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地权变迁的历史考察与当前“新集中”趋势的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许天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邮箱:531807088@qq.com,武汉 430073;瞿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邮箱:513051746@qq.com,武汉 430073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农地地权在土地改革、集体化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呈现“分散—集中—再次分散”的历史路径。近十年来,农地地权在20世纪80年代普遍的分散后重新出现集中化趋势,并且在不断加速。“新集中”趋势与集体化时期和20世纪80年代后分散经营基础上的部分集中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当前农地“新集中”不仅具有历史逻辑和历史动因,也是正在推进未完成的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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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三农”问题的历史性解决和农业现代化,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农地地权。农地地权变迁是1949年后中国经济版图中举足轻重的组成部分,受到社会历史阶段、生产力水平、生产方式的约束。1949年以来,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总目标一直不曾改变,只是实现该目标的手段与路径上存在争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关于先工业化后集体化还是先集体化后工业化的论争,就说明了农业现代化在实现工业化和整体现代化过程中的历史地位。国际经验表明,工业化启动与否、进展快慢都同农业发展及其现代化密切相关。“没有农业革命的提前兴起,就不可能发生工业革命。”①“农业生产率的增加,不但是推进英国工业化和第一批步其后尘的8至10国走向工业化道路的主要原因,而且还是当时发展道路上所有国家一般工业进步的主要限制因素。”②农业生产率的大幅快速提高既是经济起飞阶段的典型特征,也是其必要条件。一方面,农业生产率提高需要以科学技术和农业生产工具进步、改良为基础;另一方面,以机械化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现代化,同土地的集中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有较强的相关关系。对此,邓小平在1990年3月的一次谈话中也曾构想过:“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与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③进入21世纪后,中国农地地权正是沿着邓小平的后一个飞跃的设想,出现了集中化趋势。这样就形成了1949年后地权呈现“分散—集中—再次分散—再次集中趋势(新集中)”的历史路径。

      

       一、1949年以来中国农地地权的变迁路径与分析

      

       (一)1949年前后农地占有规模的重新认识

      

       整体而言,20世纪30至40年代,少数地主、富农经营着较大比例的土地(但不一定就拥有该地块的完整产权),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中农和贫、雇农所经营的土地远小于其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并无疑义。但是具体到乡村社会各阶层并各自作为一个整体,分别经营(占有)着多大比例的土地,争议颇多。一种说法认为占乡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约70%—80%的土地。④它的最早起源应当是国民党农民部土地委员会1927年6月公布的全国土地占有概况估计。⑤但此说一经提出,便遭到了反驳。陈翰笙、钱俊瑞、薛暮桥在20世纪30年代分别进行的调查都显示,除少数阶层分化极其严重的地方符合上述表述之外,大多数地方的地主、富农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不超过10%,其所占土地份额在30%—50%之间。⑥董时进于1948年就土改发表反对意见,并于次年向毛泽东上书时援引民国时期土地委员会在16省163个县共175万多户农户中进行的调查结果,称35.6%的农户拥有耕地在5亩以下,24%的农户拥有5至10亩,13%农户拥有10至15亩,占地1 000亩以上的大地主只占0.02%。董时进同时称这一调查和他在四川、江西等农村的考察近似。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作为新解放区开展土改工作的准备,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大区均组织了土改委员会,并进行了农村土地占有情况的摸底调查。华东区土改委员会统计显示,全区地主只占总人口的4%,半地主式富农占总人口的0.41%,富农占总人口的2.75%,这3类阶层总计占有33.38%的土地。⑧中南区土改委员会把本区土地占有情况按集中程度分为分散、一般、集中3类。在土地集中程度最高的地区,占人口8%的地主、富农占有70%—80%的土地;而在土地分散区,地主、富农占人口的8%,其所占土地只有30%。⑨关中地区的情况最为均等化,“农村土地不很集中,地主占农村户口不到1%,加上富农共占6%左右,共占土地20%左右;中农占户口40%到50%,占土地50%到60%。”⑩20世纪80年代学术界继续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曹幸穗认为,地主和富农合计占据了全国耕地的60%—70%。(11)章有义则认为地主富农占地比例为50%—60%。(12)郭德宏认为,1949年前的地主富农占地比例为50%左右,且存在着占地分散化的趋势。(13)21世纪以来的区域经济史研究为这种观点提供了大量的细节填充和数据支持,指出华北、湖南、中南、江南、东南诸省的地主富农占地仅占全部耕地比例的30%至40%,土地集中度不高乃至于不存在所谓的集中化。(14)这同董时进由“江南无封建论”和“佃农优越论”推导出来的结论相合。

      

       (二)1949年以来中国农地地权变迁的历史路径

      

