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与民主的新盟约

作 者:

作者简介:
欧树军,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系。

原文出处:
国外理论动态

内容提要:

理解政治代表的既有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维度,忽略了所有类型的代表制都是不同的代表模式或理念的混合,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只有相对的优劣之别。为了既能把握各种代表模式的共性,又能关照代表在政治实践中的复杂性,本文尝试从结构—功能维度入手理解代表制。代表制有整合、吸纳、表达和呈现四大功能,各功能得以发挥的程度共同构成代表制的代表性,四重代表性的合理搭配共同支撑代表制的正当性。进而,本文在“马基雅维利式的民主理念”和“相似性标准”的基础上指出,描绘性代表的政治优势在于,有可能建立“代表与民主的新盟约”,打破“陌生的权贵”对代表席位的垄断,矫正政治过程、法律过程与政策过程中严重的精英主义倾向,在门外汉与行家里手之间、认知多样性与政治专业主义之间建构某种力量平衡,而建基其上的“认知民主”也为人类社会的政治生活创造了一种新的可能性。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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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与代表的联姻催生了代表制,堪称过去多年中最重要的政治现象之一。在当今世界,除了40多个君主制国家,大多数国家均宣称自己推行民主制,并把人民主权作为主要乃至唯一的正当性来源。同时,由于现代国家的人口和地域规模都远远超过古代城邦,人民全体在场共同作决策的可能性微乎其微①,代表制变得必不可少,人民的自治转化成代表的统治,代表制不再是限制、隔绝人民主权的屏障,转而变成了贯彻行使人民主权的工具。因此,无论是否认同精英统治必然陷入寡头专政的铁律,人们都很难否认,除有可能实行直接民主的基层乡村、城市社区外,在市镇、郡县、府道、省州、中央各级行政区,人民的主权必定是由人民的代表代为行使的。

      随着代表制成为现代政治的基本制度,人民这个“上帝”被重构了。人民被赋予双重角色:既是主权者又是被代表者,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既是权力的源泉又是治理的对象。无论作为何种角色,人民这个政治主体都既在场、又不在场,这一政治悖论在卢梭那里可以用下述公式表达:主权者—主权者的代表—宪法—政府—市民社会—臣民。②简言之,人民作为主权者,特定群体作为主权者的代表,形成合意,制定宪法,组织政府,化育社会,将臣民转化为公民。在这个代表制结构中,人民主权凝结为西耶斯所说的“制宪权”,那么,制宪权究竟是在制宪时刻一次性行使完毕,还是由某种“制宪权的常在代表”代表人民在常轨政治生活中反复行使,亦或人民仍然有可能以某种形式亲自行使主权,就变成了一个政治问题。③与之类似,对于人民主权理念如何落实为政治实践,也有了另一种很有代表性的解释。无论被代表者是否信任代表,人民、代表与民主之间的现代政治关系都不会改变:属于人民的权力,无论是由人民亲自行使,还是由代表代为行使,都不改变该权力的民主属性。④这种解释也可以说是代表制结构重塑的结果,民主的正当性从未如此深深植根于代表制之中。

      一、政治理念与政治制度视野下的代表制

      但是,要理解政治代表并非易事,因为它不是一经确立就固定不变的,而是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变化多端。为了把握复杂多样的政治代表,学者们发展出了两个维度: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政治理念维度的运用可以追溯至1960年代汉娜·皮特金(Hanna Pitkin)的经典著作《代表的概念》⑤,政治制度维度的运用可以追溯至1990年代伯纳德·曼宁(Bernard Manin)的经典著作《代议制政府的原则》⑥,以及2006年纳迪亚·乌宾第(Nadia Urbinati)的《代议制民主:原则与谱系》⑦。政治理念维度比较抽象,关注的是代表所体现的政治价值、政治理想,由此把代表分为形式代表与实质代表两大类,形式代表又包括授权性代表和问责性代表两小类,实质代表又包括象征性代表和行动性代表两小类,其中象征性代表又包括符号性代表和描绘性代表。通常来说,代表的概念不同,代表的类型也就不同,代表模式也不一样,代表的代表性则取决于其代表概念是否与其所属的代表模式相契合。

      政治制度维度关注的是代表制的具体制度安排,偏重从实证角度分析自代表制确立以来长期不变的基本原则,曼宁等据此认为代表制有四条基本原则:⑧第一原则是统治者由定期选举产生,这是民主与非民主成分的混合,精英是实际统治者,但向普通公民负责;第二原则是当权者可以独立作出决策,不受选民意愿和竞选政纲的约束;第三原则是代表享有自由裁量权,人民则享有随时表达意见和不满的权利,这是代表与“非代表”的混合;第四原则是公共决策要经受公共讨论检验,但又并非事事经过讨论才能作出决策。因此,某种代表制的代表性取决于其是否符合这四条基本原则。

      无论政治理念维度还是政治制度维度,都可能倾向于对代表本身作出非黑即白的解释,从而形成各种对立模式,如真实的与虚假的,充分的与不充分的,民主的与非民主的,自封的与民选的,选举的与非选举的,形式的与实质的,抽象的与具体的,以及陌生的与熟悉的等,所有这些对立模式又都可以归结为“好代表”与“坏代表”。这种两极思维假设现实世界中的代表制就像想象的那样界线分明、意义确定。但事实上,所有类型的代表制都是不同的代表模式或理念的混合,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只有相对的优劣之别。一种政治体可能集多种类型的政治代表于一身,同时包含先进与落后、前进与后退、优势与劣势、发展与停滞的因素,民主的“好代表”往往与非民主的“坏代表”相结合。

      二、结构—功能视野下的代表制

      相对于上述二分法,本文尝试提出分析代表制的第三个维度,即结构—功能维度,进而从两个层面探究代表制:首先讨论代表制有哪些功能,然后分析不同功能的运作机制。本文认为,无论什么样的代表制,其正当性都取决于四个方面:整合、吸纳、表达与呈现,四者都是代表制不可或缺的基本功能,四者常常混合在一起,任何代表模式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它们。这种代表制的复合功能视角,关注代表制发生作用的环境和动力机制,关注谁是代表、谁是被代表者、代表如何出场、如何代表以及代表什么。

      这种分析方法或可让我们既能把握各种代表模式的共性,同时又能关照代表在政治实践中的复杂性。这种研究方法所界定的代表是指一部分人代表人民的一部分或整体,表达人民的利益或意志,制度化地吸纳人民的参与需求,将人民整合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之内的政治机制。进而,代表在结构上由四个部分组成,对应代表制的四大功能,差异在于各个部分的构成要素不同,功能的侧重点不同。代表的环境机制对应代表制的“整合功能”,如何代表对应代表制的“吸纳功能”,“代表什么”对应代表制的“表达功能”,“被代表者与代表者”这两个主体之间的相似性问题对应代表制的“呈现功能”。下面就对代表制的四大功能稍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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