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基本的社会政治秩序及其内在矛盾

作 者:

作者简介:
唐士其,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内容提要:

西方国家的社会政治秩序建立之初,一个基本的原则是政治平等与社会差异的相互隔离。但在历史的演进中,政治领域的平等不断向社会领域扩展,这表现在经济、文化层面,也表现为移民和难民问题,而社会领域的差异也开始向政治领域内渗,表现为认同政治的产生。政治与社会之间边界的失守,而非暂时的政策失误,是导致当前西方国家诸多社会政治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当前西方国家的政策调整并非简单地对某些外部因素的回应,而是西方国家内在矛盾使然。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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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段时间,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一些重大变化。比如,中国经济实力的快速增长,西方国家各种社会政治矛盾的集中爆发,特别是各种极端主义政治思潮的出现等等,以致出现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说法。应该说,变化的出现是无可置疑的,而且这些变化也是前所未有的。

       本文从政治学的角度,对西方国家目前出现的一些新的现象加以考察,并且尝试对其原因加以理论上的解释和分析。

       一、自由主义与平等

       当前西方国家发生的变化,比如认同政治、民粹主义、极端民族主义和某种新形式的极右翼思想的出现,从根本上说,是因为西方国家基本的社会政治秩序出了问题,或者说这种政治秩序本来就有问题。这些问题随着历史的演进一点点表露出来,到达了一个临界点。

       本文把西方国家基本的社会政治秩序,称为自由主义的社会政治秩序。虽然西方存在各种各样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思潮,但自由主义始终是这种社会政治秩序的基本色。这意味着它的根本使命,是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种权利和自由,或者被称为“自然权利”,或者被称为“基本人权”,是西方国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为了使“国家”这样一种强制性的机构和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最大限度地相互协调,早期的自由主义者对他们理想的社会政治秩序的基本结构进行了精心设计。而这种秩序的本质特征,就是力图同时保障公民政治层面的平等与社会层面的差异,并且使两者尽可能相互隔离。

       首先,需要澄清的问题是:一种自由主义的社会政治秩序,为何需要保证人与人之间政治上的平等?从理论上看,主张个人的自由并不必然要求人们相互平等,而且直觉告诉我们,自由与平等之间甚至可能存在着某种冲突。“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这才是自由;限定鱼游的深度和鸟飞的高度,这样的平等就剥夺了鱼和鸟的自由。但是,现代的自由主义又的的确确是一种平等的自由主义。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应该说,自由与平等的嫁接,这是西方近代特殊历史进程的结果。概括起来,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导致近代西方的自由主义成为一种平等的自由主义。

       (一)基督教的影响

       基督教主张,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因此,虽然这种宗教并不要求改变世俗的政治经济秩序,即并不要求建立一种实现人与人之间在政治和经济方面实际平等的社会制度,但人格的平等,即人在出生时作为上帝的受造物相互之间的平等,则是基督教的一个核心思想。这意味着,人与人之间一切的不平等,都是附加的而非本源性的,因此并不影响上帝在临终审判时对每一个人的判断。随着基督教逐渐成为西方主体性的宗教,人格平等的观念也深入人心。对于近代自由主义来说,基督教是重要的思想背景和思想资源。比如,美国的《独立宣言》明确宣布“人人生而平等”(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这就是建立在基督教信仰基础上对人的平等权利的宣示,意味着人的平等来自上帝的赋予。可见,人与人在出生时的相互平等这一基督教的基本信念,作为自由主义一个默认的思想前提被人们接受下来,并且成为自由主义一项重要的政治主张。

       (二)近代自由主义诞生时的社会和政治背景

       认识一种政治思想或者政治运动,不仅需要了解它们主张什么,同时还需要了解它们反对什么即它们的对立面。近代自由主义是在与欧洲的封建等级秩序和刚刚出现的专制主义、当然还有教会特权的斗争中产生的。换言之,现代自由主义的对立物就是各种专制、等级和特权制度,因而平等不仅是自由主义最基本的政治主张,也是自由主义者们能够进行最广泛的社会动员的思想工具。为反对各种专制、等级和特权制度,自由主义思想家们提出了所谓的“自然状态”理论。自然状态指国家出现之前的状态,但并不仅仅是一种没有国家的状态,它同时也是一种把所有的社会差异全部抹去的状态。“自然状态”剔除了包括文化、历史、民族、地域等等一切能够使人相互差异的因素,从而把所有人置于上述基督教意义上的上帝造人的最初状态,以此保证了所有人“起点的平等”。可见,“自然状态”理论的根本目标,就是“还原”在没有任何社会政治差异的情形之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状态。

       (三)近代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中社会契约论的内在要求

       社会契约论在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这一理论表面上是要说明国家的起源,但实质上是要通过解释国家的起源说明国家的性质和目的。严格地讲,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关于国家起源的规范性理论。也就是说,虽然社会契约论者们承认至少有不少国家是通过战争与征服建立起来的,但他们仍然坚持,只有通过社会契约,即经由自然状态之下每个人的同意建立起来的国家才具有正当性。在契约过程中,每个人的同意是至关重要的因素,而自然状态则保证了所有人天然的平等,它意味着每一个人的同意都具有相同的权重。也就是说,每一个人都具有平等的政治意志,任何一个人的同意都不能大于、也不能替代另一个人的同意。从理论上看,这实际上就要求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国家,只能以每一位成员即公民的政治权利相互平等为前提。这就意味着,社会成员在自然状态之下人格的平等经过社会契约过程的传递,成为政治权利方面的平等。这种平等,最终将导向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民主制。

       出于以上三个方面的原因,虽然从逻辑上看,自由主义并不必然与平等主义挂钩,但由于历史性的原因,现代自由主义成为一种主张政治平等、并且以民主制作为制度载体的自由主义。

       但是,自由主义者真正核心的关切其实并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而是每一个人的平等的自由(即作为权利的自由)。当然,在现实中,这种平等的自由最终可能会具体化为能够享有自由的人的自由。早期的自由主义者不可能不清楚,人与人之间实际上充满了不平等,即存在着各种差异。因此,严格地说,他们需要扫除的,其实是那些来自旧的社会政治秩序产生的差异,即各种社会和政治等级与特权。至于基于自然的差异,或者因自然差异而导致的其他方面的差异,只要不是某种特定的社会政治秩序的结果,他们不仅不会反对,而且要求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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