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的生成来源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忠民(1952-),男,上海人,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中国经济史 200020

原文出处:
上海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对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生成的考察不只是起于近代中国本国企业的产生,而还应关注更早的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的生成来源上。所谓“生成”是指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的最初形成,它们起于19世纪40年代以后;而“来源”指的则是这一制度的内外历史渊源,它们要追溯至西方中世纪后期以及19世纪40年代之前的前近代中国社会。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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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匿名评审人提出的修改建议,笔者已做了相应修改,本文文责自负。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309(2019)08-0016-009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的生成,一般的讨论大多是从19世纪60年代近代中国本国企业的创办开始。如有研究认为,“中国近代企业的产生经过了两个阶段,持续了大约半个世纪。第一个阶段,也就是大约从19世纪60年代到甲午战争。”①这从中国近代企业以及企业制度起始的意义上来说,甚有道理。但进一步思考可以发现,对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生成的考察似乎还不能只满足于从近代中国本国企业的“起始”上开始,而似乎还应该将考察的视野和目光移至更早、更远的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的生成来源上。在这里,我们所说的“生成”指的是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的最初出现,最初形成,它们大致上是19世纪40年代以后的事;而所说的“来源”指的是这一制度的中外历史渊源,它们则可以追溯到更远的西方中世纪后期及近代早期,以及19世纪40年代之前的前近代中国社会。从这一意义上说,我们认为,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的生成有两大来源:一是西方近代企业制度的起源及其对东方以及中国社会的传入;二是前近代中国社会传统企业制度在近代中国社会的延伸,以及相关元素对近代企业制度形成与演变的渗透与影响。从历史与逻辑的内在联系而言,两者在时间上是前后继起的,在演进逻辑上则是内在关联的。

      二、西方近代企业制度的起源及其对中国社会的传入

      西方企业制度的起源及其对中国社会的传入大致上可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中世纪后期,西方企业制度的缘起和形成;二是西方企业制度对东方世界的扩张以及对中国社会的传入;三是对前近代华人社会中以“公司”自称的组织形式与西方企业制度是否具有关联的考察。

      先来看西方近代企业制度的缘起和形成,其大致上可以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近代公司制度的形成,二是近代工厂制度的形成,三是近代工厂制度与近代公司制度的融合。而在此之前、被学者们称之为早期工业化的阶段,大体上只能视之为近代企业制度的准备阶段,而并非近代企业制度起源本身。此如有学者所言:“所谓早期工业化,指的是近代工业化之前的工业发展。”②而关于这种“新经济制度出现的解释从18世纪开始,因为此时它的轮廓正逐渐清晰地显露出来”。③

      在西方近代企业制度生成的过程中,很明显,公司制度的缘起较之于工厂制度要早。按照布罗代尔的理解,“公司(cum共,panis面包)本是父子、兄弟和其他亲戚紧密结合的家族合作形式,是分享面包,分担风险、资金和劳力的联合体。”④它们实际上只是一种传统的“商行”,“根据法国1673年法令,这类商行被称作‘通用公司’,后来又得到‘自由公司’或‘无限责任公司’的名称。”⑤在之后的逻辑演进中,又有两合公司以及股份公司的出现。这也就是布罗代尔所说的“根据商法史学家的说法,商业公司的发展经历了三代:建立在家族基础上的商行,两合公司,股份公司”。⑥

      一般认为,自15世纪末以来,大西洋沿岸的欧洲人“改变了经济组织的构架,创立了新的合作行为方式和新的国家部门,最为重要的是创立了新式商业公司”。⑦大致上从16世纪起,西方社会就开始出现最早的特许制公司组织,其主要的经营领域是对外贸易,其中如1555年获得特许状的俄国公司,1577年获得特许状的西班牙公司,1579年获得特许状主营对北欧地区贸易的伊斯特兰公司,1581年获得特许状主营对土耳其、中东地区贸易的黎凡特公司,以及1600年获得王室特许状的著名的东印度公司等等。“特许公司的组建在制度演变过程中是一个必要的环节,正是由它产生了后来的近代资本主义及其国际关系网;特许公司的垄断为一些国家吞并殖民地并将其并入帝国版图铺平了道路。”⑧

      西方早期公司最初盛行于对外扩张时期的海外贸易以及殖民领域并非偶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经济组织形式所要求的“规模”以及“抗风险”,而特许制下的股份募集成为资本组织很好的解决办法和制度安排。

      17世纪最初20年,贸易公司的发展达到阶段性的繁荣,但与此同时,由于南海公司引起的股票投机,导致了1720年著名的《泡沫法案》出台,对公司的设立进行了强制性的规制。根据《泡沫法案》的规定,新公司的设立必须取得议会通过的单项法令的特别许可,这些得到议会法案许可的公司具有法人地位,被称之为“法定公司”。而所有未取得特许授权的经济组织,以公司形式运营,发行可流通的股票的行为,均为非法行为。这些自行以各种名目设立的,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则被称之为“非法人公司”。“英国海外贸易法人的建立一般被认为是世界近代公司制度的起源”。⑨法人不是天生的而是人为的,它的存在必须获得国王或者议会的特许,它似乎是无形的、不可见的,但却拥有自身的财产所有权以及独立的民事地位。“它既是一个人又是一个名称,简而言之,它是拟制的人”。⑩但正如布罗代尔所说的那样,“总的说来,除享有贸易优惠的大商业公司外,股份公司的发展并不十分迅速。”(11)

      此后,公司经营的领域出现由商业贸易向其他行业蔓延的趋势,如保险等金融行业,公路、内河航运、码头等交通运输行业以及供水、煤气等公用事业行业。以股份募集为重要特色的股份公司在上述这些领域的大量出现,使得需要大量资金方能开发的基础设施行业得到了快捷的发展,同时也显示了近代股份公司在资金募集和使用方面的制度力量。但是即使如此,一些大公司似乎也还没有向工业领域延伸。如大革命前夕米兰的安东尼奥·格雷比公司,“主要从事银行业务,但又经营伦巴第的烟草和盐业专卖,在维也纳为西班牙国王大量收购伊德里亚的汞。不过这家公司在工业活动方面没有任何投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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