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育公平”观与教师教育转型

作 者:

作者简介:
石艳,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社会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崔宇,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研究生。长春 130024

原文出处: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新教育公平”观是教育公平认识论的转换,它指出教育公平要从起点走向过程,从“程序”走向“对待”,从“社会评估”走向“以人为本”。“新教育公平”观对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将伦理关怀作为教师责任的一部分,帮助学生从“再生产”中突围,建构反思性的社会角色。同时,“新教育公平”需要教师教育进行转型:培养教师通过反思性的、审辩式的思维来审视社会与教育中的不平等的结构和关系,通过包容性的教师教育课程来实现教师对于社会公正取向的认同,并进一步在课堂实践中走出“偏见”,以此实现教育过程公平的追求。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02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G6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18)05-0110-07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2016年公开出版的研究报告《反思教育:向“全球共同利益转变”?》(Rethinking Education:Towards a Global Common Good?)在开篇序言中指出:“教育以权利平等和社会正义、尊重文化的多样性、国际团结和分担责任为基础。”它在第二部分中强调,必须在最新的伦理和道德基础上制定综合性教育方法,呼吁包容的、不会简单地重演不平等的教育过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这一报告在为全球21世纪的教育描绘出高瞻远瞩的蓝图的同时,也为教师教育的发展带来从技能至上主义到注重公平的转变。这种社会公平取向的教师教育不再仅仅聚焦于教师培养过程中的技能技巧的完善,更重要的是,要通过扮演教育过程中的“对待性公平”的实践者来实现教育公平,并期待教育公平的这一实现能够促进社会公正。“新教育公平”观的提出与倡导要求教师教育进行公平取向的转型与发展。

      一、“新教育公平”观的再释

      教育公平是一个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教育改革深化而逐渐扩展和深入的动态过程。在不同时期,人们对它的认识与侧重也各不相同。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奋斗方向、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教育的发展目标等的提出,这些美好的词汇都表达出教育公平丰富内涵的时代转向,即由教育外部转向教育内部、转向“人”。以往的教育公平理论大多围绕着起点公平进行宏观的政策讨论,较少关注到过程公平的微观研究;更多注重对资源配置等外部条件保障的探讨,较少深入到学校教育中关注教育内涵发展的过程性公平。而“新教育公平”观的提出呼唤以“人”为核心,提倡对教育公平的研究要下沉到微观过程,深入到学校教育内涵式公平的研究中去,顺应了当今教育发展的时代内涵与主体需求。

      “新教育公平”观是一种新的教育公平观,是教育公平认识论的转换[1]。“新教育公平”观指向教育公平的纵深发展,指出教育公平要从起点公平走向“教育系统内部”的过程公平,要求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扮演“对待性公平”的角色;“新教育公平”观也提出人与社会是一种互构关系,期待通过促进教育公平推动社会公正的实现,使社会真正走出“偏见”,达成包容,尊重多元。

      1.从起点走向过程

      教育公平一直是教育研究界的热点问题。关于“什么是公平?”“它与平等有什么不同?”等问题一直是教育研究界占据主流知识体系的话语之一。虽然研究者众多,但公平仍然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术语,各种准确界定公平的尝试可能都无法全面把握不同语境下的教育公平的全部含义。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曾经给出教育公平的定义:“公平意味着所有孩子不受任何歧视、偏见或者不公,享有生存、发展并充分实现其潜能的机会。而平等要求每一个人拥有同样的资源。”[2]总结众多研究者所阐释的公平与平等的区别,大多是从机会、资源、投入、过程、直接效果或者长期效果来划定界限。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受到《科尔曼报告》的影响,研究界开始使用教育机会均等的概念来指代教育公平。科尔曼是从“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来界定教育机会均等的。科尔曼认为,学校不仅仅应该提供均等的教育资源,而且还应该使学生免于遭受出身和社会环境而带来的不平等。换言之,就教育公平而言,学校的作用在于帮助学生克服其家庭出身的不平等所带来的学习障碍。“新教育公平”观正是指出教育公平要纵深发展,教育公平要从起点公平走向“教育系统内部”的过程公平,倡导教育公平的理论与实践要从起点走向过程。

      2.从“程序”走向“对待”

      通过教育过程公平来实现教育公平,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看待教育过程公平的价值取向。以往我们研究教育过程公平通常遵循着两种思路:一种是教育资源分配在教育过程中的“程序性公平”;另一种是在具体教育实践过程中的“对待性公平”。“程序性公平”是教育的外部问题,而“对待性公平”是教育的内部问题。强调教育过程公平的新教育公平观要求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在互构教育过程的时候,能够相互平等对待。平等对待也可以区分出两种情形:一种是对于所有受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的“平等”对待;另一种是对于自身资源不利的群体进行“差别性”对待。而差别性对待也分为两种:一种是放弃性的差别性对待;另一种是补偿性的差别性对待。以往教育过程公平更容易遵守的是第一种机会均等的价值取向,将教育机会“平等”地分配给班级里的每一个学生,即教育过程中每一个受教育者在占有课堂的资源、机会中获得平等对待。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平均地分配了机会,但忽视了在机会获得者能力上的条件差异,教育过程只能将更多的机会留给那些本身资源有利的学生,最后形成的就是教育中的“能力至上主义”。而“新教育公平”观强调,平等分配带来的能力至上主义并不是真正的公平,因为“人际相异性(human diversity)是客观存在的,教育公平亦不是追求人人一样的教育‘克隆’”[1]。

      “育人是教育的首要目的,尽管人的差异性不可回避,但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人人平等的信念……才是教育公平应当坚守的底线”[1]。在普及基础教育作为教育发展目标的时期,教师为了追求“效率性”的教育结果,用平等的形式造成了教育过程的“不公平”。“新教育公平”观倡导“人直接观照的复归”,而在此观照下的教师要洞察并且关注到学生们的差异,尊重与理解不同文化背景与来源的学生;教师要采取行动去最大程度地帮助那些由于个人差异而在教育过程中遭到“不公平”对待的学生。因此,在教师教育领域,明确针对多样化的学习者而培养教师,代表着一种重要的进步[3]。

      3.从“社会评估”走向“以人为本”

      “新教育公平”观将从以社会为核心评估域①的教育公平转向以人为核心评估域,并指出,以社会为本的教育公平观和以人为本的教育公平观的最重要区别在于,对人和社会关系的认知不同。前者观照下的人与社会关系是人隶属于社会,教育是社会的奴仆,社会至上;而“新教育公平”观下的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互构的,并且是以人为本的。“新教育公平”观还强调,从注重效率优先的功利主义倾向转向强调社会基本制度公正,是新教育公平的核心。我们要重新界定教育公平的内涵:教育公平应是人发展的公平,是可以激发个人能力,并使其能表达自己的感受、积极参与和决策的教育公平[1]。人与社会是互构的,并且要使社会真正走出“偏见”、达成包容、尊重多元,就要在人与社会的互构中推动社会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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