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扶持是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不可或缺的监管抓手。民办教育从公办教育体系的补充发展为教育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提供了大量有效的教育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制定和实施教育政策的共识。2016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进行分类管理,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必须进行相应的转变。在分类管理制度确立并实施的宏观政策背景下,需要探寻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分类扶持的合理路径,提高财政扶持效率,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一、民办教育新法新政对财政扶持政策的影响 分类管理是本次修法的核心内容。国家明确: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特别是《民法总则》出台后,对于两类办学属性的民办学校的法律边界也更加清晰,两者的差异性在于对学校所有权和财产权不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可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强调,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1] 随着决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的颁布,我国民办教育迎来了分类管理的新时期,对于财政扶持民办教育的政策制定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和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的力度,同时增加政府扶持民办教育举措的方式和种类。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对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扶持政策的差异性。政府通过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除了扶持方式的差异外,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土地供给、收费政策等方面也有极大差异。如新建、扩建的非营利性学校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分类管理为建立对两类民办学校的差别化扶持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理论上的可能性,从而也将进一步推动财政扶持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明确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实施分类管理,在法律上消除了长期以来民办教育实践和法律中存在的灰色地带,终止了在“合理回报”名义下以非营利组织身份开展的营利行为。 根据修法精神,各省市相继规定了现有民办学校选择营利或非营利的时间表。上海、浙江、湖北、陕西等省市新近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对两类民办学校的政府补贴、税收、收费、用地等政策做出了带有显著差异性的规定,分类扶持的政策环境正在形成。但由于现有的财政扶持政策和各项配套政策对两类民办学校的差异化规定尚不够清晰,相当一部分民办学校在抉择过程中不免感到迷茫,因此,需要尽快在现有基础上调整民办教育财政扶持政策,正确引导民办学校选择适当的分类。 二、分类管理背景下调整民办教育财政扶持政策的策略 从财政学角度看,公共财政扶持民办学校的表现形式主要是财政支出。根据财政支出是否与商品或服务相交换为标准,可将全部财政支出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购买性支出直接表现为政府按照等价交换原则从市场上购买商品和劳务而发生的支付活动,又称消耗性支出;转移性支出是指政府单方面地、无偿地支付给其他经济主体的财政资金,不取得相应的商品和服务。[2]购买性支出突出表现在政府拨付教育事业费或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民办学校,这是最普遍、最显见的支出类型和扶持方式。转移性支出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支出、税收支出、利息支出、土地支出和捐赠支出等。除捐赠性支出外,其他支出形式在我国现有政策中都有体现。[3]调整民办教育财政扶持政策,根本上是在坚持公益性导向的前提下,将两种类型的财政支出形式和支出力度在不同性质的民办学校之间合理分配。 (一)坚持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导向 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首先要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公益性放在首位,但由于二者在收益权和所有权等重大方面存在差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表现出更强的公益性,是公共财政扶持的主要对象。 (二)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采取直接扶持的方式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决定其办学结余不能用来在出资人或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中进行分配,仍然用于学校持续的投入和发展。在落实法人财产权、将校舍和土地等主要办学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前提下,公共财政资金投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得到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