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17)05-0052-10 在观念化的世界政治中,关于民主模式的争论其实就是对政治模式、制度模式的争论,也是政治道路之争,更是话语权之争。冷战时期,经过两代人长达几十年的努力,西方国家最终实现了民主话语权的逆袭。自由民主模式话语权的确立,不仅表现为现实层面的政治制度与发展模式,也表现为学术层面上各种指数化的标准权。正因为如此,我们才看到世界政治中流行的诸多关于评价民主政治其实是如何评价各国政治的标准,诸如“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政体四”(Polity Ⅳ)、“经济学人”民主指数(The 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s Democracy Index)等。这些指数背后,都有一以贯之的理论逻辑作为支撑,那就是罗伯特·达尔(Robert Alan Dahl)的“衡量民主七要素”。也就是说,这些看起来很“客观”的指数,其实都是在推广特定价值观,同样也是在推广特定的“标准制度”——把自由主义民主当做普世价值加以传播。这种做法的结果自然不言而喻,自由民主不但在很多非西方转型国家遭遇失败(诸如大中东地区、乌克兰),而且在西方国家本身也遭遇空前的挑战,比如难民潮引发的欧洲政治危机、2016年英国脱欧公投和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等。“历史终结论”终结了,但据此而建构起来的各种“指数”依然十分流行,依然是国内外很多学者评价政体的至高标准。这无疑是很荒谬的,而更为荒谬的则是潜藏于背后的理论逻辑。因此,本文试图通过指出几种流行性“指数”与自由主义民主理论(政体)的内在关系,警示学界慎用那些以学术形式出现的所谓的“客观标准”,进而揭示自由主义民主在所谓“科学”背后的意识形态偏见。 一、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简论 当今的自由民主理论是经过几代学者和实践家不断建构与完善而形成的。本研究的前提是我们对自由主义民主的反思性研究基本上弄清楚了其来龙去脉尤其是自由主义民主的以民主掩盖自由的叙事方式①,故在此不再赘述,仅做线索上的交代。本文将立足于自由主义民主在指数层面的技术性体现: (一)建构“自由民主”话语权的三部曲 当下流行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及其概念体系,是经过“三步走”完成的。② 第一步是改造“民主”的概念。民主最初的意涵是“人民当家做主”、“人民主权”之义。因此,二战前后社会主义运动的高潮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兴起,使得发生过两次世界大战的西方国家面临巨大的压力,其自身的合法性产生了严重问题。在这一世界大势下,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中完成了对民主概念的改造,将民主视为选民选举产生政治家的过程,而政治家产生之后如何立法、决策等,则不是民主政治的范畴。③这就是所谓的“熊彼特式民主”或者说“选举式民主”。二战后的几代民主理论家,比如著名的民主理论家达尔、乔万尼·萨托利(Giovarlni Sartori)等,论证的都是“熊彼特式民主”。 第二步是将选举式民主自由主义化,即框定为自由主义性质的民主。民主既是目的也是手段,是一种实践形式,有其价值定位,是一定价值体系下的民主形式。在冷战之前,人们谈论民主,无论是马克思主义者还是自由主义者,讲的都是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有一套价值体系,民主是有阶级属性的。这是历史常识。但是,对于资本主义,无论是大众还是知识精英,都对其充满了厌恶,因为它在发展了人类的同时也祸害了人类,比如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造成的大灾难。为此,大众尤其是知识分子当然不喜欢资本主义,但是他们大多偏爱自由。1951年,美国中央情报局决定以“自由”为核心建构作为宣传学的社会科学,达尔是最早的一批响应者,提出了“多元主义民主”、“多头政体”以代替资本主义民主,对资本主义民主概念进行了替换。但是,达尔的多元主义民主要素中并不包括作为最重要权力之一的资本权力,令人匪夷所思。 第三步是改造“合法性”概念,即自由主义民主的合法性叙事。近代以来流行的合法性概念首先是由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提出来的,他认为,依据法律组建并有效运转的政府就是让人们服从的乃至拥戴的合法性政府,韦伯的概念包括合法律性和有效性两个要素。韦伯提出的这个概念在长达半个世纪间无人问津,直到1959年,西摩·马丁·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方才在其研究中复活了合法性概念。④正如李普塞特所言,他是在论证韦伯和熊彼特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合法性概念,因而保留了韦伯的有效性,将韦伯的合法律性替换为熊彼特的“竞争性选举”,换句话说,由竞争性选举组成并有效运转的政府,才具有合法性。⑤从此之后,“选举授权的政府才有合法性”的理念所向披靡,打败了苏联的那套意识形态,征服了很多非西方国家。 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建构是为了论证自己政治的合理性乃至合法性,但是它却被当做“普世价值”在全世界推广,结果就带来了第三波民主化、“阿拉伯之春”之后的种种境况,很多国家有了竞争性选举,但是却无法进行有效的国家治理乃至沦为失败国家。为此,西方国家的学术界又开始制造新的概念,即所谓“威权主义民主”、“竞争性威权主义”等。这说明“选举式民主”的概念以及围绕选举式民主而建构起来的合法性概念逐步破产。 之所以产生如此不同的效果,是因为冷战时期自由主义民主建构者的基本立意是进行自我辩护而非不顾条件地推广,因此无论是达尔还是李普塞特,都十分强调竞争性选举的条件性。在达尔看来,如果既没有历史条件又没有现实土壤,民主要么无法运转,要么运转得十分脆弱。李普塞特提出竞争性选举带来合法性的前提条件就是“均质文化”。当时英、美具有均质文化,因此有好的竞争性选举;而法、德没有均质文化,因此实行竞争性选举会非常危险。萨托利同样认为,在没有政治共识的文化里,多党制是十分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