       1.耕者有其田与地权的普遍分散化。1949年以来,中国地权变迁呈现“分散—集中—再次分散—再次集中趋势”的路径。这一路径的逻辑起点是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反帝反封建的“最低纲领”。在领导和开展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逐渐明确了土地革命在中国革命进程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得出了土地革命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内容和战胜国内外敌人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结论。(15)“五卅”运动失败后,中国共产党提出了“耕地农有”和“谁耕种的田地,归谁自己所有”的口号,明确表示“没收土地问题是革命中的重要问题”。(16)第一次国共合作实现后,孙中山在新“三民主义”中提出“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17)的“耕者有其田”纲领,但并未普遍实行,真正实践“耕者有其田”的是中国共产党及其独立领导的革命根据地。1927年5月中共五大认为,农民是中国完成反帝反封建革命任务所需的重要动力来源。会议第一次提出了由中国共产党自主制定和执行的、较为完整的土地革命纲领《土地问题决议案》,决心要“急剧的变更土地所有制度”,并将没收来的各类公产、地主土地等“交诸耕种的农民”。(18)但以斯大林为首的共产国际提出,中国共产党这种“由谁耕种即归谁私有”的探索不符合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公有制的革命前途及随之而来的公有制经济基础性质的规定。后来中国共产党的主张也不得不从农地农有变成了农地国有。土地革命时期,这种错误的指导在各革命根据地一度得到实施、推广。《井冈山土地法》将被罚没土地的所有权收归苏维埃国家所有,只给农民经营权和收益权。这给革命造成了重大损失。所幸这种错误在国内革命的实际环境和实践中并不能坚持下去。经毛泽东指出其中存在的失误之后,赣南和闽西根据地相应进行了纠正,使两权合一。(19)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实行减租减息,主要调整的不是土地权属关系,而是在地租率、债权债务、参政议政等方面进行改革。它倾向于减轻剥削程度,发展生产和改善根据地人民生活。

      

       减租减息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一种策略性政策实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1945年4月,抗战即将取得胜利。采取什么形式来建设一个新民主主义社会,并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全国农民许下的“耕者有其田”的诺言,就成了现实问题。在中共七大上,毛泽东宣布要在适当的时候,“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20)当时中国共产党对于抗战后国家恢复和平和进行建设的设想,是包括全国各党派在内的政治协商,以建立新民主主义的联合政府。这里所称的“适当方法”也就不可能是恢复土地革命时期的暴力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方法。据此,中共七大以后颁布了《五四指示》。该指示颁布前后,各解放区的土改确实在运动式的执行过程中,基本演变成了各种形式的无偿没收地主土地。但不能就此说这个指示本意上就是要搞无偿没收。实际上,该指示在条文中明确写明了“减租之后,地主自愿出卖土地,而佃农则以优先权买得此种土地”“在清算租息、清算霸占、清算负担及其他无理剥削中,地主出卖土地给农民来清偿负欠”等条款。此即中共七大所指的有偿或无偿达成农民“耕者有其田”的几种“适当方法”。它“和内战时期在解决土地问题时所采用的方式大不相同”,可以在土改进程中“使农民站在合法和有理地位”。(21)因此,过去认为该指示标志着中共政策从减租减息到再次没收地主土地给农民发生重大转变的旧观点,应系误读。1946年7月19日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研究答复制定土地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的指示》,提到了几条运用土地公债有偿征收地主土地的原则性办法,要求各解放区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帮助完善。此后,《陕甘宁边区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于1946年12月13日公布实施。该条例首期在绥德、庆阳、米脂等地进行试点。在不到两个月时间内,这些试点就迅速取得了“使所有无地农民得到了土地,不损害富农、中农基本利益与照顾了地主,加强了群众组织与健全了村乡政权”的效果。(22)这促使中共中央下了“最近在陕甘宁边区若干地方试办土地公债结果,证明这是彻底解决土地问题——最后取消封建土地关系与更多满足无地、少地农民土地要求的最好办法之一”的论断。中共中央还据此认为,“用公债征购土地分给农民的办法,很可在各解放区采用”。(23)

      

       通过和平赎买来建立小土地所有制的经验还未来得及推广,急转直下的国内政治局势就迫使中共中央放弃了后续的推广。1947年2月27日和28日,国民党当局查封并捣毁在国统区的《新华日报》分支机构,并限令中共驻宁、渝、沪三地办事处于3月5日前全员离开国统区。3月份,国民党胡宗南部在对陕甘宁边区的“重点进攻”中占领延安。在这种形势下,再去搞赎买式土改,显然既不可能也不经济。5月1日,刘少奇在转发薄一波《关于晋冀鲁豫区土地改革情况报告》的批语中称,“指示和决定上规定一些限制和阻碍群众行动的办法是错误的……这种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必须迅速纠正才有利于运动”。其批判的矛头指向的正是此前那种赎买式、和平而有区别对待的土改政策。刘少奇认为,“对于地主,必须根据全体农民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群众的意见来处理,对于中、小地主及抗日地主、干部家属地主的照顾,必须是出于群众的自愿,由领导上规定要留给这些地主多于中农一两倍土地的规定是错误的”。(24)至此,平均分配一切土地成为土改的方针,7月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第六条是其集中体现,并延续至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之中。

      

