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阐释若干问题的再讨论(之一) 基于对百年西方文论之强制阐释特征的反思和批判,我在2017年正式提出了“公共阐释论”。①提出这一理论的目的在于,期待学界同仁在吸收借鉴西方阐释学理论优长的同时,能够从西方理论传统中走出来,认真梳理和挖掘中国文化资源特别是中国阐释学资源,从中找到建构当代阐释学的主要思路,形成中国阐释学的基本框架。为此,我曾经撰写《“阐”“诠”辨》一文,致力于对阐释学之“阐”与诠释学之“诠”这两个核心概念的区别做出辨析。②我的结论是:中华民族的祖先在创造“阐”(闡)字之初,就已经把中国阐释学的思想表达得非常清晰、非常明白了。诸多当代阐释学经典反复论述的阐释学的主旨,都凝结在“阐”这个古老的汉字之中。从“阐”所表达的思想看,中国人从一开始就认为,“阐释”这件事情本身就是公共性的,因为在造字伊始,“阐”就包含着公共性的意思。简单地说,“阐”之本义为“开”(開)。在甲骨文、金文中,关于“阐”字的写法,我们直观看去即是:在一个草门之下,有一个横杠,即门闩,在这个门闩之下,是两只象形的手在推开这个门闩。因此可以说,中国古人在造“阐”这个字的时候,已经把阐释的开放性、公共性、协商、交流等意思表达得非常清晰、非常明白了。与西方不同的是,中国人往往把思想和智慧浓缩在一个字的形状上,而没有人把它变成像伽达默尔、利科、贝蒂、海德格尔、狄尔泰等所发展出来的阐释之学。中国古代的“诠”字,含义也很深刻。关于“阐”和“诠”的差异,除了《说文解字》做出不同的解释之外,《四库全书》的目录中也进行了说明。“阐”强调的是阐大义,“诠”强调的是细节、考证。这是“阐”和“诠”存在差异性的确凿证据。我提出的关于“阐”从造字伊始就具有开放性、公共性、协商和交流意涵的观点,德国学者哈贝马斯表示赞赏,并认为中国人创造汉字的智慧的确令人景仰。 阐释本身是一种公共行为,是一种理性行为,这是我在《公共阐释论纲》中做出的判断和得出的结论。这一判断和结论蕴含着很多可以进一步辨析的理论问题。比如,西方的Hermeneutics一词,来源于古希腊神话中宙斯的信使赫耳墨斯(Hermes)。我们可否做这样的理解,即Hermeneutics本义就是送信,而送信的过程则是这样的:首先是宙斯有想法,有话要说,但不是宙斯自己对自己说,如果是宙斯自己对自己说,那就没有赫耳墨斯什么事了,这是一层意思。这在逻辑上和事实上已经肯定,宙斯必然是要对别人、对外人说话。姑且不论为什么宙斯的话必须要由赫耳墨斯传达,或者宙斯是否有别的传达意思的方法,至少可以证明的是,宙斯的话是要对外说的,他知道自己的话不对外说是没有意义的。赫耳墨斯作为传信人,作为信使,要把宙斯的本意传下来,以达到公共性的效果。虽然古希腊没有创生像中国的“阐”这样一个字,即用两只手推开门闩以表达阐释的公共性这个意思,但是西方用关于赫耳墨斯的故事表达阐释是一种公共行为的企图是昭然可见的。尽管这是一个神话,但是创作神话的人非常明白:宙斯有话不说或自己对自己说是没有用的,只有把话告诉别人才有意义。 宙斯有话要对别人说,那怎么告诉别人呢?得找人帮忙传达,因为他作为众神之王,不会亲自去传达自己的意旨。这就像我们上面所说的中国的“阐”字一样,“我”在屋子里面,得打开门才能跟外面的人说话。如果“我”不开门说话,而是自己对自己说,那就只能叫自言。所以,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中国的阐释学之“阐”是开放的、交流的,而不是独断的、封闭的,那么西方关于赫耳墨斯的故事不也包含有这样一个意思吗?只不过希腊文、德文、英文等没有把这个意思从字母的组合当中表现出来,也没有用字母或字母组合的声音表达这个意思而已。但是,我们应当承认,西方是用赫耳墨斯这个神话故事表达了类似的意思。所以说,如果追溯东西方阐释学传统的起源,我们就会发现,东西方古代的先贤们都十分明白,阐释本身只有是公开的、公共的,只有对话、交流、协商,才有意义。当然,西方的阐释和东方的阐释有差别,而且差别不仅仅表现在语言文字上。这是我近期经过思考而产生的一个新的想法。 关于赫耳墨斯的故事包含的第二层意思,则直接与阐释的公共性有关。从“传话”这个意义上讲,赫耳墨斯这个故事已经明确地告诉我们,传信的这个人是“居间说话”。伽达默尔也认为,阐释就是“居间说话”。这里所说的“居间说话”,从逻辑上很明晰地表达了这样一些问题:既然赫耳墨斯传的话是宙斯的话,那么宙斯的话是可以随意篡改的吗?如果赫耳墨斯从个人的主观意愿出发篡改了宙斯的话,那么请问,这种阐释有合法性吗?因此,这就直接涉及当代阐释学的基本问题,如阐释者对待文本的态度、阐释者与文本的关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文本意图问题。文本有没有作者的意图?作者的意图可以被随便阐释吗?如果赫耳墨斯作为阐释者基本上传达了宙斯的话,但同时又附加上很多别的话,也就是做了“衍意”,那这种情况合法吗?这已经是对阐释职责本身的质疑了。 还有一种情况,即阐释者借助原意或顺着原意,“衍意”出了另外一套体系。当然,这与彻底篡改甚至颠覆原意的情况还不一样。它涉及这样一个问题:我们直接面对文本、面对现象、面对事实进行阐释的时候,有没有我们主观的能动的因素注入、融汇其中?在《说文解字》及其他中国古代经典中,“衍”这个字的本义是水流入海,但是,这个“衍”字既有水循河道流汇于海之意,也可以发挥出若干其他含义,如“衍溢”(水满而出),即沿着河道下去,有时是要漫溢的,从而生出许多湿地,但其中并没有改道的意思,而且,目标也很明确,即朝着大海而去。“衍”也有约束的意思,虽然水有时要漫出去,但原来的河道还在,也就是说,“衍意”与彻底的颠覆是不同的。这就促使我们思考:阐释者的主观、能动的作用,有还是没有?阐释者的主观、能动的作用有界限、有约束吗?“居间说话”让阐释者究竟处于一个什么地位,起到什么作用?阐释者应该以什么立场和态度对待文本,是坚守还是发挥?如何处理坚守与发挥的关系,是阐释学的一个核心理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