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公民身份:一个古典共和主义的阐释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峻赫,中山大学哲学系(珠海)教授;黄梦晓,中山大学哲学系(珠海)助理研究员。珠海 519000

原文出处:
国际政治研究

内容提要:

成为全球公民不应该仅仅满足于相互尊重和容忍的要求,因为这些概念只寻求个人权利的保障,而不考虑公民的社会政治责任。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两大主流传统在这个问题上,要么强调法律和制度的个人权利,而严重忽视公民责任的主题;要么将公民责任错误地等同于共同体优先的公民德性,两者都没能够提出一种调节性原则,使全球公民身份在个人自主性和公民责任之间获得平衡。古典共和主义中亚里士多德的严肃公民、马基雅维利的民主牵制及西塞罗的公民合宜,则能够揭示出相互非支配的调节性原则,协调个人自主性和公民责任,并缓解国家民族主义和世界主义之间的长期紧张关系,成为一种能够克服两大政治哲学传统缺陷的替代性方案。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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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全球化带来的社会政治变革,国内外学者关于全球公民身份的讨论日益增多。讨论聚焦于这个问题上,即植根于特定国家的公民身份是否可以扩展到全球的范围,或者说,公民身份的观念如何运用在全球层面上。然而,“公民责任”的问题,即根据政治共同体中相互分享的规范和规则,公民对身边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在这些讨论中尤为缺乏。可以看到,人道与正义的区分使得全球公民身份充满了内部张力,不同于人道这个基于普遍权利或世界主义的概念,强调在最大范围内贯彻对人的平等尊重原则,正义需要的是一种实质性关系,关注的是公民同胞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这些权利都不适用于国际层面。因此,在探讨跨国界的公民身份是否可能这个问题之前,需要考察在什么样的规范性基础上,可以提出民族国家之上的公民责任。

      本文在回顾公民身份观念的基础上,考察古典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观念,指出其能够作为公民责任的规范性基础,借此人们可以重新探讨全球公民身份是否可能的问题。具体说来,本文回顾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公民共和主义)和新罗马共和主义关于全球公民身份的讨论,分析它们所存在的缺陷;进而从亚里士多德的严肃公民(serious citizen)概念,马基雅维利的公民牵制力(citizen's contestability)观念,以及西塞罗的合宜(decency)观念三个方面,论证古典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元素可以揭示出一种相互非支配(reciprocal nondomination)的调节性原则,①使得公民责任能够与个人自主性相互协调,全球公民身份能够在个人自主性和公民责任之间获得平衡。

      一、两个传统: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

      一般而言,公民身份由三个要素构成。②第一个要素是公民的个人权利,以公民法律和政治地位的形式存在的一系列社会政治权利。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个权利是法律权利,个体公民可以在法律保护的界限里享受他们的生活。第二个要素是公民品格(civic ethos),通过积极参与政治共同体的议事和审判活动而形成,他或她作为公民构成这个政治共同体的一个部分。虽然目前保护与生俱来的权利这种消极趋势——而不是塑造政治共同体的共同意愿的积极倾向——在加强,但是,在公民品格这个要素中会特别强调公民的角色,即参与到构成公共政策和形成共同意见这个过程中。最后一个要素是自我身份认同,在这里公民身份内在化于政治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个体。有时候将公民身份认同和“民族”或“人民主权”相互交换使用,尽管它是一个历史上的陈旧概念,但其使用范围更加广泛。法国大革命后,人民统治的要求变成民族自决的需求,那时就用公民身份认同来表达民族身份认同。但是,公民身份认同,这个被界定为自我身份认同——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在某一领土内形成共享信念而形成——的概念,适用于任何地方,可涵盖古代的雅典城邦一直到全球化时代的大都市。

      在这些要素中,不同于第三个,第一个和第二个要素常常是根据历史情境来进行区分的,将它们看作为隶属于某一个传统。例如,人们常说与个人权利有关的第一个要素是现代的,而与公民责任有关的第二个要素是古代城邦现象的残留。然而,如果用这种时间顺序的分类来解释公民身份的特征,就会存在歪曲公民身份事实的极大可能,因为:第一,尽管现代自由主义传统强调保证个体自由的个人权利,但是以法律和制度地位而存在的公民权利,在自由主义出现以前就存在。梭伦改革后,受法律保护的公民(polites)权利就有了,它将雅典的公民或自由人与奴隶区分开来。诸如法律适用中的平等权利(isonomia)、政治发言中的平等机会权利(isēgoria)、出身上不受歧视的平等权利(isogonia),以及分享政治权力的平等权利(isokratia)的原则明确界定了这些权利。③第二,认为公民责任仅仅存在于诸如古希腊城邦这种小规模政治共同体,或者公民责任就是以牺牲个体自由为代价使整体优先于部分,这种预设和推论也是有问题的。哪怕是在自由主义传统,也认识到公民德性可以与个人自由、个体多样性共存。因此,公民责任也有可能体现在相互尊重——需要借此来协调个人权利和公共需求或者协调其他自由价值——的自由概念中。④此外,公民责任只能在小规模的城邦实现,民族国家或区域单元内无法实现,这样的观点非常盛行,但不得不说,考虑到大约3.5万—4万的男性公民分散地生活在1000平方英里以上的区域内(1/3住在城市,其余的分散在各个村庄中),⑤他们并没有想象的那样熟悉和了解彼此,认为古代雅典就是一个面对面的社会,只有这种社会中才存在很高程度的公民责任,这样的观点是不恰当的。并且,城市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最小单位,哪怕在今天也仍然可以对公民身份进行制度化,创造实现公民能够行使公民权利和践行公民责任的制度性境况。

      (一)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

      根据认识层面和社会政治层面的不同理解,将公民身份分别放在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或公民共和主义的传统中来考察,这并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毕竟,考察他们的起源时,可以看到这两个传统是各有所长的,它们涵盖了公民身份从过去到现在的不同变化形式。例如,拥有法律和制度保证的自由传统,而非积极的政治参与,就是来源于罗马帝国公民所拥有的公民身份。⑥罗马共和国中的公民的日常生活建立在城市基础上,他们和其他公民分享着政治生活的境况,同时,他又是一个政治主体,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政治过程。但是,近代早期关于罗马法的理解建立在对政治情形的想象之上,认为罗马共和国的领土扩张就是为了成为一个帝国,由此强调的更多是法律保障下的社会政治权利,而不是政治共同体成员的社会政治角色。⑦因此,如果某人使用认识层面和社会政治层面的区分,他就能根据每一种立场所强调的,而不是根据时间顺序的范畴,清楚掌握立场之间的差别。而且,认识层面和社会政治层面的区分之所以需要加以严肃对待,是因为它不仅能够帮助分清不同立场的理论紧张关系,而且对于讨论公民身份中有哪些可欲的、值得认同的要素,也非常地有用。事实上,目前的讨论都是围绕这两个传统展开的。围绕公民身份产生的争论就是在社群主义批评自由主义公民概念的背景下进行的,认为自由主义的公民概念过于狭隘,社群主义的立场——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被视为最有可能实现的替代自由主义的方案。因此,毫不夸张地说,近来关于公民身份的讨论并没有超越这两个传统的冲突范围。事实上,即使抛开民族国家的框架,究竟是强调法律和制度机制保障下的消极权利,还是重视作为共同体成员的积极政治参与,这个问题也仍然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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