       2.快速建设工业化背景下的争论与地权集中化。1949年3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确定,中国将来的发展目标是由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并逐步由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变为单一所有制的社主主义社会。经过3年多的国民经济恢复,1953年中国共产党制定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迅速开展了快速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大规模建设,目的就是要把中国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变成先进的工业国。在这个过程中,还要借助“有一点工业”和“在各方面都有相当程度的发展”的物质基础上,实现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不过,中共党内关于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在思想认识上有显著的转变过程。起初的预计是“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完成这个过渡,1949年4月刘少奇称,“搞社会主义那将是几十年以后的事情”,1949年9月毛泽东则称,“20年后我们的工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看其情形即转入社会主义”“大概二三十年吧”。(25)1949年7月刘少奇致信斯大林谈中国的民族资本国有化问题,首次明确将这个时间缩短到“估计需要10年到15年”。(26)1953年6月15日中央工作会议采用了刘少奇致斯大林信件中的这个时间估计。(27)但由于客观现实,党内和社会各界一再提高对转变速度的估计,缩短社会形态改变所需的时间,提高公有制成份占全社会经济基础比重的要求。到1956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向社会主义过渡实际上仅用3年时间就完成了。这同斯大林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经典定义、现实的苏联工业化经验有着密切的联系。

      

       当时,在如何建成社会主义和实现工业化、现代化问题上,在利用小生产达成这一目标上只有苏联的集体农庄经验可资借鉴。苏联通过小农的集体农庄化,动员出大量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用于换取机器和进行工业投资的资本积累,不仅在3至4个“五年计划”内快速完成了工业化,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经受住了严峻考验。这样的工业化成就给中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们要进行伟大的国家建设,我们面前的工作是艰苦的,我们的经验是不够的,因此,要认真学习苏联的经验”、(28)“苏联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29)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中共的集体认知和全国上下真实的社会思潮。苏联以公有制作为全社会经济的所有制形式。学习苏联经验,具体到农村和农业部门中,就意味着土地、农具、动力和其他生产资料要实现集体所有制。

      

       新民主主义经济本来是允许和鼓励农民自主发展生产的。在对待富农的态度问题上,也是允许其继续存在,并允许分地后的小农逐渐发展成新富农。(30)但是,在试图给农村中出现新富农阶层是否属于严重的阶级分化这个问题定性时,中国共产党内部出现了分歧。刘少奇等人认为形势还没有发展到要在农村马上去逐步动摇私有制的阶段,现阶段的主要问题是利用富农经济来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条件。否则,“单用这一种农业合作社、互助组的办法,使我们中国的农业直接走到社会主义是不可能的”。(31)毛泽东对此表示异议,并召集刘少奇、刘澜涛、薄一波等人谈话。在谈话中他力图证明,“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32)也即,即使在小农手工劳动技术条件不发生变动的情况下,统一经营也可以有新的生产力。统一经营既可以立足现有条件极大提高生产力,又可以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避免两极分化,这要比个体经营好得多。这样,党内形成了以刘少奇为代表的坚持先农业机械化后农业集体化和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坚持“在没有机器以前,先行集体化,然后机械化”的两种尖锐对立的意见。(33)毛泽东进而认为当时距土改完成已有一段时间,若想实现集体化,就必须“趁热打铁”,(34)以免小农经过一个较长的时间,对分到手的土地产生某种私权观念,并进而因这种私权观念阻碍集体化的推行。

      

       中国农业生产历史上一直以来都存在着朴素的劳力或生产工具合作使用的需求及实践。中国共产党在自己的辖区也一直组织和管理着各种农业合作生产、组织形式,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1949年后,为实现工业化的目标,确立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1950年爆发的朝鲜战争一方面使中国面临着沉重的战争负担,另一方面使中国遭到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国际封锁禁运。在这种情况下,以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形式从农业中提取剩余,用于工业化的原始资本积累和支付必须进口的机器和技术,就成为实现工业化目标的必然选择。土改从社会阶层结构中拿掉了地主和富农,损失了农村生产力结构中商品化程度最高、市场化因素最为活跃的部分,再加上小农经济摆在首位的改善生活水平的需求所导致的增加自我消费倾向,实际上给国家税收和工业化发展造成了障碍。同时,为增强对小农的控制和动员力而建立的体制机制的运行成本过高。因此,如何从农村低成本征调足够的粮食和工业用原料成为严峻的问题。对此,陈云有“我现在是挑着一担‘炸药’,前面是‘黑色炸药’,后面是‘黄色炸药’。如果搞不到粮食,整个市场就要波动;如果采取征购的办法,农民又可能反对,两个中间要选择一个,都是危险家伙”之语。(35)具有过高消费倾向和较高农产品征收“交易费用”的小生产模式,对于矢志推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中国共产党而言,显然是不经济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就有内在动力去选择另一种较低“交易费用”的新制度。即所谓把数以亿计的小农“梳成辫子就好抓了”的集体化。(36)组织税收并征收发展工业所需的农产品,是中国在“分田分地真忙”的土改之后没有经过较长时间就迅速转向集体化的重要原因之一。经土地改革而形成的分散小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小生产的小农经济,随即迅速转向了以集体所有、集中经营为特点的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包括土地在内的各类农业生产资料也由私有变为集体共有。土地改革后地权分散的小生产的小农经济消失了。

      

