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阐释与意义解读的理性阈限

作 者:
李立 

作者简介:
李立,西北大学文学院副教授(西安 710127)

原文出处:
求是学刊

内容提要:

文本意义边界的存在决定了任何文本阐释均具一定限度,该限度虽不可明晰定义但却实存于文本阐释之中并可理性预期。文学阐释的开放性同样须顾及作品可预期的意义边界,以其阐释限度的自觉来确保阐释活动的合法性。当代文学批评问题的一个突出的阐释学征象在于:对作品的多元价值判断往往覆盖了文学阐释应有的理性底色,在阐释的不断翻新中,作品“意义”变得无际无涯,泛化的阐释最终导致对文本意义的疏离。鉴于此,文学批评须重提阐释对自身的理性要求,通过建立一种具有话语规约性质的“公共阐释”增强意义阐释的有效性,由此彰显其批评活动应有的内在尺度与话语空间。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19 年 03 期

字号:

       DOI编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18.05.015

       在阐释学的理论视野中,文本意义问题之所以备受关注并占据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位置,不仅因为阐释是一种释义行为,意义是阐释学研究的终极标的物,更因为意义在任何时候都远非现成可取的在手状态,这种永远有待揭示的属性构成了阐释活动的复杂性,同时也使其成为后世阐释学发展的内生动力以及阐释学诸多问题的汇聚之点。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种独特的语言理解行为,文学阐释中的“意义”追索具有比一般文本阐释更为复杂的阐释学内涵与文本阐释机制,揭示此阐释学内涵与文本阐释机制是开展文学批评活动的必要认知前提,其对当前国内文学批评中文本阐释问题的解决亦深具启示意义。

       一、文本阐释与意义解读

       美国新实用主义学者罗蒂曾经断言:文本并无内在意义,所谓文本阐释及其成果,无非源于人们依自身目的对文本的实际运用。然而,当艾柯向他提出“你的文章究竟讲了些什么”①的诘问时,这位哲学大家显然被置入到一种新的困境之中:说自己的文章意有所指,虽尊重事实却背离了自己的理论;说自己的文章空无一物,虽贯彻了自己的理论,却难以否认自己文章已明确表达某种观点且该观点已引起争论的客观事实。

       罗蒂所面临的困境在当代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事实上,随着西方后结构主义、解构主义、新实用主义等哲学思潮的崛起,将文本阐释极端化为主体的意义再造而非追索文本原意的看法就已屡见不鲜。这种看法与现代阐释学对阐释历史性的表述类似,但却实现了对后者理论意旨的更为激进的偏离,因为即使在以强调“阐释学循环”而备受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诟病的现代阐释学那里,我们仍能感受到对文本意义客观性的尊重乃至敬畏,加达默尔就曾告诫人们:“谁想理解一个本文,谁就准备让本文告诉他什么。”②此外,加氏还将其阐释学中的“前理解”概念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又将“偏见”概念分为“合法的”和“非法的”,这些区分表明,无论现代阐释学看上去与传统阐释学有多么不同,但在突出阐释的历史性及其主体性的同时,为了避免文本阐释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后果,这一阐释学理论多少还保留了最低限度的文本阐释的“客观”立场。换言之,尽管与传统阐释学在“文本意义是否确定”这类问题上观点相左,但现代阐释学仍承认一个基本事实——文本是一个由未定域与确定域组成的有待填充的结构图式,除了开放性与待完成性,其势必还具有一定的内在规约与既成性,这就意味着文本意义也是有边界的,此边界虽不可明晰定义但终究可以理性预期。正如美国学者赫施指出的,意义是“某人用特定语言符号序列意欲表达以及该语言符号所能分有的东西”,③在这里,作者意图的具体性和文本符号的指涉性不仅决定了多种倾向的阐释在关键、核心信息上的认知汇聚,同时更为文本阐释设定了一个可预期的基本界限和方向,从而像一张隐形的网,在文本阐释的多元极限挑战的最后阶段发挥着其不可忽视的规约作用与限制力。可以说,正是这种文本意义边界的可预期性,决定了并不存在无限放大的阐释,决定了阐释所应具有的理性限度,正如艾柯所指出的:“一定存在着某种对诠释进行限定的标准。”④

       由上亦可见出,为众多主观主义阐释学所津津乐道的所谓阐释的创造性,势必是具有一定方向的创造性,且其总会被导入既定的渠道,显现出“万变不离其宗”的阐释凝聚力。而文本意义边界的存在与文本阐释的创造性也并不矛盾,恰恰相反,这种阐释活动中永久持存的紧张关系,既是阐释活动的永恒魅力所在,同时也构成了阐释学理论的问题域,进而成为后者赖以存在、发展的知识缘起与依据,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都成为多余的了。”⑤

       二、文学批评的意义阐释限度

       与一般文本阐释相比较,对文学批评中文学作品的意义阐释限度的理解有一定困难,这不仅是因为相比一般文本的显白直接,文学作品的语义表达更为含蓄蕴藉,其意义往往深藏于文本符号结构深处隐而不彰,更重要的是,文学批评与文学接受的目的从来就不是单纯寻求文本意义,而更多的是探索文学语言形式和内容所承载的美学、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符号学等多种文化价值。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解释就是与对某人生活的理解相应的,即他的生活如何,经历如何,而批评则是与把他的生活放入到某个更广泛的有关系中去看相关的。”⑥也正是因此,在文学批评中,文学阐释更多地展现为一种“文化阐释”,这种“文化阐释”强调的是对文学的多元价值体验,它反对将作品仅仅划定为一个有待认知的文本对象,以作品意义客观性的名义对作品进行知识垄断与裁定,而是将作品视为一个在社会文化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中不可或缺的精神产品,由此在视点挪移和视域更新的过程中不断拓展该产品的多种文化功能与价值。事实上,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文学批评在作品阐释上所展示的丰富多样性本身具有合理的一面。

       然而,问题在于,文学文本的文化阐释是否是一种与文本意义阐释无关的另一种阐释行为?换言之,离开文本意义的根基与前提,这种对作品文化价值的阐释是否可能?甚至,对文学作品文化价值的无限度的阐释是否还能称其为“阐释”?

       从语用角度审视,“意义”概念本身的意义是一种异质的构成。学者赫施就曾指出:尽管我们常不加区分地一体待之,但“意义”一词在使用中却实际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指涉对象,一是指向“含义”,二是指向“价值”或“效用”。⑦前者指的是作品表达的作者思想,它不依赖于读者,是文本自身固有的,因此不会变化。而后者是依赖于读者的,不是文本自身固有的,其实质是作品与读者的一种效用关系,因此其必然随着读者处境的不同而不断变化。赫施对意义概念的辨析是基本符合该概念的实际使用状况的,这里关键在于,赫施在对文本意义概念的内在分歧进行辨析之时,还重点探讨了这种分歧背后的隐秘关系,由此辨明了文本“效用意义”的来源与实质。赫施指出,当今阐释学理论中巨大混乱的根源在于人们忽视了“意义总是包含着一种关系,这种关系的一个固定的、不会发生变化的极点就是本文含义”,⑧也正是因此,当我们强调文本意义不同指涉对象的明显差异时,也要考虑二者之间隐性存在的交叉与叠合,甚至需要考虑到这种交叉与叠合背后不同意义指涉对象的主从关系,即任何由文本功能考量所产生的文本“意义”,都是以文本“含义”为基础和前提的,在这里,文本所谓“含义”即是文本内部稳定而客观的意义本身,而文本所谓的“效用意义”与其说是另一种类型的文本意义,不如说是对上述文本意义的一种使用,其自身是无法脱离文本意义而独立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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