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原则”新解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仲秋,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王清,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运史专业硕士研究生。(湖南 长沙 410081)

原文出处: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在政治生活中,多数原则不是多数任意压制少数,而是多数充分尊重少数;多数原则不是众意原则,而是公意原则;多数原则不是是非原则,而是程序原则;多数原则不是最优原则,而是合理原则,我们必须从传统文化、法治意识、人的社会属性三个方面探讨对多数原则的认识误区,找到解决问题的正确思路。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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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多数原则作为民主政治生活中的基本原则,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作用重大。它是实现公民权利平等的前提,是政治权力制衡的机制。因此,理性思考多数原则,走出对其存在的认识误区,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将大有裨益。

      一、多数原则不是多数任意压制少数,而是多数充分尊重少数

      多数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中把民主与集中结合起来的一项核心内容。近年来,随着民主理论与民主实践的不断发展,我们对如何理解和界定这个“多数”产生了很大的反复。笔者通过对多数进行结构分析,提出多数原则不是多数任意压制少数,而是多数充分尊重少数。

      1.多数是一个多层结构的概念。[1](P36-37)

      首先,在国体层次上,多数与少数是政治地位不平等的两部分。依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的观点来看,在阶级对抗的社会中,剥削阶级的民主政治不论其社会形态如何变化,都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而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民主政治则是以无产阶级为基础的多数人对少数敌对分子的专政。因此,这一层面上的多数与少数的区分不是量上的差别,而是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的质的区别。其次,在政体层次上,多数与少数具有相同的政治权利,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民主制度一般都遵循主权在民的原则,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通过公民投票,按照多数的意志进行决策。就这一层面而言,多数与少数中的任何个体都是享有政治权利的平等法律主体,其政治地位是平等的。最后,在操作层面上,多数与少数是做出决定时量的比较与设定。民主规则毫无例外地要求百分之多少的政治参与者的同意才能处理与解决问题。这百分之多少的量的设定,由问题的性质、参与者的多寡等条件决定,分为绝对的量的设定与相对的量的设定。前者指多数与少数以全体成员为基数,后者则规定基数是可变的。同时,绝对多数制又有实到基数制和应到基数制之别。在选举和表决时,前者以参加的选民人数作为计算“法定票数”,即最低当选票数的基数;后者则以全体选民人数作为计票基数。[2](P26)这样,多数呈现一个多层次的结构:

      

      图1 多数与少数的关系模型

      民主政治生活中多数原则探讨的是第二、第三层次的含义:多数与少数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只有量的区分。但是在实践中,多数原则常常被置换于国体层次的分析语境,多数与少数的区分被看成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的敌我矛盾,多数原则成为是非原则。本文将在后面着力论述这一点。

      2.多数具有开放性、可变性、流动性,同时又具有可替换性,这是民主制区别于专制的本质之所在,也是多数必须充分尊重少数的理论前提。

      首先,多数具有开放性,是指民主制度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它不能蓄意甚至公开地将某一特定集团的人士,排除于民主保护范围之外。[3]民主的主体是人民。人民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只是,在决策过程中,为了便于操作,我们把人民暂时地分成多数与少数。任何一种政治关系,就其真实结构而言,都是一种多数与少数的关系。如果我们将多数原则错误地变成了绝对的多数统治,就会把人民中的一部分变成非人民,从而排除出人民之外。如此,民主与专制便看不出任何分野,我们讨论的便不再是民主制度而是走向它的反面——专制。因此,多数的开放性要求我们在建立民主制度,设计民主程序时,必须防止多数享有绝对权力,并保护少数的正当权益。

      其次,多数具有流动性,是指在民主政治运行过程中,不论是重大决策的选择,还是国家机关的选举,在具体主张上居于少数或多数的群体,因面临问题的差异和和时空条件的不同而不断变化和流动。原来居于多数的可能因为一部分人分离出去而成为少数,少数则可能会与其他部分结合乃至融合起来成为多数。从单个公民来看,作为个体的他们往往具有几重身份:在某些问题上是执行多数的一员,在另一些问题上,却是被执行的少数中的一员;在当前居于多数一方,未来则可能处于少数的行列。这样,每个人实际上都在多数和少数的地位上变动。这种地位上的变动,驱使现实的民主政治制度必须建立起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机制。只有少数的权利得到有效的维护,多数的决策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也才能得到社会全体成员的尊重与服从。

      再次,多数具有可变性,是指多数原则中的多数一般来说是以“相对多数”和“比较多数”的形式在实践中运行的。这就是说,在民主决策中,每一次决策对于多数的量的设定都不一样:在一个决策中90%是多数,另一个决策中80%是多数,而在更多的决策中,51%就是多数。这种民主运行机制,使得少数的地位日益凸显,多数的意见要得到体现和承认,必须建立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少数的前提和基础之上。

      最后,多数具有可替换性,是指同等数量的个人从这一方到那一方的互换不会影响决策的结果。打个反面的比方,有一个独裁者A,当A在多数一方时,多数的选择成为决策;当A在少数一方时,少数的选择成为决策。显然,可替换性在这里遭到背离。多数原则的可替换性,要求现实的民主政治制度必须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也就内在地包含着保护少数人的权利。美国思想家杰弗逊宣称:少数人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是民主的本质。只有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权力,才能维护民主的机制,体现民主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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