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述古今、汇通中外

作 者:

作者简介:
管新福,贵州师范大学 文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 管新福(1980- ),男,贵州咸宁人,文学博士,贵州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比较文学、近代文学和中外文学关系研究。

原文出处:
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06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2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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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I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310(2019)05-0119-05

      

       在古今中外的文艺理论研究领域,诗学长久占据着显学之位,缘其发端较早,阐研细微,不管是中国诠释诗经之《毛诗序》,抑或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之《诗学》,都以“诗”为核心论域,故各国文论体系之重心,开端无不在于诗学之阐发,其中诗法又常居于诗学研究之枢机。

       作诗是否有法?答案当然是肯定的。譬如,中国古诗中,《诗经》之四言,楚辞之骚体,律诗绝句之奇偶对仗,平仄四声之遵守,皆有规律和法度;西方之诗,古希腊荷马史诗之“六音步长短短格律”(亦称史诗格或英雄格),中世纪宗教诗之“双声头韵体”,文艺复兴十四行诗之行数严苛及“抑扬格”、但丁“三行连锁押韵法”等,也属作诗之法度。可见,韵律之兴,奇偶押韵之制,言词句法调遣之规,格律用典之讲求等,皆为世界诗坛所宗,具有通约性。

       就中国古典诗学而言,更因中国历代诗法文献丰赡,尤为历代学者所重,故与其相关的研究著述层出不穷,研究成果汗牛充栋。如范况的《中国诗学通论》、朱光潜的《诗论》、钱钟书的《谈艺录》、刘若愚的《中国诗学》、叶维廉的《中国诗学》、霍松林的《中国诗论史》、蔡镇楚的《中国诗话史》和《诗话学》、陈良运的《中国诗学批评史》和《中国诗学体系论》等著述即为学界代表,其对中国诗歌的诸领域给予广泛深透的研究。因此就目前研究现状来看,诗学范畴、理论阐发等已经深入到文化、哲学等深层内核,可供继续探求的空间已很狭窄,而且经过多年的探讨,很多观点即便偶有争论和商榷,但大多看法也已渐趋一致,故重大学术论争很难出现,偶有新见,当属不易,亦可视为诗学研究之重要收获。

       一、内容编排及体系形构

       易闻晓教授新著作《中国诗法学》(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以下简称《诗法学》,引文凡出自该著者均只标注页码)是继《中国古代诗法纲要》(齐鲁书社2005年版)、《中国诗句法论》(齐鲁书社2006年版)等书之后的又一诗法力作。全书除绪论和结尾,分计“体用圆融的诗法统摄”“汉字的诗性”“形式与体律”“三、四、六言体”“五、七言体”“句法中心的诗法体系”“典雅标格的历史空间”“表现手法的诗学史”等八章赓续而成。由上述内容编排即可看出,著者想要以“诗法”这一基本命题精心构筑立论框架和逻辑体系,且每一章都对本章所指涉的诗法论域以及前人的相关著述作了详备阐释,下属节次又对每章标题形成内部支撑,将中国古代诗法作为重要的诗学现象来给予全面、系统、详实而周密的深层次论证,理论与实践并重,宏观与微观互补,颇具匠心。

       第一章“体用圆融的诗法统摄”旨在探讨诗之本源,立足诗法体用之维,视野不仅仅局限在诗学层面上,而是从宗教、文化、哲学的高度去审辨中国诗学的生成与发展历程,尤其引入西方哲学本体论的理论进行比对阐释,以之作为构建中国诗学本体的域外参照。尤其是从儒道释对中国诗论和诗法的影响切入,得出“诗之本,推原于情、心、气而究归之于道”(25页)之诗学评断。本章溯源探幽,重点论述释家思维对中国古典诗法的影响,而佛教和中国文学之关系,历来是中国文论和比较诗学研究的重镇,晚清民国的学术大家们,诸如梁启超、王国维等人,都有所论涉,但将儒释道思想结合起来研讨中国诗法之本体的并不多见,故本书在这一点上颇具思辨的力度和深度。

       第二章“汉字的诗性”探讨汉字适合作诗的整体特征。从语音、字形、表意等方面入手论述汉字特有的诗性。古典诗歌的媒介是汉字,华裔学者刘若愚曾指出,相对于拼音文字,“中文是更适于写诗的语言”①,而这正是汉字本身的诗性所决定的。著者敏锐发现诗歌语言的重要性,由此展开跨越性的比较研究,尤其是德里达的解构语音中心主义思想,深刻影响了20世纪后现代主义文学批评,著者将中国汉字的诗性置于中西方语言及其言说系统中加以比对,从“道”与“罗格斯”入手,分析表音文字和表意文字在诗学表达层面的优劣,从而证明汉字更适合作诗、更能体现诗歌的哲理韵味,也就回答了为什么中国文学以诗为文坛正宗之问题。作者有意识地将比较诗学的视野引入诗法研究领域,在凸显中国汉字诗性特质的同时,又体现出对异质文化的理解和尊重。汉字的字法、句法形成诗法的属对、用事、脱化、声律、用韵等,是汉语或汉字特性的巧妙运用。文学是语言的艺术,诗歌更依赖言词和句法的整合和调遣,而一般诗学研究者往往忽略了这种内在的联系,尤其不愿进行语言的诗性分析,也就难于向诗学研究的内层深掘,《诗法学》可谓是对这方面研究缺失的纠偏。

       第三章“形式与体律”研究诗法的句式格律问题,最具国际视野,著者从布拉格学派、俄国形式主义的诗学理论,尤其是“陌生化”理论出发,进行细致的诗歌文本分析,认为“诗语异于日常语言,最根本的乃在格律的限定”(119页),揭示出格律是中外诗歌所具有的普遍特征,中国诗歌的形式美就基于平仄押韵的格律,这和西方形式主义诗学讲求“节奏”是相通的。而新诗之流弊就是抛弃了旧诗之形式格律,失去规范,从而导致古典诗学的非科学化。著者古今不隔,将西方文论内部转向,特别是形式主义对宏观诗学理论的修正,以之参证中国古典诗学研究,揭示出形式格律在中国诗歌创作背后的决定性作用,以及对其艺术境界的提升功能,使中国古典诗学的研究具有新的时代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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