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教育存在论结构探析

作 者:
安涛 

作者简介:
安涛(1981- ),男,山东泰安人,江苏师范大学智慧教育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教育技术哲学与教育技术学科研究,E-mail:taoantaoan@126.com。徐州 221116

原文出处:
电化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作为一种新教育形态,信息化教育是教育信息化发展过程中的特定状态,对信息化教育的探讨能对教育信息化发展进行概括和度量。文章首先从信息哲学的视角,指出信息技术和信息是两种不同的存在。然后依据海德格尔的存在论机制和唐·伊德的后现象学,建构信息化教育存在论结构。此存在论结构可表述为“人—技术—信息—教育”,这四个因素本体论地位相似,认识论地位相同,并且两两要素之间相互影响。最后从三个层面探讨它对信息化教育的实践启示,信息化教育实践应体现关系思维,建构实践场域并注重设计环节。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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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34 [文献标志码]A

      自20世纪90年代以降,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人类迎来信息化时代,信息技术应用也推动了教育的信息化。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和智能技术等新型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教育信息化迈入2.0发展阶段,教育信息化也得以进阶新的发展高度,人们对教育信息化实践给予了极大的热情。虽然我国教育信息化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它对教育的影响并未达到人们的预期,对学生的学习方式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对教育信息化的理解不能停留在实践层面,而是应从教育哲学的视角加以深层次的考察,以揭示信息化对教育和人的影响。

      实际上,教育信息化并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我们寄希望于教育信息化推动教育发展,实现信息化教育,进而促进人的发展。而信息化教育与教育信息化是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的一体两面,而且两者之间呈现状态与过程对立统一的关系。一般认为,信息化教育是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的产物。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信息化教育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教育形态,教育信息化的结果必然是形成一种全新的教育形态[1]。可以说,信息化教育是教育信息化发展过程中的特定状态,具有相对稳定性,能对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总体过程进行概括和度量。而且,作为一种新的教育形态,对信息化教育的理解会影响人们对教育信息化的把握。

      因此,对信息化教育的思考既能反哺教育信息化研究,又有助于对当前教育发展新形态的把握。本研究以信息技术哲学为理论基础,分析信息技术与信息的差异,对信息化的内涵加以把握;从技术哲学和后现象学的视角探讨信息化教育的“人—技术—信息—教育”的存在结构,并揭示其中蕴含的实践意义。

      二、信息技术与信息的差异

      信息技术对信息化教育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信息技术存在的认识可以成为理解信息化教育的一个逻辑起点。米切姆把信息技术界定为“通常用于描述那些由数据处理和电信相融合而构成的技术,涉及多样化的输入设备、处理程序、通信系统、存储格式和输出显示等”[2]。因此,信息技术被认为是技术的一个类型,“一个新的人工物种,这一混杂物一部分是自我运行的机器,一部分是如同等待汽车行驶其上的道路那样的功能性结果”[2]。一方面,信息技术表现为具体的器具形式,并依赖于诸如计算机设备、机械设备与信息传输设备等物质载体而存在。人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性操作达到相应的应用目的。另一方面,信息技术是生产、存储与传播信息的载体,其存在的目的指向信息活动。信息技术能完成对信息的收集、识别、存储、处理以及传输等方面的操作。反之,若一种技术不能创造、传播信息,它便不能成为信息技术。

      但需要指出,信息不属于物质,是信息技术承载的意义性存在。人们对信息的理解仍未达成共识,但都认同维纳对信息的经典定义,“信息就是信息,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3],“信息是我们适应外部世界,并且使这种适应为外部世界所感到的过程中,同外部世界进行交换的内容的名称”[4]。这体现了维纳对三种世界要素的划分方式,信息不同于物质与能量,是一种非物质的存在。可以说,这种非物质性带来了信息理解的困难,它“没有早期广延物的固定性和种种局限,而是更像心智或精神的本质上的不确定性”[5]。我国学者指出,信息是一种属人的认识现象。信息不过是一种扩大了的反映和认识的关系,“信息就是人的感知反映知识等广义的心智现象”[6],并且是一种基于物能的感受性关系[7]。从这个角度看,信息具有一定主观性或主体性,不同的认识主体对信息的理解与把握会存在差异。而信息的显现和传播需要必要的物质载体,并以可感的方式呈现出来。“信息常与通信现象联系在一起来使用,用来指客观(在独立或外在于心智的以及独立于接受者的意义上)的语义内容。”[8]所以,信息通常与媒介技术融为一体,并以一定的物理方式呈现出来。但是,人们所感到的一切都不是信息,而是物理信号,只有人们所理解的才是信息[8]。

      因此,信息与信息技术是两种不同的存在。一方面,信息是信息技术创造的一种存在,信息不仅通过信息技术得以创生,还依赖信息技术而得以显现,没有信息技术,信息的存在就无法显现。另一方面,信息技术因信息“成其所是”,信息赋予了信息技术应有的内在价值和意义,使信息技术具备了其内在的本质属性。所以,信息与信息技术呈现相互依存的关系,信息是一种技术性存在,而信息技术天然地成为信息得以存在的家园。从某种意义上讲,信息技术与信息在存在论上具有逻辑的平等性,两者如同路与车的关系。

      波普尔的“三个世界”理论有助于我们把握信息的哲学内涵。波普尔指出,“世界1”是物理客体或物理状态的世界,“世界2”是意识状态或精神道德世界,而“世界3”是思想的客观内容的世界[9]。“世界2”和“世界3”能直接作用,“世界1”和“世界3”的作用则要以“世界2”为中介,“世界3”被创造出来能独立于创造者,具有客观性、自主性和独特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伴随着信息社会的崛起,人类知识的生产方式发生革命性变革,信息化浪潮覆盖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也开启了虚拟的信息世界。信息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生产资料,并具备共享、开放等特性。可以说,信息符合“世界3”的特性。信息技术“就相当于知识生产的组装流水线,它使知识生产成为主要以符号为中介的集群式活动……网络空间是‘世界3’的表象空间,其表象形式是信息”[10]。物化形态的信息技术是信息世界的物质基础,属于“世界1”,而其中的信息则是“世界3”的对象。因此,信息并不必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发展,信息在流通过程中不仅不会出现物理限制和损耗现象,还能在复制与共享过程中产生“增值”。信息具有相对独立性,而且只重视物化技术会对信息的认识和发展产生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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