       3.反思后的改革与地权的再次分散化。按照苏式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实践蓝本,1949年后中国原希望在集体化的基础上,通过思想教育、政治动员、延长劳动时间、生产组织化等方法,在现实物质条件暂时不能得到有效提升的同时,提高农业生产率,为工业化和现代化提供支持。但地权集中的集体所有制缺乏制度激励,效率不高,对工业化发展的支撑并不稳定。国民经济由于农业的拖累而大起大落。对土地集中占有进行快速且剧烈的改革,势必使土地经营规模大致达成均等化。趋向于细碎化的土地难以对其提供再投资,以及改进生产技术和工具所需的足量经济剩余。对土地集体和集中占有进行强制调整的初期,会带来爆发式的生产绩效。但受到投资不足、公共工程难以协调、精神和物质激励因素逐渐减退等影响,其经济效果会迅速衰减。

      

       由于效率不高,集体化的集中经营对提升广大农民生活水平的作用也不明显。按照过去的历史经验,土地所有权和经营形式重新集中后,由于规模效应,商品货币关系、商品经济往往会有较大的发展。但集体化时期的农地集中并不符合这个一般化经验。在农业可作为最主要工业资本积累来源的情况下,降低面向小农的“交易费用”,并最大限度地从农村动员出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业生产所需的农产品,是农业集体化最主要的经济原因。这次土地集中的地权变迁不仅没有带来商业繁荣,反而造成了全国范围内市镇商业衰落,人民生活普遍贫困。这是同地权变迁的目标设计和价值导向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截止1978年,中国工业化成就很大,数量可观。但就工业化技术水平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来说,远远赶不上当时的世界平均水平。而大多属于“嵌入式”的“三线”工业,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脱节的问题又很严重。在超高积累率的影响下,人民生活水平极端低下,甚至温饱问题都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所谓文革结束前“国民经济到了濒临崩溃的边缘”,(37)也主要是就人民生活水平而言的。这使当时中国社会自上而下凝聚起了追求增长与发展的共识。在地权集中的集体化时期,广大农民为提高生产效率自主创造的“包工”“包产”“包干”等行之有效的地权分散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创造了很好的实践成效。这些成效及其思想资源,在文革结束后的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为中国重新寻求促进增长所需的地权制度变迁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由此,中国共产党在文革结束后对上述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采取了从默认到承认的姿态,并最终全面推广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尽管这种制度安排赋予农民的,仅仅是农地地权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属“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之间的两权分离。但农地地权中的经营权由于农户的承包呈现为分散经营。这在事实上重建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

      

       4.改革遇到的新问题与地权趋向集中的苗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确实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和劳动效率。但由于承包经营权期限设置过短且变动频繁(先为1年,后改为3年,再改为15年、30年),农地经营中出现了追逐短期经营利益最大化的倾向。这影响了承包农户对土地的持续性投入,造成土质退化和水土流失以及土地“插花”“飞撒”“寄名抛荒”等现象,(38)对农业物质基础和长期发展潜力造成严重的破坏。细碎化的农地经营难以提供足量经济剩余,不能支持农户对农业生产进行耕地质量改良等自主再投资,同时也暴露出阻碍大型农业机械应用推广等弊病。

      

       要回答如何开展生产、绩效如何的问题,必然涉及到农户本身的劳动力状况和经济基础。因此,在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同时,几乎立刻出现了反租倒包等一些有利于劳力不足家庭的制度创新。为适应这些变化,农地经营又表现出趋于集中的苗头。随着商品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快速变化,在小单位土地面积上投入超量劳动的农业经营方式的各项客观条件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户和国家主观上都有推动土地经营规模再次趋向集中的动力。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实践了多种补救地权分散化的措施,包括在稳定承包经营权永远不变的情况下,不再依据人口变动进行频繁调整,承认并鼓励反租倒包,推进土地合作社,试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等等。这些措施和政策客观上都利于土地的集中。

      

       二、“新集中”趋势及其特质

      

       (一)近十年来农地集中化呈现加速发展的趋势

      

       2007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流转而达成集中化的趋势呈现加速发展,而且在深度上也趋向成熟完善。2007年至2016年,历年农村土地流转的面积分别为0.64亿、1.09亿、1.50亿、1.87亿、2.28亿、2.78亿、3.41亿、4.03亿、4.47亿和4.6亿亩(2016年数据截止当年6月底)。参与流转和适度集中经营的农地面积从仅占总面积的5%稳步提升至超过30%。就2014年的分项统计来看,在流转赖以实现的形式方面,“耕地流转方式仍以转包和出租为主,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合作、转让流转的比重分别为46.6%、33.1%、5.8%、6.7%和3.0%;另有4.8%的耕地通过临时代耕等其他方式流转,其中以出租方式流转的面积持续较快增长”。(39)可见,当前中国农地通过各种形式的流转实现适度规模化经营渐成新的趋势,但家庭分散承包经营仍然占据主导地位。

      

       在制度演进和完善方面,当前农地趋向集中的制度变迁,先有农民自发实践,后有总结归纳,再有国家的承认、保护和引导,与20世纪50年代以强制性变迁为主导的农业集体化有本质区别。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不久,即出现了“反租倒包”等土地集中利用形式,并在其后逐渐产生了土地出租、互换、入股、成立合作社等进一步进行土地流转的做法。在总结这些农地集中利用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家逐渐倾向于允许并鼓励进行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为此,2005年农业部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共同构成了维护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中连片经营的制度体系。《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是这一制度体系的最新演进成果,代表着该体系未来一段时期内促进土地流转的集中化趋势的发展方向。

