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铺(典当)无疑是徽商从事的最重要的行业之一。过去,已有一些学者对徽州典商进行了研究。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试图从不同的角度对此加以论述,以求将这个问题的研究推向深入。 一 我国典当业有着悠久的历史,它滥觞于南北朝时期佛寺开设的“质库”或“长生库”,以后逐渐得到发展。 迨至明清,随着封建社会晚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贫困化,典当业更有了长足发展。各地当铺林立,明代一段时期,南京城里就有当铺500家(注:《金陵琐事剩录》卷三。 ),其他地方可想而知。清代更盛,从京城到各省省会,乃至县城集镇,典当铺肆,比比皆是,其数量十分惊人。乾隆九年(1744年),仅京城一地,大小当铺就有六七百座(注:《东华录》(乾隆朝)卷二○。), 乾隆十八年(1753年),全国共有当铺18075座,嘉庆十七年(1812年), 更增至23139座(注:据罗炳锦《近代中国典当业的社会意义及其类别与税捐》,转引自曲彦斌《典当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61页。)。不仅有大量的民当、官当,还有皇帝开设的“皇当”。从皇帝到达官贵人、地主富商,纷纷投资设当,竞相逐利,反映了明清时期的典当业的发展。 明清时期,典当业为什么会如此迅速发展呢?究其原因,首先是经济生活的需要。明中叶以后,随着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商品货币经济空前活跃。万历前期推行一条鞭法后,白银作为流通货币使用更加普遍和频繁,俸禄给银、租税缴银、交易用银、劳役纳银。尤其在东南苏松杭嘉湖一带,旧市镇继续发展,新市镇不断兴起,而且都在不同程度上从商业性消费性市镇向“易米及钱”的商品生产的手工业市镇迈进。商品交换日益频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日益受到冲击,人们越来越深地卷入商品货币经济之中,所谓“薪粲而下,百物皆仰给于贸居。”(注:《客座赘语》卷二《民利》。) 但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老百姓带来福音,只能给封建政府、贪官污吏的盘剥创造条件。政府对人民无休止的征调与掠夺,日甚一日;贪官污吏对人民“在在敲骨,日日吮血”,不少农民“质田毁产,卖男鬻女,岁租仅办,生事一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生存,只得过着“典衣易粟供朝食”的生活,从而与典当结下了不解之缘。随着商品经济的扩大,人们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越来越依赖于市场。以农民而言,“一亩之田,耒耜有费,籽种有费,
斛有费,雇募有费,祈赛有费,牛力有费,约而计之,率需千钱。”(注:《清朝续文献通考》卷六○。)从事经济作物生产的农民也是如此,养蚕者在桑叶不够时必需及时购买桑叶,青黄不接之时又要买米,这些都要经常靠借贷或典当来应付。甚至山区烟农也离不开典当。晚清周馥的一首诗很形象地说:“山区宜种淡巴菰(烟草),叶鲜味厚价自殊;可怜粪田无豆饼,典衣买饼培田腴。”(注:宣统《建德县志》卷一九。)即使城市居民,在家境并不宽裕的情况下,一旦遇到意外,就会立即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为了摆脱困境,典当往往成了唯一办法。 其次,风险较小,获利稳靠,也是典当业发展的原因。当铺惯例,“值十当五”,即所当物件如果估价10两银子,只能借贷5两银子, 这贷出的银子又是按月计息的。典当后,即使当天回赎,也要付一个月利息。以后每月可以让5天,名为“过五”, 即一个月零五天仍算一个月,过了五天即按两个月计算。所当物件回赎一般都有18个月的限期,超过限期不赎,此物即成“死当”。“死当”物件即为当铺财产。这种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如湖州“贫民衣饰有限,每票不及一两者多隔一二年,本利科算,不能取赎,每多没入。”(注:《吴兴旧闻》卷二引《小谷口荟蕞》。)典业的这种行规决定了典当借贷与一般的高利贷经营相比,因持有足够的抵押物,故不劳追索,不怕拖欠,甚至希望物主拖欠,使成“死当”,这对当铺更为有利。所以典当获利稳靠。而与行商相比,因其经营的不是一般商品,也不用担心随着市场行情的波动,商品有积压贬值之虞。只有人求于己,罕有己求于人,故开设典当的人越来越多。 第三,典铺税额极低,也刺激了典业的发展。投资开当与投资买地相比,至少有两个优点:买地佃人虽亦能坐享其利,但得利多少却与年成丰歉大有关系,而典当却旱涝保收;田地要缴赋税,而且税额往往越来越重,而典当虽也纳税,税额却低得惊人。以清代为例,乾隆十八年(1753年)全国共有当铺18075 座, 收典税90375 两; 嘉庆十七年(1812年),全国共有当铺23139座,收典税115695两。 (注:据罗炳锦《近代中国典当业的社会意义及其类别与税捐》,转引自曲彦斌《典当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61页。)平均每座当铺一年只收税银5两。 正如康熙年间程浚在《盐政因革议》中所说:“商之名号甚美者,饼首推质库与木客矣。乃典商大者数万金,小者亦不下数千金,每年仅纳税银数两而已。木商除关税外,亦无他取也。”一个有数千金至数万金资本的典铺,每年只纳数两典税,不能不谓之极轻。而且这种轻税政策,直到光绪二十三年才有所改变。正因为具有风险小、获利稳、税额低的特点,所以明清时期典当业的兴盛也就不奇怪了。 在上述大背景下,徽州典业蓬勃发展,并呈现出鲜明的特点: 1.从业人数众。徽商经营典业,早在明中叶就开始了。据《此木轩杂著》卷八载:“弘治间,江阴汤沐知石门时,徽人至邑货殖……徽人所谓货殖者,典铺也。”此后徽州业典者有增无减。明代一度南京城里有当铺500家,主要是徽商和闽商所开。 天启年间户科给事中周汝漠在奏疏中说:“典铺之分征有难易,盖冲都大邑,铺多本饶,即百千也不为厉,僻壤下县,徽商裹足,数金犹难。”(注:《熹宗实录》卷五二。)从这段话中,我们至少可得到以下两点认识:一是“典铺分征”的难易,主要看有无徽商经营。“僻壤下县”由于“徽商裹足”,即徽商不愿去设典,所以要征收数两典税也很难;反之,“冲都大邑”由于“铺多本饶”,征收成百上千典税也不难。这里虽未言明“冲都大邑”的典铺为谁所开,但从上下文的逻辑来看,可以推知多为徽商所开。二是可以看出直至明朝后期,徽州典商一般占领“冲都大邑”,至于“僻壤小县”则较少涉足。然而这种情况到了清代就改变了,不仅“冲都大邑”的徽典继续增加,而且那些“僻壤小县”,甚至新兴市镇,也有越来越多的徽商在此开典设当。如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江苏常熟县内就有姓名可考的徽州典商37家(注:《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186 —187页。)。据康熙《平湖县志》卷四载:“城周广数□(里? )余,而新安富人挟资权子母盘踞其中,至数十家。”甚至吴江县的平望镇,也有徽人业典。浙江塘栖镇,“徽杭大贾,视为利之渊薮,开典顿米、贸丝开车者,骈臻辐辏。”(注:光绪《塘栖志》卷18《风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