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号 G760 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对1994年颁布实施的原《条例》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根据《条例》实施的实践和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需要,调整、更新了残疾人教育发展的理念,补充、完善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制度,回应了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突出了残疾人教育对于残疾人融入社会,充分、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具有基础性、关键性的作用。因此,此次修订不仅在残疾人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而且对整个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教育发展理念和思路的变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结合《条例》修订的实践过程,对新《条例》的理念与制度创新做概括描述,探讨如何推动《条例》的规定,使其得以有效落实。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及影响因素 《条例》修订工作从启动立项到最终完成,历时6年多的时间。完成法规修订,特别是涉及理念制度的重大修改,不仅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与紧迫性,而且需要得到具有广泛共识、比较成熟的制度基础和相关条件的保障。促成此次《条例》修订的影响因素,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地位作用发生了重大变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残疾人教育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2010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特殊教育作为一种教育形式予以专门规定。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支持特殊教育”[2]。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3],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发展残疾人教育的责任,加大了支持力度,推动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同时,教育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残疾人教育已成为教育较发达地区进一步提高教育水平的突破点。残疾人教育地位作用、保障条件等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修订《条例》提供了决策基础。 2.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已作出相应修订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做了全面修订,明确将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作为对残疾儿童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形式[4]。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做了全面修订,将“着重发展义务教育”改为“保障义务教育”,并完善了残疾的范畴和定义[5]。同时,我国2007年签署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6],其中有关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原则与理念,也需要转化为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上位法律的调整,需要《条例》做相应修改,并将法律的原则加以具体化,提高可操作性。 3.原《条例》的局限性难以适应残疾人教育发展要求 1994年制定的《条例》,在立法技术和理念上都有很强的时代特点。它着重于从管理的需要出发进行制度设计,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强调政府义务的理念不够突出;侧重于规范学校教育,对残疾人实现终身学习、接受社会教育以及家庭教育的关注不足;主要规范三类残疾人的教育,对其他类型如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缺乏相应规定;对残疾人教育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如教师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技术支持体系建设、政府责任等问题,相对应的制度不够完善、有力等等。原《条例》本身在表述和制度规范上存在的与实践发展不适应的问题,成为修订的直接动力。 二、《条例》修订中秉持的新理念 此次修订《条例》,目的在于适应残疾人教育发展的新趋势,集中反映国家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重大政策措施,特别是突出融合教育理念,解决残疾人教育发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保障机制。理念的变化与更新是《条例》修订的关键,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条文表述,也进一步明确了今后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与方向。 1.确立融合教育原则 我国残疾人教育由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分别承担,实践中以普通学校为主。但是在社会一般观念中,甚至是教育部门行政人员和学校教师的认识中,普遍认为残疾人教育就应当由特殊教育学校承担,对普通学校应当承担的职责认识不明确。而将残疾人学生全面纳入普通学校,更有利于残疾人全面发展、融入社会,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这也成为国际上通行的主流观点,并被实践所证实,此外也符合《残疾人权利公约》所提出的明确要求。因此,新的《条例》将推进融合教育作为重要的立法原则,从理念和制度上凸显了普通学校在残疾人教育中的重要作用。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随班就读列为我国残疾人教育的一种方式之后,在法规层面首次确认了融合教育的概念与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新的《条例》对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机构)的职责分别进行规范,并进一步明确两者的定位,即残疾人教育应当以融合教育为主,在普通教育方式和特殊教育方式之间,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要尽最大可能,避免将残疾人排除在普通教育之外,只有确实有特殊需要、普通学校难以为其提供教育服务的残疾人,才选择由特殊教育学校提供教育。按照这一原则,新的《条例》强调要着力提高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学生的能力,明确政府职责,规定学校要为残疾学生参与教育教学活动创造无障碍环境;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资源,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专兼职的资源教师,提高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质量,大力增强普通学校实施特殊教育的能力,让学校来适应残疾人受教育的需求,而不能简单以残疾人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为由拒绝残疾人入学的理由。