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逻辑和批判性思维的关系

作 者:
董毓 

作者简介:
董毓(1956- ),男,湖北武汉人,华中科技大学创新教育和批判性思维研究中心/启明学院客座教授,逻辑学和科学哲学博士,从事逻辑学、科学方法论和批判性思维研究。武汉 430074

原文出处:
高等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全面理解逻辑和批判性思维的关系,对真正的思维教育十分重要。“逻辑”一词有不同的指称和用法。逻辑1、逻辑2和逻辑3是静态表达和评估部分推理的形式化工具,它们和批判性思维有一定关系,但不能等同。批判性思维的逻辑性是逻辑4,指的是杜威意义上的实际的反思性思维所具有的谨慎、仔细、全面,合理、有序等特性。逻辑4中研究论证的非形式逻辑是批判性思维的主要理论和技术基础之一。不过,批判性思维还包含论证之外的其他思维技能和精神习性。所以,传统的(形式)逻辑课程有其自身学科价值且应该开设,但思维素质培养的重心应体现在全面培育开放理性和探究实证能力的批判性思维教育上。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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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19)03-0014-08

      一、“逻辑”一词的不同用法

      笔者曾经论述,批判性思维不等于逻辑。[1]“逻辑”一词主要是指形式逻辑,特别是指演绎形式逻辑。由于当时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显而易见,就没有过多地展开解释。针对目前基于观念和其他原因产生的争论和对批判性思维教学的影响,对此作一些详细的论述已成必要。由于很多迷惑和争论来自对“逻辑”一词用法的混淆,尤其是在一个意义上论述逻辑的用处,在另一个意义上要求推行逻辑教学的情况十分普遍,所以我们先简要区分“逻辑”一词的意义和用法。

      首先,最狭义、最严格的逻辑是指传统和现代的演绎形式逻辑(如命题逻辑和一阶谓词逻辑),它不包括归纳,我们称之为逻辑1。然后,形式逻辑一词被扩大,包括归纳,可以称之为逻辑2。再后来,逻辑研究进一步扩大,产生更多的分支,比如模态逻辑、道义逻辑等,我们把其中那些虽然不是传统的形式逻辑,但依然以形式性质为特征的逻辑研究称为逻辑3。

      最后,“逻辑”一词具有更为广泛的意义,我们可以称之为逻辑4,即它在日常用法中主要指思考有条理、有根据、有方法等。比如人们常用“逻辑方法”或者“有逻辑性”来说明“商务决策的七大步骤”(即第一,分析和理解问题,第二,收集信息,第三,提出替代选择……)。被称为逻辑的程序、规则或者标准具备合理、有步骤、有秩序的性质,但没有形式化或者确定性保证。比如到底怎么理解问题要依据问题、情景和知识来运作。它们的合理性体现在,遵循它可能会得到更好的结果,但并不保证一定会成功。在具有更宽泛意义上的逻辑4里,过去几十年兴起的研究论证的非形式逻辑是一个主要代表。它不再遵循演绎的确定性,也不包含形式化,但也不反对提出、运用在逻辑4意义上的程序、方法和标准。

      另外,虽然逻辑规律和逻辑知识教学的区分早已成为常识,但也不得不提一下。无疑,人人都要遵守同一律和矛盾律,它们渗透在所有学问和人的行动中,但这不等于人人都得去研习背诵一阶谓词逻辑之类的抽象逻辑学知识。然而,人们常常在逻辑规律或逻辑4的意义上论述逻辑的普遍作用,但实际目的是普遍推行逻辑1的教学。

      当我们提出逻辑对批判性思维有必要和有用时,首先会简单地解释:批判性思维要遵循逻辑规律,还会用一些逻辑方法。不过,这个“简单地解释”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批判性思维和上述四种含义的逻辑各自有极为不同的关系。澄清这些关系,是认识批判性思维的逻辑性的关键,也是本文的主题。

      二、逻辑4:杜威的实际思维过程的反思性

      逻辑4意义上“逻辑”一词的用法由来已久。现代批判性思维的鼻祖杜威(John Dewey)就清楚地区分了不同于形式逻辑的“逻辑”一词的用法。杜威在1910年版《我们如何思维》一书中提出,逻辑有最宽泛的用法(任何只要有结论的过程都是逻辑的)和最狭义的用法(从真前提中证明必然结论,如数学和形式逻辑),介于两者之间的第三种逻辑的用法是从反和正两面来做系统的思考,以便得到在其条件下最好的结果。他提出,“这个意义上的逻辑就是清醒(wide-awake)、透彻(thorough)和细心(careful)的反省的同义词”。而“教育者所关心的逻辑只是这个实践和能动意义上的逻辑”,“教育的智力目标就是塑造人的细心、清醒和透彻的思维习惯”。[2]在1933年版《我们如何思维》中,他细致地区分了“应用于结果的逻辑形式和那种可以而且应当属于过程的逻辑方法”。人们一般把实际(actual)思维过程称为心理的,但是,杜威说,如果它是“有秩序的、合理的和反省的”,那么它就是逻辑的:

      我们所说的历史的“逻辑”,即是说种种事件向着一个最终的顶点,作有秩序的运动。我们说,一个人的行动和谈话“合乎逻辑”,而另一个人的行动和谈话“不合逻辑”。我们并不是说合乎逻辑的人的活动、思维或谈话是遵循三段论式的,而是指他所说的和他所做的是有秩序的,具有连贯性;在他的心目中他所采用的手段能够很好地预测将来的结果。在这种场合下,“合乎逻辑”和“合乎道理”是同义词。

      所以,杜威总结说,这里的“心理的”一词并非是与“逻辑的”对立的,它只是不同于形式逻辑:

      只要实际的思维过程真正是反省的,那么,它就会是清醒的、细心的、透彻的、确实的和准确的,它是一种有秩序的过程。简单地说,这便是逻辑的。[3]①

      杜威的实际思维的逻辑或反思思维(即批判性思维)和上面区分的逻辑4十分一致。不过杜威更强调它的思维品德、习性方面。他明确提出,形式逻辑不可能成为实际思维的逻辑,因为它和实际思维有三大重要的区别:形式逻辑的构成是普遍性的、独立的公式,与思想者的态度、愿望、意图无关,但实际思维恰恰被人们的态度和习性决定;逻辑的形式是恒常的,不变的,但实际思维是一个过程,都与问题和问题的解决相关;逻辑的形式不必考虑论题的实际内容,实际思维则要经常参照实际内容,它是从处于思维以外的、其本身尚未确定的情境中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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