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有不少研究把教育公平设定为教育机会公平、教育过程公平和教育结果公平,但这三个“公平”的含义不尽相同。教育机会公平体现为以统一标准一视同仁地实施和评估教育权利、义务和投入的平等;教育过程公平体现为以平等方式对待所有教育对象和以兜底方式使条件差和质量低的教育提高到基本平等,并持续提高所有教育条件和质量、效率水平的过程;教育结果公平体现为以同一个尺度一视同仁地评估教育质量、效率提升程度的平等。教育公平是追求教育条件平等与提高教育质量、效率持续地相互促进的过程和状态。教育正义既有教育公平正义,也有超越教育公平的正义,是主体对复杂甚至矛盾关系中的教育根本价值的合理性追求。和谐关系中的自由、效率、质量和平等、仁爱奉献都是正义的。为了平等、质量的仁爱奉献是超越公平的德性正义。追求教育正义必须把实现教育条件、机会平等与提高教育质量、效率及其过程和方式的平等及实现保底性平等相结合,使教育公平正义与超越公平的仁爱德性的教育正义互为保证、相互促进。 一、正义是公平与超越公平的仁爱奉献持续相互促进的关系状态 正义是社会追求的核心目标,包括有条件的互利正义与无条件的仁爱正义两个不可缺少的基本方面。[1]从苏格拉底(Socrates)的“美德至上”正义、[2]柏拉图(Plato)的“强者的利益”正义、[3]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按比例分配”正义,[4]到罗尔斯(Rawls,J.)的“平等优先”正义,[5]都把应得者得其所得,不应得者不得其所得的对善品的分配“应得”作为正义的基本要义,反之,就是不正义。[6]自由、平等、博爱是西方社会宣称的普世价值,但不少对公平正义的研究不仅不谈作为博爱的正义,而且对自由和平等,也只强调其一。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7]从他1958年发表《作为公平的正义》论文,到1971年出版以《作为公平的正义》为第一章标题的《正义论》,再到2001年出版《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表明“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对正义的特称判断,而不是正义的全部。麦金太尔(Macintyre,A.)推崇美德正义,但他和罗尔斯等一样,对于“作为公平的正义”与作为德性的正义,能否以及如何合二为一,使之相互协调和促进的研究不多。 柏拉图和弗里德曼(Friedman,M.)把公平的优先权交给效率,主张自由与效率有本质联系,包含人的潜能的充分发挥;平等是自由和机会均等,是“前程为人才开放”,[8]是多劳多得的应得,不是结果均等。罗尔斯虽然更为注重平等,但对自由和平等的价值选择则难以割舍,提出既把公平的优先权交给平等,又要保证每个人平等的自由和适合每个人利益的地位、职务、收入、财富等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的正义的两个原则。奥肯(Orkin,A.)察觉到自由与平等可能的二元对立矛盾,不是把公平与效率相对应,而是努力使平等与自由、效率相互促进,合二为一;把或者由于自由而发挥的效率,或者为了效率而发挥的自由,看作公平的两个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和目标,提出效率与平等都对对方没有绝对优先权,在两者发生冲突时,社会有责任经常在两者之间做出交易和妥协;[9]公平,或者是以效率为代价的稍多一点的平等,或者是以平等为代价的稍多一点的效率。[10] 和谐关系中的自由、平等与效率、质量都是正义的,都是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舍此则无公平正义。但它们不总是和谐统一的,甚至往往是矛盾的。自由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追求,为社会和个人充分发挥聪明才智潜能的自己由着自己。平等既有以统一标准衡量权利、义务和投入的一视同仁,也有以一把尺度评估教育质量、效率结果的一视同仁。自由和平等都有不伤害社会和他人自由平等的消极自由和平等,也有不仅不伤害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和个人自由平等的积极自由和平等。[11]积极、消极自由和平等都是正义的。伤害社会、个人的自由和平等都是不正义的。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积极平等和消极平等相互结合形成了多种层级的公平。 正义首先需要制度保证,如果期待仅依靠道德和觉悟,那就是乌托邦主义,[12]但同时,正义也需要德性追求的保证。无论哪种公平基本都是以工具理性为标准形成和评估的公平或互利公平。正义则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是公平与超越公平的仁爱奉献等复杂甚至矛盾关系中的根本性价值的合理性追求和持续相互促进。社会越是追求更高目标,越需要高瞻远瞩、智慧完美地处理好诸多复杂关系。“我们越是自主,我们就越是依赖我们的自主性的突现所必需的大量条件。”[13]虽然正义是所有社会追求的核心价值和目标,但由于条件所限,社会不同阶段追求正义所能达到的目标也都有限。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的中国,追求更高目标的正义就要既追求公平或互利公平的正义,又追求超越公平的仁爱德性正义。这需要处理好自由与平等、平等与效率,以及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消极平等与积极平等相互协调和促进的复杂关系,也要处理好基于仁爱奉献的扶贫帮困与追求卓越相互协调和促进的复杂关系,还要处理好公平正义与超越公平的德性正义互为保证和相互促进的复杂关系。 二、教育公平是教育平等和教育质量、教育效率的持续相互促进的关系状态 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的联系和区别,既不是把公平与平等混为一谈、正义与公平相互替换的联系,[14]也非自由与平等二元对立,不可兼得的区别。从自由、平等和公平的基本目标和必要条件到仁爱奉献的高级目标和充分条件是社会核心价值序列的基本结构,正义不能仅是作为公平的正义而排除仁爱奉献的德性正义,不能是平等与公平甚至效率等之间摇摆不定的“无公度性”文字游戏。[15] 教育正义既有与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正义的紧密联系及其内涵的普遍性,又有接受和整合它们影响而形成人的特性。孔子虽然主张“有教无类”,但又把人分为生而知之者、学而知之者、困而学之者和困而不学者等。具体分析“有教无类”的对象和结果,就可理解教育平等和公平的区别。公正的实质是区别对待不同的人,公正的教育是精英教育,是使才智出众的人享受优越教育机会的教育。[16]具有金质、银质和铜质的哲学王、勇士和手工业者接受不同教育,无论机会和结果是否平等都是公平的。“把一切事物教给一切人类”,[17]也可以看作近代西方社会的“有教无类”对教育公平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