等人对于义务论的批评,也与此有着紧密的联系。但这种批评其实是对康德伦理学的一种“选择性解读”。相反,康德明确地反对“道德圣贤”,而美德伦理学的批评恰恰适用于其自身。从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开始,由于侧重于追求个人卓越品格的塑造与义务之外的道德理想,美德伦理学暗含着关于“道德圣贤”的预设,在某种意义上其实是主张一种品格的“完善论”,体现为品格中心论、超越义务的道德理想以及个体幸福论。美德伦理学的这一观念反映在它的教育理论中,反而会对健康人格的发展产生未必完全积极的影响。 一、“道德圣贤”的特质 在《道德圣贤》这篇文章中,沃尔夫指出,像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都旨在追求并实现一种“道德上竭尽善良的人”的理想。[1]作为道德上达到极致的人,他的人生目的在于改善他人的生活或者提升社会的整体福利。为此,他很少顾及个人的幸福,因为他的幸福就在于全心全意地促进他人的幸福,并因此而感到愉悦。为了达到的这一目的,“道德圣贤”就要不断吸收各种优秀的品质,比如善良、大度、诚实、坚毅等等,最终形成一种趋于完美的理想人格。但是,沃尔夫却认为,这种所谓的圣洁的“完美形象”并不真正值得我们向往。 首先,“道德圣贤”并不关心自己的福祉。他人的幸福固然重要,帮助他人也固然是一项重要的美德,然而如果因此而忽视甚至付出自己的福祉,那么实际上仍然是“不具有美德的”。关爱自己,在当代美德伦理学看来是一项更为基本的“义务”。就像斯洛特(Slote,M.)所认为的那样,康德的义务论主要以追求他人的幸福为依归,而这却导致了忽视甚至损害行动者个人的善,在这一意义上,它是让人失望的。真正的美德应该是在自我幸福与他人幸福之间掌握一种平衡。[2] 其次,为了实现并保持自己的德性标准,“道德圣贤”放弃或排斥了人性中其他美好素质,而这些素质对于构成人生的整体意义具有无法替代的价值。在这里,沃尔夫详细地分析出两种非道德条件,一种是与道德品格的涵养直接相关的品质,另外一种则是与之并不相关,甚至有所冲突,但却是人生中不可或缺的乐趣或者情感。就第一种情况而言,像“富含智慧的幽默”这种人格中的显著特点,虽然本身并不具有道德属性,但是却有助于产生我们所喜爱的人格,甚至于有时候会让其道德品格显现出独特的魅力;就第二种情况而言,沃尔夫指出,获得某种技艺或者乐趣,虽然有时候会与道德品质并不一致,但是,这些却是构成丰富人生与整体性人格的必然条件,如果没有它们,“道德圣贤”的生活将不得不变得单调、刻板而且局促不安。在这里,沃尔夫提出了与“道德”有所不同的“美德”这一概念,即“道德圣贤必然缺乏的某些品质,在拥有它们的那些不那么圣洁的人那里确实是美德,虽然只是非道德的美德”[3]。由此,以这种个人化的“美德”为宗旨,沃尔夫认为人生中更重要的品质是“卓越”,要达到这一高度,既有道德的要素,也有非道德的要素。如果想要实现这一“有益的”目标,可能就要求我们不得不放弃“道德圣贤”这一抽象的理想。 第三,道德圣贤可能会导致道德狂热主义。在严酷的行为规范的支配下,“道德圣贤”可能变成“一个令人厌恶的道学家或者一个强迫性的苦行僧”[4]。沃尔夫的批评有明确的对象,这就是功利主义与康德主义。前者以追求总体幸福的最大化为目的,后者则要求主体必须按照道德法则的规定去行动,并且是完全出于对义务的尊重而非任何一种利益或者欲望。二者的基本原则虽然有所差别,但实际上都是以忽视个体利益与人格的整体性、过于侧重总体利益以及他人的幸福为旨趣,因此,都符合被批判的“道德圣贤”的模型。为了进一步说明问题,沃尔夫区分出了“仁爱圣贤”与“理智圣贤”两种形式。前者是基于作为情感的仁爱的感受,而后者则是基于某种理智性原则。就前一种情况而言,沃尔夫并没有明确提出相对应的伦理学流派,不过根据笔者的理解,应该属于沃尔夫文中所批判的功利主义。 