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史三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心峰,深圳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中国艺术研究院。

原文出处:
艺术学研究

内容提要:

艺术史是当下艺术学理论研究中集中讨论的热点话题。其中,有三个比较基础也比较关键的问题:一、“艺术史”与“艺术史学”的学科名称问题;二、“元艺术史”问题;三、“一般艺术史”问题,引起广泛讨论。通过对这三个问题的深入辨析,文章认为,学界有关“艺术史”与“艺术史学”两个词语的辨析虽然不无意义,但根据一般史学等历史研究领域的惯例,仍应将这两个词语视为可以互换使用的同一概念。对于以艺术史学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主张将其命名为“元艺术史”。对于“一般艺术史”是否可能的问题,本文通过多方论证,给予了肯定的回答。


期刊代号:J0
分类名称:艺术学理论
复印期号:202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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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艺术史,在今日艺术研究领域已成为一门显学,尤其是现在“艺术学理论”成为了“艺术学”学科门类下五个一级学科中列在首位的一级学科,人们在梳理、思考、建构艺术学理论一级学科内部的学科构成要件与学科相互关系、学科内在结构、学科整体体系时,更是无法回避艺术史的问题。于是,围绕着“艺术史”,以及这一学科的学科名称、学科术语、学科本体、学科实际存在等问题,开始从不同的维度、不同的层面、不同的理论资源、不同的立场以及观点,展开了内容广泛且愈益深入的讨论。其中,有三个比较基础也比较关键的问题,即:一、关于“艺术史”“艺术史学”的学科名称;二、关于“元艺术史”;三、关于“一般艺术史”,我关注比较多,做了些初步的思考。现借《艺术学研究》杂志创刊的契机,将自己的初步想法付诸文字,以就教于各位方家。

      一、关于“艺术史”“艺术史学”的学科名称

      谈到艺术史这门学科,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这门学科应如何命名的问题。

      也许,人们在各种不同的场合或语境下以艺术史这门学科为所指对象使用较多的学科名称,是直接将其称之为“艺术史”。

      然而,也有不少学者,包括我自己,经常会使用另外一个学科名称——“艺术史学”,或者干脆明确主张将其命名为“艺术史学”。比如,我在第一篇探讨“艺术史哲学”的论文《艺术史哲学初探》中,概述西方“艺术史”这门学科演进的历史过程时,便将这一节的小标题写作“西方艺术史学的演进”。其实,这一节的小标题,也完全可以写作“西方艺术史的演进”。在这一节中,我写下这样一段话:

      当我们提到艺术史这一概念时,显然可以对其含义作两种理解。首先,艺术史指的是艺术实际发生、发展、变化的历史;其次,艺术史指的是对这种艺术实际的历史过程进行研究的一门学问。这是艺术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不同于体系性艺术学科的历史性的艺术学科。这后一层含义是更为常见的,实际上它也就是艺术史学,或艺术史研究。[1]

      我想,人们在使用“艺术史”这一学科名称的同时,有时候特意有所区别地、自觉地使用“艺术史学”这样一个学科名称,大约主要是想强调艺术史作为一门学问、一门学科的存在与性质,从而与作为“艺术实际发生、发展、变化的历史”的“艺术历史”加以区别。

      本来,在学科概念使用的意义上,将“艺术史”与“艺术史学”甚至“艺术史学科”作为同等意义的学科术语、学科概念来使用,并没有也不应该引起歧义。这正像在一般历史学科中,“历史”“历史研究”“历史学”“历史学研究”乃至“史学”“史学研究”,历来都是作为同等意义的学科术语、学科概念、学科名称在普遍使用一样,并不会也不应该引起歧义。

      关于这个问题,在其他个别历史学科领域,情况也基本如此。比如在经济史研究领域,经济史、经济历史与经济史学、经济史学科,也都完全可以作为同等意义的概念互换使用。

      然而,上述这种学科名称的使用惯例,特别是在艺术学研究领域,在最近几年,还是引起了一些歧义。

      歧义的产生,起因于艺术学理论一级学科内部的讨论。

      在围绕着艺术学理论一级学科内的“艺术史”应该研究什么、应该怎样研究展开讨论时,人们在其中的一个问题上达成了较广泛的共识,即大家比较一致地认为,这里的艺术史,应该较多地关注、探讨艺术史的一般理论问题、艺术史原理问题以及艺术史研究的方法论问题。这一主张无疑有其合理性。我也十分认同这一主张。但是,在这种讨论中,有的学者提出应将“艺术史”与“艺术史学”作为两个意义完全不同的学科名称来使用,主张将“艺术史”作为传统意义上的艺术史学科的学科名称来使用,而将“艺术史学”作为专门以艺术史本身为研究对象的、着重关注艺术史的一般理论问题、艺术史原理问题以及艺术史研究的方法论问题的学问的学科名称。在这里,他们所使用的“艺术史学”,强调的更多的是把它理解为、阐释为、界定为“艺术史·学”或“艺术史之学”,而不是像以往那样把它理解、阐释为“艺术·史学”或“艺术·历史”“艺术之史学”,即与“艺术史”意义完全相同、可以互换使用的学科名称予以使用。

      这些学者所做的上述辨析与意义上的区别、使用上的分别对待,是否有意义呢?我认为这当然有其积极的意义,至少说明在现代汉语中,“艺术史学”这样一个学科概念、学科术语、学科名称,它的意义并不像过去人们按惯例使用、理解、阐释为“艺术·史学”那么单一、明了,而是存在着意义完全不同的另一种解读的可能。

      不过,我虽然对于以上这样的语词意义的辨析给予积极的评价,但却并不赞成将“艺术史学”解读为“艺术史·学”“艺术史之学”。因为,尽管这种辨析、解读、语言运用方式在某种特定的语境、条件之下,比如在艺术学理论范围内特地加上了若干限定与说明的情况下,人们或许能够理解其特定的涵义。但是,一旦离开了这一特定的语境,没有了特别做出的限定与说明,这样的解读与语用方式,便会变得寸步难行,完全行不通。比如,到了一般史学领域,或其他特殊史学领域,必然会产生无法解决的意义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对话、交流的语言障碍。因此,我仍然坚持主张,将“艺术史学”作为与“艺术史”意义完全相同,可以互换使用的学科名称、学科概念、学科术语来使用,而不要人为地打破由语言的约定俗成及其惯性所铸成的语词用法、概念内涵,不要任性随意地试图改变强大的语言传统造就的语言使用惯例,否则只能是徒增麻烦、徒增混乱、徒增烦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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