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艺术本体论的问题,学界一直论争不休。艺术的存在究竟是物理实体、抽象的形式结构还是精神实体?是事件还是一段行动?是个体的还是有着多个实例?①正如其实用主义背景一样,当代艺术本体论致力于应对艺术实践本身,从而难以回避艺术存在的多样性所带来的问题。出于对这一情况的日益重视,晚近的艺术本体论研究从不同路径出发,越来越倾向于将艺术视为不断随语境而建构的文化实体。这意味着对艺术作品的物质性与人类意向性的同时关注。该倾向彰显了当代艺术本体论与主张普遍抽象实体或精神实体的传统艺术本体论的显著区别。在此情境下,传统艺术本体论所信赖的超验实体已受质疑,而作为一般性存在的“艺术”与个别艺术作品存在之间的问题依然有待当下艺术本体论的考察。因此,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杰罗尔德·列文森、约瑟夫·马戈利斯、格雷戈里·柯里、大卫·戴维斯(David Davies)、斯蒂芬·戴维斯(Stephen Davies)等分析美学家就已将目光聚焦于带有语境论色彩的类型/殊例理论(type/token)上来。其中,抽象类型涉及艺术作品的身份识别问题,殊例则指具体呈现的多样化个别实例。在类型/殊例论中,分析美学家将对艺术一般性存在的思考转移到更具情境式的艺术作品身份稳定性问题上来,并要处理该诉求与具体文化语境下个体化作品实例多样变化的关系。当下主流的艺术本体论更关注就艺术作品作为文化对象来思考类型与殊例之间的关系。这样,类型/殊例讨论总体上折射了艺术作为文化实体的流变与其存在的身份稳定性诉求之间的困难。 在这方面,约瑟夫·马戈利斯重申了一种应对策略。在2015年的新作中,他指出,应把生物性与文化性之间的关系视为我们思考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最具策略性的哲学思路。②该立场无疑切入了当下思考美学与艺术问题的一个热点。然而,这个说法其实是他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关艺术本体思路的延续与总结,突显了他著名的艺术作为“以物理形式呈现而从文化中出现的实体”观点背后的质询策略。该观点认为,艺术品不应被截然划分到物理实体或文化实体之中,而是就其整体存在而言,体现为这两者的共生关系。这是理查德·沃尔海姆、杰罗尔德·列文森、格雷戈里·柯里、大卫·戴维斯、斯蒂芬·戴维斯、丹尼斯·达顿(Denis Dutton)等皆对该问题作出过讨论。而在马戈利斯文化实体论的总体框架下,这一主张得到了最明晰的贯彻与运用。出于此目的,马戈利斯甚至没有纠结于绘画、音乐、戏剧等不同艺术门类之间在本体论上的差异。 按照马戈利斯的阐述,无论是人类自我还是艺术作品,都是在文化语境下被“文化化”的实体,它们作为文化实体在本体论方面都体现出结构上的一致性:艺术作品的本体论存在与其物理对象的关系,以及人类自我的本体论存在与其身体的关系,这两者是一致的。这也就是马戈利斯对生物性与文化性之间关系之思考的真正内核。他将人们对这对关系的常识性理解当作一种论证策略,并以艺术为例来讨论各种文化实体,这就是他的“类型之殊例(tokens-of-a-type)”观点。基于这一策略,马戈利斯的艺术本体论研究不但呼应了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分析美学领域内就艺术本体论展开讨论的主流视角,更重要的是,他还在该论题中发现了最令他本人关注的当代哲学问题的切入点。 具体来说,通过提出以类型之殊例为基础的艺术本体论,马戈利斯试图为后现代语境下过度的不确定状态提供一种解决策略。一方面,该策略需要充分考虑到不同文化语境下多元而丰富的流变——其中既包括了文化实体及相关阐释与理解的转变,又包含了人类行动及自我阐释与自我理解的变化,以及由这两者的不断互动所带来的对彼此理解与阐释上的改变;另一方面,该策略还试图探讨一种特定语境内的局部有效性与局部内稳定状况。用马戈利斯一句意味深长的话来表达:文化实体是历史性的,其关键特征在于,“它们在可阐释的条件下,是可决定的,而非决定了的”③。埃米莉·布雷迪(Emily Brady)在评价《究竟什么是一件艺术作品》时,清楚地把握到了马戈利斯的艺术本体论在其文化实体论框架下的分析策略:“马戈利斯的艺术理论因其颇具技巧地处理了一个观点而很有吸引力,即艺术作品一方面是在文化上不断变化的实体,然而另一方面艺术作品仍然服从于一个共同的、可以包含共识的阐释实践。”④如果从这一问题转回来再看类型与殊例理论,我们可以看到讨论这一组术语之关系的裨益之处。马戈利斯将艺术实体看作“以物理形式呈现而从文化中出现的实体”,这一观点不仅凝练了他有关类型与殊例之间关系的基本看法,也体现了他在当代语境下就文化实体所持的立场。 有关类型与殊例之关系问题的探讨是马戈利斯艺术本体论观点的基础,而其最重要的“类型之殊例”的观点更可被视作他“以物理形式呈现而从文化中出现的实体”的艺术实体观的缩写。尽管在各家讨论中,有关类型与殊例关系的讨论更多针对音乐、小说、表演等有着多个实例的艺术门类,但马戈利斯是从整个艺术领域着眼来讨论其类型与殊例之关系模型的。他所理解的类型与殊例关系也将绘画等艺术门类包括在内,只不过将其理解为仅有着一个实例的类型罢了。⑤该看法与他对类型及殊例的特殊理解直接相关,同时也是以他对艺术实体存在状况的理解为基础的。为了便于理解,本文将他有关类型与殊例的观点归纳为两方面的内容。其一,类型作为个别(particulars)而存在,这同时也涉及艺术实体的身份识别的问题。其二,殊例作为某个类型的殊例存在,这涉及殊例作为文化实体区别于纯物理对象的核心要素。鉴于马戈利斯所认为的艺术作品是“以物理形式呈现而从文化中出现的实体”这一见解,以上两点显然不应该区分着来考虑,因为这可能会让人产生可以分离类型与殊例的错觉。但就像他所说的那样,“每件艺术作品都是一件类型之殊例;没有单纯的殊例或类型。”⑥不过,出于阐述的方便,这里还是分别对两者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