在一种宽泛的意义上,像边沁(Bentham,J.)、密尔(Mill,J.S.)以及休谟(Hume,D.)等人都既属于情感主义伦理学的代表,同时又可以被视为功利主义的代言人。情感主义者一般认为主体应是出于天然的同情去关爱他人,做出所谓的道德之事,而最终目的就是通过促进他人的幸福而实现最大化的整体幸福。就所谓的“理智圣贤”来说,沃尔夫就是指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康德反对以任何个人的情感或者欲望作为出发点,而主张只有“出于义务”的行为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这种“义务”就是完全通过理性推理所得到的“道德法则”。沃尔夫指出:“因为康德对于他所称为‘冷淡与自我主宰的责任’的东西的态度是明确的,这些责任就是要确保我们的激情决不强烈到干扰冷静与实践慎思的地步,或者深刻到从我们更公正、更理性的部分夺取控制权的地步。我们因此被迫施加在我们对于特定个体和事业的责任之上的那种牢固而自觉的控制,无疑会限制我们在这些事情中的价值,并给它们分配一种必定更为弱小的地位。”[5]康德主义以压抑人的正常欲望与感情为代价,通过“理性的自制”要求主体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道德理想,在沃尔夫看来就是在标举一种最为典型的“道德圣贤”模式。但是,这样的理想既不健康也不美好。正如前述,人的品格与生活是一个综合性整体,其中,道德价值与非道德价值都起到无法相互替代的作用。道德上的完满并不是我们人生的唯一价值,更不是最高价值。 在这方面,沃尔夫的成果显著,功利主义与康德主义似乎都在追求“道德完满”方面陷入了某种偏执。其中,沃尔夫的另外一种批评角度尤为醒目:人性是一个丰富多彩的世界,某些非道德价值的性格特点反而比那些纯粹的“道德品格”让我们觉得更加宜于接受。比如,“人们喜欢愚鲁的、不够老练的和固执己见的贝兹·特洛特伍德,尤甚于无限友善和耐心的艾格尼丝·科波菲尔;人们喜欢切斯特顿的《布朗神父》中的顽劣与反讽意识,尤甚于圣·弗兰西斯的纯真无邪和无差别的爱”[6]。的确,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往往觉得,不仅有些非道德价值具有难以替代的独特的魅力,而且,所谓的道德价值其实恰恰需要这些非道德价值的辅助才能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仁爱的美德经常需要勇气或者耐心的支持,然而如果仅仅作为一种独立的性格特征,这种勇气或者耐心却极为可能在一个人的身上被体现为些许鲁莽或者过于细致。一般而言,这种鲁莽或者细致不再被视为一个人的优点,更不具有任何道德的成分,但是,它们却是一个人性格最真实的写照,是使之成为一个特殊人格的最重要的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它们让原本抽象的、刻板的道德人格变得更加鲜活、真实,让冷峻的道德规范富有平易近人的温情。在这一意义上,沃尔夫表达了当代美德伦理学的一种典型立场,即人格是一个整体,不能像康德主义、功利主义那样,仅仅以一种普遍的道德法则作为人格的核心特质,而是必须结合情感、禀性以及现实情境的考量。甚至于,后者比一般性法则更应成为人的品格的基本要素。正如斯万顿(Swanton,C.)对“美德”的定义:“依据一种亚里士多德的视角,我将‘美德’概念本身视为理性与情感完美结合的性情,在美德状态中,主体通过其行动与正确的情感状态表达了实践智慧与正当目的”,“它倾向于思考居于情境复杂性的道德评价中的美德与恶德品格的复杂性。”[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