      

       (二)“新集中”趋势的特质

      

       当前,以农地集中为基础形成的集约化规模经营,已经从改革开放后的苗头初现发展为一种趋势。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新一轮农地集中与集体化时期的农地集中似曾相识,即均内含取得规模经营红利的因素,其外在表现都是地块经营规模的扩张。但它们又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目标和作用。从实现途径看,集体化时期的土地集中主要是借助国家的超经济强制实现;新一轮土地集中则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交换。从发生变化的速率来看,集体化时期的土地集中表现为急剧性变动;新一轮土地集中则具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自然生长的特质,表现为渐变性。从直接目的看,集体化时期的土地集中固然有取得规模效应、发展生产力的追求,但主要是为提高农业剩余并使之服务于工业化,是一种以占有和汲取农业经济资源为主的变动;新一轮土地集中使土地回归了作为生产资料的本质属性,主要是为了通过规模效应取得资本增殖,是一种发展性的变动。从经济作用看,集体化时期的土地集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规模效应,集中后的土地在经营过程中并不排斥原来就在其上从事分散经营的人口,劳动力并未发生产业部门间的转移,劳动生产率也无大的变化;新一轮土地集中则由于经营规模的扩大、较为普遍的机械和技术应用对人力的取代,以及较大规模资金的投入,呈现为集约化经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其次,当前的土地集中趋势同20世纪80年代后土地流转存在不同的实质性内容。土地流转描述的是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变动,其实质是农民对所承包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当前的土地集中、集约化经营描述的是土地利用规模、形式上的转化,其实质是利用土地规模经营取得规模经济性,并以工业化大生产的办法改造传统农业。

      

       最后,农地集中经营和农业集约化的内涵既有继承和共性的一面,又有显著的时代差异。所谓集中经营,是在稳定和维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通过农地流转机制,集中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并对由于土地的集中经营和使用带来的收益进行协商一致的合理分配。这也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土地集中的主要内容。而新一轮的农地集中是以农业集约化经营为目标,其内涵是建立资本密度高、机械化程度高、技术密集型的新型现代化大农业,仍然需要农地的重新集中连片经营作为其自我实现的基础。因此,我们把当前新一轮的农地集中称之为“新集中”。当然,目前的“新集中”还只是一个趋势,中国农地经营的主要方式仍然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分散经营。

      

       (三)“新集中”趋势的历史逻辑及其历史动因

      

       在“新集中”趋势显现并发生相应的最新政策和体制创新之前,也曾有过土地流转基础上的集中经营,但其主要是针对农民自己的承包地使用权转让作出的制度安排。如前所述,“新集中”趋势同集体化时期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土地集中一样,客观上都全部或部分取得了成功提高土地集中度的结果,但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实质,不能同等看待。同时,“新集中”趋势同集体化时期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土地集中又存在历史逻辑的延续性、方式方法的可比性、外在结果表现的表面相似性。第一,同集体化时期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土地集中的历史类似,“新集中”趋势首先发端于实践,且先有自发的土地集中行动,再有国家制度层面的认可、建制、规范。第二,其主观愿望同集体化时期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土地集中高度一致,即通过利用规模效应和生产组织形式的转换,增加和提高农业生产成果的数量与质量。第三,这种主观意愿在农民对土地自发进行集中的阶段,同集体化时期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土地集中的经过相同,都不涉及或很少涉及“促进国家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伟大目标得以实现”这样宏伟的历史叙事和目标预设;只是到了国家力量有意识对此加以制度创设、行为规范和引导之时,其历史叙事和目标预设才发生了转换。

      

       “新集中”趋势同集体化时期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土地集中一样,其动因可分为(由农民主导的)自发和(由国家主导的)自觉两阶段。从自发方面来看:首先,经过土改后形成小生产的小农经济无法避免源于家庭内部以及外部自然条件变动的不稳定性,灾荒、疾病、突发变故、劳动力增减等均可能造成小农丧失其土地所有权或经营权。其次,小农生产过程中效率较高、经济效果较好的那部分有自发上升为富农和地主的可能。在土改后的短暂时段中,即出现过“中农化”现象。1949年5月间,东北老解放区富农发展造成阶层分化的问题已经引起了东北局并中共中央的注意。(40)20世纪80年代以后也涌现出种粮大户、种田能手等脱离一般农户的新阶层,他们所种的不全都是自己的地,或大多不是自己的地。从自觉方面来看:国家既有可能出于“国家的二重性”中的自利性而主动选择促使土地规模扩大、国家所获租金总额提高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同样也有可能出于节约征税的“交易费用”的成本考虑,采取类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措施。改革开放后的土地经营规模扩张之后,由于规模效应所带来的商品经济的繁荣、耕地质量的持续改善、对土地的持续性投入等,也使个人和国家有理由主动采取扩大土地和生产规模并促使土地集中度上升的举措。部分研究者利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考察过历史上中央政府或者被动接受和追认土地经营规模扩大的既成事实,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推动土地规模经营的情况,大致分为被动接受和追认土地兼并的既成事实(诱导性制度变迁),或由政府主动采取措施推动土地经营规模扩大(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类。(41)

