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现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缺省设置”及其危害

作 者:

作者简介:
何君安(1971- ),男,陕西周至人,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西方政治思想史,中西方政治文化比较研究;拓云秀(1994- ),女,宁夏中卫人,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生,主要从事西方政治思想史研究。陕西 西安 710127

原文出处: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在以西方话语为主导的现代政治哲学中,国家经常被做“缺省设置”处理,即:将国家的地位从属化、工具化,将国家的建立无条件化、去历史化,将国家的作用想象为自动化、必然化,从而平滑无碍地构建起其理论。国家的“缺省设置”导致西方现代政治哲学解释力下降,即:爱国在政治哲学中得不到充分阐释,只能作为自发的情感存在;形成了西方现代政治哲学的内在悖论;对政治哲学的研习不是促进而是降低对国家的认同;无法回应现实社会矛盾。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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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837(2019)06-0040-07

       自进入文明社会以后,无论人们怎样理解都无可否认一个事实:国家一直是人类社会最高层次的政治组织和社会共同体的最高象征,对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所谓政治,主要是发生在国家内的政治。可是,面对这一重要组织,西方现代政治哲学却缺乏足够重视和充分讨论,个体、自由、权利、正义、法治、民主、自治、市场、社会、共同体、社群、传统、权威等组成了现代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丛林”,对国家的主流定位则是“必要的恶”。然而,这些核心概念无不存在于国家范围抑或针对国家而言。现实当中,良好的治理一定依赖有效的国家,国家依然是公认的界分人类的最高法律主体,作为一国的国民依然是现代人最基本的身份认同。这种政治哲学中国家受到的“冷遇”和现实中对国家的认同依然稳固、国家的作用依然重要构成了一道奇异的思想景观,其原因和影响值得探讨。

       如何概括国家在现代政治哲学中的基本地位?或者说,在现代政治哲学中,国家是被如何理解的?

       事实上,现代政治哲学不可能无视国家,其对国家的基本态度毋宁说将其做了“缺省设置”,即:将国家的地位从属化、工具化,将国家的建立无条件化、去历史化,将国家有效发挥其作用想象为自动化、必然化。以此为条件,现代政治哲学的概念、命题、原理才能够成立,如同古典经济学将交易费用默认为零从而确立自己的理论体系一样①。也就是说,现代政治哲学实际上总是以国家为范围,以国家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针对国家内的政治进行思考,但却较少关注和讨论何谓国家,仅视其为服务于其他目标的工具,并将国家的建立视为简便易行之事,只需按照自由主义的主张改造即可。这样,它所着力探讨的概念才有确定的内涵,逻辑推理和基本主张才能建立起来。本文将这种矮化国家又默认国家之有效,从而虚化国家的态度称之为“缺省设置”。

       试以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思想为例说明之。自由主义是由一系列理论模型或假设构成的,可以从分析这些理论模型之成立条件入手。

       模型一:在国家产生之前的社会(自然状态)人们就拥有基本的权利。但是,由于在那种状态里,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救济,所以,人们通过约定,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建立起政府,保护其权利免受侵害。这便是国家和政府的起源。

       这是社会契约论的自由主义理论模型,表面看来逻辑严密,尤其是在设定自然状态之具体状况的情况下,但是,对下面这些非常重要的“变量”,这一模型却“忽略不计”了。

       1.既然自然状态下的人们能够在全体(或大部分)范围内订立契约、建立政府,为什么不存在一少部分人联合起来压制其他人、建立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可能?考虑到后一种情况的参与者更少、收益更大、信息成本更低,其出现和成功的几率肯定大于全体(或大部)签订契约的几率。

       2.为什么人们一定能够就让渡权利、建立政府这一问题解决方案达成共识?订约不受人数多少的限制吗?不存在外部威胁或其他原因导致意见分歧的可能吗?

       3.为什么相互独立、缺乏交往的个体敢于信任他人,以致敢于与之签订具有长期约束力的契约?

       4.仅根据一纸契约,可以保证政府有足够的力量和权威行使其权力吗?它无须经历从诞生时的孱弱到逐渐成熟的发展吗?人民与政府的关系不需要时间磨合吗?

       对以上问题,也许有人会提出反驳。首先,自然状态只是一种假设,是为了得出特定结论而假想出来的前提,并不追求历史的真实。可是,即使是假设,难道不应该从大多数国家形成的实际过程总结或提炼出来吗?其次,反驳者会说,无论是霍布斯还是洛克、康德、罗尔斯,都已经在其自然(原初)状态的假设中给定了条件,因而不会出现前面描述的情况,但是,自然(原初)状态是恒定不变的吗?只能要么是霍布斯状态要么是洛克状态,而不可能是两种状态的混合吗?如对霍布斯而言,在其设想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里,某些小群体内部仍然和平、合作;对洛克来说,在其设想的和平、自由的自然状态里,局部出现冲突。将许多对国家产生有重要影响的因素排除掉,是否会使纳入考察的变量过于单一,从而得出的结论也过于简单?

       可见,社会契约论的自由主义是一种想象的、建构主义的理论模型。它将历史过程、地理环境、利益分化、能力差异、价值观分歧、统一语言、人数多少、信息搜寻成本等影响因素统统“屏蔽”掉,默认其对建立国家(政府)不会产生影响,同时默认只要建立起国家(政府)就会自行运转,得到人们的配合。可实际上,只有在一个国家里长期共同生活,人们才可能形成共同的语言、价值观和共同体意识,外部威胁、利益分化、能力差异、相互猜忌等众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才能被控制在一定范围,个体才能对社会和他人的行为产生相对稳定的预期,政府才能得到认同、配合和支持。因此,订立社会契约的前提不是无国家的自然状态,而是长期的共同国家内的生活。

       模型二:由于知识是以分散的状态存在的,任何人都不可能拥有关于影响实现我们当下希望和未来需求因素的全部知识,所以,必须尊重自发秩序,保障人们按照正当行为规则自由地展开行动,才能促进创新的涌现和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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