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20(2018)01-0077-12 从性质上讲,“现代”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总体结构,不是一个与古代、近代等量齐观的单纯时间概念,而是一种由人类创制的新型社会结构。这一“现代”结构,是西方国家贡献给人类社会的。从过程上看,“现代”作为与传统社会迥然不同的结构形式,起自西方,广被世界。所谓全球化的进程,就是一个出现于西方国家的“现代”结构迅速世界化的过程。在理论阐释上,对现代做出完整、系统且深入论述的,也非西方学术界莫属。直到20世纪晚近阶段,一种旨在颠覆这种主流观点的论断开始兴起,并发愿取代由西方国家代表的单一现代观念,而着力强调东方国家对现代做出了决定性的贡献。这一贡献,甚至超过了西方国家在现代化关键阶段即17、18世纪做出的相应贡献。随之,现代的性质受到重新界定,全球化进程被重新书写,关于现代的理论阐释进入一个颠覆性时代。有问,截至20世纪后半叶的现代认知是完全错误的,以至于关于现代的重新认识出现了一幅人们完全陌生的画面?经此一问,人们会觉察,以一种较为持平的态度,重新审视单一现代与多元现代的两类主张,后者那种激烈地抨击前者的说辞,其价值需要再估价,由此才能导出更为合理的现代解释。这样,在实践上也与中共十九大重申的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更为吻合。 一、单一现代:“西方的”自足性阐释 “现代”源自西方,曾经是不争的事实。同样,“现代”理论创制于西方,也是公认的结论。现代这个概念,打不打上引号,具有极大差异[1](P27-29)。一方面,不打引号的现代,与古代、近代、当代这些纯粹表示时间段的概念排列在一起,并不具有特殊的含义。它不过表明人类历史的自然延续,到了一个离我们身处的当下较近的时间段而已。另一方面,打上引号的“现代”,则具有了特殊的含义。一者,这一“现代”是作为“传统”的对应词出现的,它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的”社会总体结构。这一结构的要素由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与多元文化构成。这些要素在“传统的”社会结构中,要么缺少,要么有别。二者,“现代”的总体社会结构,体现在基本建制上,形成了一种国家与社会二元互动的复杂机制;表现于国家权力建制上,构成了分权制衡的立宪民主政制;呈现在经济活动领域,形成了工业企业引领发展的现代企业组织机制。在19世纪人类发展出现“大分流”的情况下①[2](P6),“现代”与“传统”划出了清晰的界限。三者,现代与“现代”确实不是自然而然地嵌合在一起的社会结构。在比较历史视野中,只有在西方国家,现代与“现代”才是基本重合的。而在非西方国家,现代与“现代”常常是错位运行的。由于在非西方国家也存在“现代”的某些原生因素,人们有理由认定,非西方国家的现代与“现代”也是自然叠合在一起的。但完整意义上的“现代”并不由非西方国家贡献给人类社会。 “现代”兴起和兴盛的复杂历史叙述不是笔者关心的主题。在历史学家那里,关于“现代”存在巨大的叙事差异,有早在11、12世纪就由英格兰人创制了“现代”的断言②[3](P6-7),也有迟至19世纪才由欧美联手催生“现代”落地的论述。历史学家总是有他们据以立论的根据。但就“现代”而言,无论是多么不同的历史叙事,总是承诺了一个基本的历史事实:或迟或早,西方国家绝对领先于非西方国家,将“现代”的全貌呈现给人类社会。这是一种具有排斥性的论述——排斥非西方国家在创制完整“现代”时的贡献,肯定西方国家做出这一贡献的唯一性。此即单一现代观的基本含义。笔者一向不愿采用无法准确定义的“西方”,因为从来不存在一致行动、同时发展、绝无差异的“西方”国家[4]。但也不得不承认,沿循英格兰到欧陆、北美,进而扩展到亚洲、南美、非洲的现代化进路,确实存在一个“现代”先发的“西方”国家阵营。在这个特定的意义上,人们确实有理由断言“西方”国家贡献了完整“现代”。关键在于,这类历史叙事引导的理论阐释,与笔者确定论题的关联度更高。 关于“现代”的主流论说,出自西方学者,且代不乏人地得到阐释。在欧洲与世界其他地区划出“现代”“大分流”的天际线之后,以“欧洲中心论”、“西方中心论”面目出现的“现代”理论,不绝于缕。相比而言,在“大分流”之际,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堪为代表。在20世纪西方国家的发展领先世界的时候,德国社会理论家马克斯·韦伯可谓一骑绝尘。晚近阶段,曾经被认为是同情非西方国家的“现代”贡献的理论家杰姆逊可称标本。 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以精神、理性审视世界历史,明确以排斥性的叙述,凸显西方中心主义的立场。他指出,“东方人还不知道,‘精神’——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是自由的;因为他们不知道,所以他们不自由。他们只知道一个人是自由的。唯其如此,这一个人的自由只是放纵、粗野,热情的兽性冲动,或者是热情的一种柔和驯服,而这种柔和驯服自身只是自然界的一种偶然现象或者一种放纵恣肆。所以这一个人只是一个专制君主,不是一个自由人。”[5](P56)唯有经过希腊、罗马的部分人自由,落实到日耳曼各族深明大义的人人自由,世界历史才豁然开显。而自由这一内在的精神表现于外(公理、法律、道德)的时候,便在世界历史中直接呈现在人们面前。只有在西方国家,历经精神的曲折发展,“‘自由’这个原则实现了它自己。因为‘世界历史’不过是‘自由的概念’的发展。但是‘客观的自由’——真正的‘自由’的各种法则——要求征服那偶然的‘意志’,因为这种‘意志’在本质上是形式的。假如‘客观的东西’在本身是合理的话,人类的识见必然会和这种‘理性’相称。于是那另一个根本的因素——‘主观的自由’的因素——也就实现了……‘哲学’所关心的只是‘观念’在‘世界历史’的明镜中照射出来的光辉。‘哲学’离开了社会表层上兴风作浪、永无宁息的种种热情的争斗,从事深刻观察;它所感觉兴趣的,就是要认识‘观念’在实现它自己时所经历的发展过程,这个‘自由的观念’就是‘自由’的意识。”[3](P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