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亚泉与哈耶克有限政府论理论基础之比较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华东(1965-),男,安徽太和县人,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从事中国近现代政治思想研究。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宪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而宪政的精髓乃在于限制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以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同时又实现国家的富强。正是基于此,作为20世纪初的中国启蒙思想家杜亚泉和作为20世纪影响最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之一的哈耶克,都极力主张政府权力及职能的有限性。他们的有限政府论有相同或相似的理论前提,但是更有作为其理论基础的伦理哲学和认识哲学上的极为深刻的差异。杜亚泉的宪政主张最终被其国家主义所代替,虽然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但更主要的在于其理论基础上的缺陷。宪政和有限政府的主张与实践如果缺乏其相应的理论基础尤其是相应的伦理基础的支撑,便不可避免地会带有动摇性和不彻底性。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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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而宪政的精髓乃在于限制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以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同时又实现国家的富强。正是基于此,作为20世纪初的中国启蒙思想家杜亚泉和作为20世纪影响最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之一的哈耶克,都极力主张政府权力及职能的有限性。他们的有限政府论有相同或相似的理论前提,但是更有作为其理论基础的伦理哲学和认识哲学上的极为深刻的差异。

      国家与社会的分殊化原则

      贯彻现代社会的分殊化原则、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分殊,以消解“上无道揆,下无法守”的传统全能国家,建立有限政府,在杜亚泉和哈耶克那里都得到了强调;换言之,国家与社会的分殊化是杜亚泉和哈耶克有限政府论的基本的原则性前提。而这一原则的合理性,在杜、哈二人那里又是以对社会自身活力的判断为逻辑起点的。

      1911年3月,杜亚泉发表《减政主义》一文,鲜明地从宪政前提的角度提出有限政府的主张:“减政主义,各国社会上之新倾向也,我国政治上之旧经验(指老子的无为而治——引者注)也,实行宪政之前提也。”所谓减政者,乃“减并官厅,减少官吏,减省政务,即减缩政治范围之谓也”,即限制政府权力和职能之范围,建立有限之政府。

      杜亚泉认为,社会有自身的活力和自我管理的法则,并且这种活力和法则正是社会进步之源泉:“夫社会之事物,有自然之法则管理之,此为政者之所不可不知者也。社会之活力(才力财力之结合作用),有一定之制限,政府决不能制造之。有研究学术之活力,则教育自兴,有生产之活力,则实业自盛矣。社会之发展,有一定之秩序,政府亦不能揠助之。知能之竞争烈,则发展于教育;物质之需要增,则发展于实业矣。”而全能式的政府向社会领域扩张权力,不仅难以促社会之进步,反而会消解社会之活力,造成将来之实祸。首先,会消解民间独立之心,养成社会之惰性。“各国政府,组织繁杂之官僚政治,视社会上一切事务,均可包含于政治之内,政府无不可为之,亦无不能为之。”结果,“政权日重,政费日繁,政治机关之强大,实社会之忧也。社会之人,或习焉不察,讴歌于政府万能之下,致事事依赖政府而为之。营一业则请国库之补助,举一事则求官厅之保护。民间独立心之薄弱,实为当局者多年之干涉政略所养成,积之即久,遂不自觉其迷误”,以致“今之人谓无学部则教育必衰,无农工商部则实业不振”;而民间独立精神之消解,必将从根本上破坏社会生机的心理基础。其次,殚竭社会之物力,阻遏社会之进步。政府“贸贸焉扩张政权,增加政费,国民之受干涉也愈多,国民之增担负也愈速。干涉甚则碍社会之发展,担负重则竭社会之活力,社会衰而政府随之”。所以,“欲图社会之进步,计政府之安全,非实行减政主义不可”。再次,就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论,政府决不具备包举社会事务的人力和物力,若贸然包举社会事务,必招致实际的祸患。我国“人才未贮,财力未充”,“持此以往,吾辈逆料其结果,殆不出两途:一曰迫于财政之困乏,仅仅维持现状而不得,则敷衍益甚,而几等于销减;一曰不顾民力之竭蹶,益益进行现在之政策,则搜刮愈力,而终至于溃决。其尤不堪设想者,则一方面行其敷衍之策,而政治销减于上;一方面尽其搜刮之实,而经济溃决于下,大局遂不堪问矣。此吾之所以欲持减政主义以挽目下之颓风,而纾将来之实祸也”。

      那么,政府的应有职能为何呢?在杜氏看来,政府职能仅在国防、治安、司法和税务方面而已。“一国政府之本分,在保全社会之安宁,维持社会之秩序,养其活力之源泉而勿涸竭之,顺其发展之进路而无障碍之,即使社会可以自由发展之活力而已。教育也,殖产也,政府惟司其关于政务者,不必自为教育家,自营农工商之业也。夫国家教育之兴,非政府多颁学堂章程,多编教科书籍之谓;国民实业之盛,非政府多营官有事业,多定检查方法之谓。总言之,则国运之进步,非政府强大之谓”。“吾民之所须于国家者,除对外而求其求捍卫国境,对内而求其缉除暴乱,此外则诉狱之事,不可不仰官厅裁判,赋税之款,不可不向官厅输纳而已,所谓刑名钱谷而已矣”[1]。这样,杜亚泉实际上明确地提出了国家与社会的分殊化原则,并进一步揭明了宪政下的政府服务于社会的本质特征。

      与杜亚泉一样,哈耶克也是通过论说社会自身活力来论证国家与社会分殊化原则的。不过,作为宪政自由主义思想家,哈耶克总是倾向于从经济的角度论证其有限政府论的一系列原则。在他这里,社会活力集中体现于市场经济的活力,并且主要是从认识论的角度论证这一活力的。

      作为奥地利学派的成员之一,哈耶克进一步发展了奥地利学派的两条重要见解:第一,人类社会中的认识总非尽善尽美;第二,任何经济活动的成本都带有主观性质。在分析社会时,奥地利学派不仅没有把任何信息都当成完美的,而且从一开始就假设“世界上根本没有完美无瑕的认识”。

      哈耶克把这一见解发扬光大,从而说明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只能在社会之中。他认为:在市场经济中,认识具有分散、片面和不集中的特点。正是由于这些特点,市场才得以发挥其功能。每个经济主体都能掌握到关于价格、生产机会、资源和买卖机会的不同情况,市场的作用就在于协调不同经济主体(每个主体都是经济的组成部分,但没有一个主体能够详细地了解到经济的全面情况)的活动,把所有零散的认识集中起来。“我们必须利用我们对周边环境的认识,但这些认识从来就没有一个集中的或者整体的形式,而只是一些零零散散的、不全面的信息——这些信息还经常相抵触——分别掌握在单独的个人手中。”(注:参见哈耶克著:《认识在社会中的应用》。后重印于《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伦敦:劳特利奇出版社,1948年),第78页)

      那么,我们怎样把所有零散的认识集中起来呢?奥地利学派的第二条即关于经济成本的本质问题对回答此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奥地利学派没有从“投入”(例如劳动时间)的角度——原则上来讲,人们能够对“投入”进行客观的衡量——而是从相反的“产出”角度来定义商品的成本,即同样的资源可以用来生产其他什么商品。对“产出”的价值评估只能靠每个人的主观衡量来实现。由此可以得出,推动经济制度向前发展的最重要的认识都是个体的、主观的、不集中的,因此使任何中央政府都难以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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