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60X(2018)04-0088-09 2014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国家主席习近平特别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新形势下要高举人民民主的旗帜,不仅要毫不动摇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且要与时俱进地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日益成为中国政治研究中的一个显学。从既有文献来看,相关研究基本上围绕以下3个方面而展开:(l)从法理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层面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目的和功能进行定位和定向,研究目的在于兑现宪法的规定,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原则,展现宪法的生命和宪法的权威,继而让静态的宪法变为活的宪法;(2)从史学的层面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和历史发展进行研究,目的在于展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历史变迁,进而试图识别和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展现出来的角色和功能;(3)从制度建设的层面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治国理政中的功能进行研究,目的在于寻找通过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才能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效用。虽然这些研究拓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领域,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轻视了需要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置于民主实践的情境中加以理解和阐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一项民主制度安排,根本目的在于落实民主、兑现民主。如果离开民主实践的视角,几乎难以识别和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价值和意义。从民主实践的视角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研究,就是要展现代表实践的民主图景。因为民主实践需要的是实践论上的代表,所以对民主实践中代表问题的研究,关键就不是对“代表”进行认识论和知识论层面上的阐释,而是如何对代表实践进行规训,才能使其满足民主的要求和想象。 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文致力于阐释,为了使对“代表”问题的相关研究能够融入到民主实践的历史和趋势中去,为什么更应该从“选择”而不是“选举”的角度来理解民主实践中的代表?为什么说代表观念的成长,更多的是民主及民主实践的倒逼和改造的结果,而非仅仅是代表之历史传统的延续、变更和演化的结果?为什么说在具体的民主实践中,与“由谁代表”“谁是代表”这样的问题相比,“代表意愿”“代表能力”和“代表质量”的问题更为重要? 一、从“选择”而非“选举”的视角来理解民主实践中的代表 虽然民主理论各式各样,但民主实践一般都同时具有两个共同的特征:(1)从纵向上看,投票和选举构成民主实践的基本方式。在日常政治中,现代国家一般都不需要采用直接民主,而主要采用投票和选举的间接民主,即代议制民主模式[2]来落实和兑现民主;(2)从横向上看,协商是民主实践的基本方式,横向的民主实践“呈现出广泛的、平等的、有保护的和相互制约的协商特点。民主化意味着朝更广泛、更平等、更多保护和更多制约的协商方向运动;去民主化意味着朝范围更小的、更不平等、更少保护和更少制约的专断和独裁方向运动”[3]。这些横向的协商式的民主实践,意在求得人们共识性的、非威权性的公共判断和公共决策[4]。无论纵向的民主实践,还是横向的民主实践,代表都是必不可少的角色,承担着重要的职能。在这样的现实境况中,为了提升民主实践的质量,与其在直接民主方面努力,不如努力提高代表实践和代表形式,使之更加开放、有效和公平[5]。 在民主实践中常常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代表,一种是回应性代表,一种是标示性代表:“在回应性代表中,我是什么想法,我就有理由期待我的代理人会有相同的想法,终归她要在适当的层面了解我的想法。在标示性代表中,情况恰好相反。我的替代者是什么想法,让人有理由期待我的想法大致相同:她的作用是一个标示,而不是追踪器。在第一种情境中,忠诚的代表者将如实回应被代表者:在第二个情境中,忠诚的代表者将是被代表者的可靠标示”[6]。与回应性的代表相比,标示性的代表也许并不是在选举中产生的,但是,他们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公民的控制[6]。 这即是说,在合理的民主实践中,无论代表是否经由选举产生,人们事实上都能够选择代表、控制代表,并且能够淘汰不合格的代表。“选举”和“选择”是两种非常不同的表达,在涉及政治领域的人、事、物上,“选择”的内涵要比“选举”丰富得多。这主要体现在“举”和“择”的差别上,“举”有将某物向上抬、向上托之意,“择”常常意味着“去”和“取”,即所谓的去粗取精,去劣存良。从现象学上来看,“选举”常常是一种一次性的、即时性的行为,而“选择”则是一种动态的、持续的、不断博弈的过程。从长远来看,人们所择的东西更多的跟所选对象的品质和绩效相关,“择”更多的需要理性、审慎的考量,而“举”似乎没有这方面的意味。常言道,“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可以在一定意义上说明“择”有着很浓厚的比较、权衡色彩。如果对民主实践中代表问题的研究仅仅停留在“选举”的框架中,那么就有改进的必要。对民主实践中代表问题的研究,更应该在“选择”的框架中进行。事实上,民主政治的正当性基础就在于公民能够自主地选择公共权力的主体,即“公民不再根据外在的标准和意志,而是根据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为尺度对公共权力主体所进行的自觉选择”[7]。在民主实践中,代表的产生和成熟,更是选择的结果,而非仅仅一次或者几次简单的选举就能定论。区分“选举”和“选择”,对人们理解实践论层面上的民主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尽管这种价值和意义更多地体现在认识论的层面上。所谓“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在选举的视角下,几乎难以对代表形成充沛的诠释,此时的代表仍然是未完成式的,唯有在选择的视角中,才能展现出进行式的和完成式的代表,而民主实践恰恰需要的就是进行式的和具有完成能力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