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08;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870(2018)05-0048-09 一、引言 Marrero and Rodriguez[1]重新审视收入不平等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其将收入不平等分解为机会不平等和努力不平等,从而收入不平等对经济增长影响取决于机会不平等与努力不平等作用的大小。遵循这一思路,教育不平等是否同样可以分解为教育机会不平等和教育努力不平等呢?因此,这也就成了本文主要的工作之一。另外,自从Mincer方程提出以来,教育与收入的关系一直是人力资本研究的焦点,其中教育不平等与收入差距的关系同样被高度关注。但是,教育不平等与收入差距的关系如同收入不平等与经济增长关系一样并没有得到一致的结论。根据Marrero and Rodriguez[1]和雷欣等[2]的研究,是否因为前期关于教育不平等与收入差距关系的研究,忽略了构成教育不平等的教育机会不平等和教育努力不平等的不同效应?是否教育不平等与收入差距的关系不确定,同样是因为教育机会不平等和教育努力不平等的相反作用?因此,这一疑问也是本文想要证实的。基于此,本文主要回答上述两个核心问题,对前期文献进行补充研究。相比较而言,本文有如下贡献: 贡献之一,从微观角度将教育不平等分解为教育机会不平等和教育努力不平等。从国外文献来看,对教育不平等的度量分为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绝对指标用教育年限标准差[3-5]衡量,由于该指标的无规律变化不因地域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存在规律性,其对教育不平等的度量存在误导性[6]。相对指标包括教育变异系数、教育基尼系数[7-9]和泰尔指数[6]。目前被广泛采用的为教育基尼系数,该系数为学者模仿收入基尼系数而来。从这些衡量指标来看,①均是从宏观总量指标如注册学生人数、教育经费支出和受教育水平来计算,忽略了微观个体之间教育水平的差异。②如前所述均是一种总量上的教育不平等,或者说是教育结果不平等,忽略了教育不平等中的结构性因素:教育机会不平等(不同环境下个体由于先天背景优劣而获得的教育水平差异)和教育努力不平等(相同环境下个体通过加强教育投入和努力水平而获得的教育水平差异)。而本文正好弥补以上两种不足,利用CGSS微观数据(2003-2013年),以微观个体受教育年限(该指标比按总人口比重计算的教育年限更能反映个体受教育程度信息)为分解变量,将个体按父辈职业(3组)、父辈教育(4组)和城乡背景(2组)分为24组,借用Ferreira and Gignoux[10]用泰尔指数法分解机会不平等的方法,分解教育不平等,从而度量面临相同环境的个体内部(教育努力不平等)和不同环境的个体间(教育机会不平等)的教育水平差异,并进一步将该指标分解到宏观省级层面,建立宏观面板数据,从而建立起了微观到宏观的桥梁。 贡献之二,对分解后的教育不平等与收入差距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为教育不平等与收入差距的关系提供了新证据。首先,教育不平等重点在教育机会不平等,如果起点上的不平等已经产生,教育过程和结果上的差距无形之中就拉开了,最终会通过人力资本影响个体收入水平。其次,教育结果不平等不仅源于教育机会不平等这一不合理因素,还集中体现在教育努力不平等这一合理因素。如果说由于家庭背景因素导致个体在获取教育机会上存在不平等,那么个体同样可以通过在教育上投入相比于背景优势群体更多的时间、精力和努力水平,以争取优质的教育机会,从而改变教育结果上的不平等。而以往的研究更多关注教育结果不平等[11-16],从总量教育不平等概念上去理解收入差距的原因,而忽略了教育不平等中的结构性因素(教育机会不平等和教育努力不平等)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最后,文献中关于教育不平等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并没有得到一致的结论。Becker and Chiswick[11]发现教育不平等和收入不平等正相关,而Gregorio and Lee[15]却认为教育不平等和收入差距存在微弱的正向关系。但Ram[14][17]研究认为两者之间并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
and Leeuwen[16]进一步证实这一结论。杨俊等[18]通过建立联立方程认为两者之间可能存在非线性关系,但他并没有对该结论进一步证实。从中我们发现,一是,由于数据选取各异,对教育不平等的度量方法各不相同导致关于两者关系的结论不一致[16],二是,对教育不平等中的结构性因素教育机会不平等和教育努力不平等的忽略。教育不平等由教育机会不平等和教育努力不平等构成,具体到本文,我们发现由于教育机会不平等和教育努力不平等正反作用的影响,教育不平等扩大收入差距的作用不再显著,从而教育不平等与收入差距关系的不确定性找到了可能的突破口。本文的这一切入点与Marrero and Rodriguez[1]和雷欣等[2]研究收入不平等与经济增长关系具有相似性,不同之处在于,本文主要基于教育不平等视角。 二、分解模型与假设提出 (一)教育不平等分解模型 机会不平等是一个重要的哲学概念,Rawls[19]、Sen[20]、Dworkin[21-22]、Arneson[23]和Cohen[24]从哲学的视角探讨了什么是平等,并将机会平等称为运气均等主义。美国著名经济学家Roemer[25-27]首次将机会不平等这一哲学概念引入到规范的经济学分析框架中。其指出:总体收入不平等应该分成合理的部分,由个人主观可控的“努力”因素,比如个人偏好、工作努力程度与责任感等,所决定的不平等,应该实行“回报原则”,政府应该鼓励这种努力不平等;同时也包括不合理的部分,由于主观不可控的“环境”因素,比如家庭背景、种族或个人性别等,造成的不平等,称为机会不平等,对此应该实行“补偿原则”,政府应该补偿弱势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