      

       三、“新集中”趋势促进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互动

      

       (一)促进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互动的理论

      

       在李嘉图的理论中,预期利润会驱使资本家在工业部门自发进行资本积累,给定固定工资率,利润会随着资本总额的扩张而扩张,工业产出及其所创造的就业也会随之增加。但在这种工业化进程中,其发展速度严格受限于农业所能提供的剩余。如果农业增长不能满足人口自然增长和工业部门扩张对于农产品提出的更高要求,那么一揽子农产品价格上涨会传导到工资上;工资挤占利润会抑制资本家进行资本积累的积极性,工业由于缺乏资本而无法扩张,没有太多的劳动力需求,最终导致工业化进程停摆,经济发展在较低水平上徘徊不前。(42)虽然改革开放前中国的价格和工资长期处于冻结状态,但隐性的通货膨胀确实存在。在国家作为工业最终投资人的情况下,不稳定的农业生产使工业建设经常在“大干快上”和“大批下马”之间反复。在具备一定规模的工业之后(以“一五计划”完成为标志),中国形成了“传统的农业”和“现代的工业”并存的二元局面,这符合以刘易斯等为代表的发展经济学家所提的“发展中国家的二元经济”论。(43)其理论基础在于,经济结构中的农业部门包含了许多边际效益为零或略高于零,但尚不能覆盖最低生存费用的过剩劳动力。(44)

      

       当农业部门的技术进步和生产率提高得以实现之后,才会有农业剩余的增加,现代工业的规模扩张和新工作岗位的创设就依赖于这些农业剩余。农业过剩劳动力转向工业化的非农行业,农业就业人口减少有助于农业应用新技术和新机械;工业化的非农行业由于原料和劳动力输入而获得更多收入,实现经济增长,为工业行业自身扩张和升级提供动力。而实现农业技术水平的提升、生产率水平和商品化率水平的提高,从一般经验来看,恰恰需要进行农地集中。从需求侧看,农地集中后进行集约化、现代化经营对以基建建材、机械、化肥和农药为主的工业品需求会有一个显著增加。(45)这也会进一步刺激工业部门为满足农业自身需求的扩大而进行产能扩张和技术升级。在为农业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工业部门向前发展的同时,由于农业生产率提高、农业剩余增加且向商品转化,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的其他工业制成品的消费品市场在此基础上得以启动。(46)从供给侧看,土地集中后,即使在生产技术基本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规模效应的存在,首先有一个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农业剩余的增加。在此基础上得到初步发展的工业部门开始为农地集中后的新式农业提供农业基建建材、机械、化肥、农药等。以农业得到稳定排灌、机械化、化学化为代表,它在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率之外,必然减少单位土地面积上为生产同等数量农产品所需投入的劳动力数量。对工业化而言,潜藏在农业中的过剩劳动力此时开始变得可用起来,农业剩余的增多和商品化率的提升不仅足以维持工业以现有的速度扩张,还能够在加速推进工业的同时,向资金和技术密集型的纵深方向发展。制约工业发展的“农业剩余不足的限制”才得以解除。(47)

      

       (二)“新集中”趋势促进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互动

      

       来自部分工业化国家的国际经验,从侧面支持了关于农地集中同工业化存在推和拉两方面的影响,且劳动力必然发生转移的解释和论断。成功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一些欧美国家都经历过农地集中化的阶段。在英国,首先表现为敞田制的破坏,以及依附于敞田制之上的公共权利向私权的退缩,乃至最后的圈地运动。在私权获胜的大地产上,细碎土地对农业组织变革、技术革新、土地改良投资的阻碍被破除了,工业化得到迅速发展。美国的农地集中同其快速工业化的时间段相一致,大约在1860年前后。从1860年到1990年,美国的农场平均规模一路稳步扩大,农业劳动力占总劳动力比重一路下滑。美国的农场数量起初经过较快增长后,即迅速萎缩。(48)

      

       20世纪90年代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的确立,大量劳动力从农业部门脱离或半脱离出来,并涌入城乡工业部门。这种转变使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以一种人类社会罕见的速度突进。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城市化率已达到57.35%。(49)在农村中普遍出现了“农户的兼业化、劳动力弱质化、农业副业化、种植非粮化”现象,(50)这些现象引出了“如何在缺位情况下继续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国家战略发展目标,也要求对土地进行规模化利用、集约式经营,以充分发挥现代农业机械和技术对农业生产的支持作用,实现农地经营的规模效应。进而也可以利用这一效应继续推动中国现阶段未完成的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

      

