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能力理论的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韩〕 朴炳光 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博士研究生 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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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崛起的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方法(the state ce-ntered approach),以强调国家与国家能力(state capacities)而引人注目(注:参见Theda Skocpol,"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Strategies of Analysisin Current Research"in Peter B.Evans,Dietrich Rue-schemeyer and Theda Skocpol eds.,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pp.1-28.)。特别是90年代初期以来,研究中国问题时,这个理论受到多数学者的关心和选择。国家学派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无论在工业化社会或发展中国家,国家(其代表为中央政府)是各国的社会演变、经济发展、政治变革和国际间互动关系的独立和主要的驱动者(注:亚洲四小龙等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成功经验,强化了政府作为发展的重要角色,学术界有些人甚至将此一趋势称之为将国家角色再度带回政治学的研究领域。关于这一观点可参见P-eter B.Evans,dietrich Rueschemeyer,and Theda skocpol,Eds.,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Stephen d.Krasner,"Approaches to the State:Alternative Conceptions Historical Dynamics,"Stephen D.Krasner,"Approaches to the State:Alternative Conceptions Historical Dynamics,"Co-mparative Politics,Vol.16,No.2(January 1984),pp.223-246;Gabriel Almond,"Return to the State,"comparative Politics Science Re-view,Vol.82,No.3(September 1988),pp.853-901.)。国家学派特别关注国家能力问题,桥·米格代尔(Joel S.Migdal)将其定义为一国中央政府“影响社会组织,规范社会关系,集中国家资源并有效地加以分配或使用的能力”(注:Joel S.Migdal,Strong Societies and Weak States (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89),p.4.)。换言之,即国家(中央政府)“将自身意志转化为现实的能力”(注:参见王绍光,“建立有关强有力的民主国家:兼论政权形式与国家能力的区别”,李少民主编,《中国大陆的社会、政治、经济》(台北:桂冠图书公司,1992),第96-98页。)。这种能力被视为各国在国家政策和国家发起的活动方面成败与否的关键。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指的国家能力主要指中央政府的能力,因为除了中央政府以外,其他公共权威以及地方政府都是无法代表国家意志和国家利益的。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论述国家能力理论问题:国家能力的概念、国家能力与财政的互相关系以及有关中国国家能力的评价。

      国家能力的概念

      一般来说把“国家能力”的概念解释为国家贯彻自己的政策目标的能力。这个定义主要从国家作为一个主体的主观方面来分析国家能力,这很容易使关于国家能力的界定失去共同标准,因此许多学者对“国家能力”这个概念还没达成一致的定义(注:而且一些学者对于国家能力理论提出怀疑,可参见Xiaobo Hu,"Decentralization reform in Post-Mao china:a Framework ofchoice"Issues & Studies vol.32 No.9(Sept-erber 1996),pp.41-68.),虽然国际学术界在中国问题的研究上似乎一直很重视国家的作用(注:关于这一特点的早期学术著作见Franz Schurmann,Idology and Organizationin Communist china(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6);较新的著作见Vivienne Shue,The Reach of the State:Sketches of the ChineseBody Politics(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Jia Hao and Lin zhimin,eds.,cha-nging Central-Local Relations in china:Reform and State Capacity(Boulder:Westview Press,1994).)。

      在美国耶鲁大学政治学系助理教授王绍光和中国科学院研究员胡鞍钢合写的一本书里面比较明确提出了国家能力的概念。他们主张“国家能力是指国家将自己意志(proference)、目标(goals)转化为现实的能力”(注:王绍光、胡鞍钢:《中国国家能力报告》,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第一章。)。而且他们认为国家能力可以概括为四种能力:第一,汲取能力(extractive capacity),是指国家动员社会经济资源的能力,国家汲取财政的能力集中体现了国家汲取能力。第二,调控能力(stee-ring capacity),是指国家指导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第三,合法化能力(legitimation capacity)是指国家运用政治符号在属民中制造共识,进而巩固其经济地位的能力。第四,强制能力(coercive capacity),是指国家运用暴力手段、机构、威胁等方式维护其统治地位。其中财政汲取能力是最重要的国家能力,是国家能力的核心和实现其他能力的基础;并且明确主张以前两个能力作为衡量国家能力的指标,这两个指标值高,就是强政府和强中央,对经济发展和制度变换就有利;反之,就是弱政府和弱中央,就不利于经济发展和体制转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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