       尽管中国农村人口已不占总人口的多数,但其总数仍有60 346万人(2015年数据)。(51)按农村户均人口数已降至5人计算,中国农村仍有约1.2亿农民户。全国现有耕地数约为20.25亿亩,(52)不考虑地区差异的人均耕地的算术平均数为3.36亩,即户均16.8亩。如果考虑胡焕庸线,则该线以东以南的人均耕地面积就更少了。由于生产要素不可无限分割,“在狭小的土地规模下,劳动力、机械等主要生产要素不能得到有效利用,降低了这些要素的使用效率”,(53)妨碍经营效益的提高。这种分散化、细碎化、超小型家庭土地经营使农业生产的成本畸高,妨碍农业机械化的继续推进。缺乏规模效应的传统小生产式农业,是在政府大量补贴和保护价收购的前提下,维持人均粮食占有量连年稳定超过400公斤。面对西方发达国家农产品的错位竞争,中国农业显得效率低且缺乏竞争力。又由于产出和消费两方面的结构性错位,2003-2016年,在粮食生产取得14连增的同时,还伴随着“丰年缺粮”需要大量进口的现象。2003年以后,中国粮食贸易的方向稳定停留在净进口上。由于国际粮价和粮食市场因素发生变动,且中国自2012年起连续发布涉农的“一号文件”,强调粮食安全,中国的粮食进口量于2016年从峰值下降。当前中国工业化正处于深化、轻量化、智能化阶段,农地集中的规模经营为利用工业化成就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和生产率、促进农产品剩余增加和向商品转化、实现农业现代化,以工业化的深入促进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以形成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互动。农地以各种形式被集中后,采取工业化大生产的方式方法对其进行规模经营显然是一个重要抓手。农业机械化所依赖的主要机具的产量快速增长并实现规模扩张的时期已经过去。其主要的增长方式已经转变为结构优化和提质增效。(54)农机消费结构、市场规模和消费市场集中度方面出现的新动向表明,农业机械化的进展过程已进入了集约化、规模化、大型化、高技术阶段。从维持农业稳产增产所需的几项关键条件看,灌溉条件、化肥产销量、科学育种和农药生产与使用等方面的总体发展趋势同机械化进展的节奏是一致的。

      

       “新集中”趋势在继续推进当前中国未完成的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缓解社会转型期的多种压力方面有不可取代的积极作用。它在工业化进程的不同阶段反复出现,但具备不同的内涵。它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继续推进和迈向深入的重要助力。集约化经营的农地集中对工业化的促进主要通过以规模效应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农产品的商品化率而实现,这是后发国家成功启动并推进工业化进程的基本前提和物质基础。消费倾向过高的小农分散经营在一定条件下和特定历史时期中有助于迅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安定社会秩序,但不利于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通过农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可提升农业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化率,从而促使农业本身迈向机械化和现代化,增强全面工业化的物资基础和动力。当前中国正处于继续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重要阶段,虽然农地集中化已成趋势,但农地运营的主体部分仍是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之上的分散的家庭经营。这种生产组织形式不利于生产率和产品商品率的提高、产品品质的均一性,且已逐渐偏离农业现代化、全面深入工业化、继续推进城市化和市场经济等时代亟需。继续把土地保留给日益与农村、农业脱离联系的“农民”家庭,实际上是在放任农业持续缓慢的衰败。“……道路有两条,一条是把农业资源尽量集中到具有经营积极性和经营能力的少数农民手中,发展自立型专业农业;另一条是农地继续留在仅仅为了保全财产的虚假农民的手中,放任农业的自然衰退……”。(55)从决策来看,中国选择了前一条道路,但如何推进和完成这种集约化经营的农地集中,避免在此过程中引发新的社会经济问题,仍然值得我们深思。

      

       注释:

      

       ①Nurkse R, Problems of Capital Formation in Underdeveloped Countrie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3, p. 52.

      

       ②[意]奇波拉著,吴良健等译:《欧洲经济史:工业革命》,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340—388页。

      

       ③李占才、运迪编:《小康之路探索》,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71页。

      

       ④王秀华、王俊杰、李芬等:《西柏坡时期社会建设》,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2页。

      

       ⑤有关详细统计数据,详见人民出版社编《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页。

      

       ⑥陈翰笙:《陈翰笙文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2002年版,第37—41页;钱俊瑞:《钱俊瑞选集》,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25页;薛暮桥:《旧中国农村经济》,北京:农业出版社1980年版,第19页。

      

       ⑦孟醒:《毛泽东在50年代》,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05页。

      

       ⑧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华东区土改成果统计》(1952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农村经济体制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页。

      

       ⑨张根生:《从中南区农村情况看土地改革法》,《人民日报》1950年9月6日,第2版。

      

       ⑩习仲勋:《关中新区工作的检讨和当前任务——习仲勋同志在关中新区地书联席会上的总结报告》,《人民日报》1949年8月30日,第2版。

      

       (11)曹幸穗:《旧中国农家经济研究》,北京:中国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20页。

      

       (12)章有义:《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

      

       (13)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

      

       (14)罗衍军:《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土地占有关系刍论》,《晋阳学刊》2008年第4期;陈向科:《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农村土地占有关系之探讨——以湖南为中心》,《东岳论丛》2011年第11期;常明明:《集中抑或分散:土改前农村土地占有关系再探讨——以中南区为中心》,《贵州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张佩国:《近代江南乡村政权的历史人类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黄道炫:《1920-1940年代东南地区的土地占有——兼谈地主、农民与土地革命》,《历史研究》2005年第1期。

      

       (15)瞿秋白:《农民政权与土地问题》,《瞿秋白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50、354页。

      

       (16)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告农民书》(1925年11月),人民出版社编:《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4—31页。

      

       (17)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孙中山全集》第9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0页。

      

       (18)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议决案》(1927年5月),中共中央书记处编:《六大以前——党的历史资料》,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832—833页。

      

       (19)毛泽东指出,没收一切土地、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非农民、禁止土地买卖等原则,都是错误的。他建议过去分好的田即算分定,“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租借买卖,由他自由;田中出产,除交土地租于政府以外,均归农民所有”。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7页;赵增延,赵刚编:《中国革命根据地经济大事记(1927-1937)》,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0—51页。

      

       (20)毛泽东:《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76页。

      

       (21)刘少奇:《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23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45—250页。

      

       (22)《陕甘宁庆阳县王家村取得试办土地公债经验》,《人民日报》1947年1月6日,第2版;《陕甘宁征购土地法——绥德新店区试办成功》,《人民日报》1947年1月31日,第2版。

      

       (23)《中共中央关于陕甘宁边区若干地方试办土地公债经验的通报》(1947年2月8日),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选辑》,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45—46页。

      

       (24)《刘少奇转批薄一波关于晋冀鲁豫土改经验的报告》(1948年5月1日),中央档案馆等编:《中共中央在西柏坡》,深圳:海天出版社1998年版,第429—430页。

      

       (25)王恩宝主编:《中共党史专题研究》,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2页。

      

       (2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1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27)姜华宣等编:《中共共产党重要会议纪事》(增订本),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20页。

      

       (28)张爱萍主编:《中国人民解放军》(上),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441页。

      

       (29)金肇野:《和农民谈有关社会主义的几个问题》,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9页。

      

       (30)中央党史研究室张闻天选集传记组编:《张闻天文集(1948-1974)》第4卷,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2年版,第54—58页。

      

       (3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83页。

      

       (32)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91页。

      

       (33)中共中央中南局农村工作部:《中南区农村工作资料汇编》,武汉:中共中央中南局1954年版,第450—451页。

      

       (34)罗红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1949-2008)》,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6页。

      

       (35)金冲及等编:《陈云传》第2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854页。

      

       (36)曹东勃编著:《职业农民的兴起——对长三角地区“农民农”现象的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9页;温铁军:《“三农”问题与制度变迁》,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174—175页。

      

       (37)李成勋:《李成勋学案》,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379页。

      

       (38)关于土地细碎化成因和这一现象对土地可持续利用造成的影响,已有较为成熟的研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孙雁:《土地细碎化及其对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影响》,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9—70页。

      

       (39)智研咨询集团:《中国土地流转面积快速增长》,http://www.chyxx.com/industry/201509/344051.html,2017年9月5日;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329号建议的答复》,http://www.chinanews.com/cj/2016/08-10/7967918.shtml,2017年9月5日;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989号建议的答复》,http://www.lc123.net/xw/rd/2017-07-12/767445.html,2017年9月5日。

      

       (40)中央党史研究室张闻天选集传记组编:《张闻天文集(1948-1974)》第4卷,第54—58页。

      

       (41)伍振军、张云华、孔祥智:《交易费用、政府行为和模式比较: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证研究》,《中国软科学》2011年第4期。

      

       (42)[英]大卫·李嘉图著,周洁译:《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65—89页。

      

       (43)费景汉、[美]古斯塔夫·拉尼斯著,洪银兴等译:《增长和发展:演进的观点》,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5—135页。

      

       (44)Lewis W, "Economic Development with Unlimited Supplies of Labour", The Manchester School, Vol. 22, No. 2, 1954, pp. 139—191.

      

       (45)奇波拉:《欧洲经济史:工业革命》(中译本),第340—388页。

      

       (46)奇波拉:《欧洲经济史:工业革命》(中译本),第340—388页。

      

       (47)黄少安、谢冬水:《土地集中效应差异化假说——农业经济时代与工业化和市场经济时代土地集中效应比较》,《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3年第9期。

      

       (48)王思明:《工业化、城市化与农业变化——中美农业发展比较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

      

       (49)《国家统计局:2016年中国城镇化率达到57.35%》,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7-01-20/doc-ifxzutkf2122186.shtml,2017年9月15日。

      

       (50)罗必良:《农业经营制度的理论轨迹及其方向创新:川省个案》,《改革》2014年第2期。

      

       (51)《2016年中国人口总量、男女人口数量对比及城镇、农村人口数量分析(图)》,http://www.chyxx.com/industry/201609/444598.html,2017年9月15日。

      

       (5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我国耕地面积为20.25亿亩》,http://www.gov.cn/xinwen/2016-04/21/content5066672.htm,2017年9月16日。

      

       (53)郭清海:《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尺度:效率抑或收入》,《农业经济问题》2014年第7期。

      

       (54)关于农机消费中出现的结构性转换、质量提升、消费集中度和单次单台机具所需资金提高,详见江苏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新闻中心《农机工业增长或将进入个位数时期》,http://www.jsnj.gov.cn/136/139/201703/t20170329_250148.html,2017年8月29日;焦建《中国粮食安全报告》,《财经》2013年第37期。

      

       (55)[日]速水佑次郎、神门善久著,沈金虎等译:《农业经济新论(新版)》,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236—3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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